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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前夕遭营销短信“轰炸”!国家出手整治,释放什么信号? | 法治新闻眼

关注热点的 上海法治报 2022-05-18



“双十一”未至,铺天盖地的营销短信先行。最近,不少网友反映“收到几十条甚至上百条‘电商商家’的促销短信,甚至还有打电话,告知其预售活动的。”


面对如同“狗皮膏药”般的短信,很难评价如此自爆式的“营销”是否取得推广效果,反而曾有用户因退订不掉的垃圾短信将某银行告上法庭,最终获赔,包括精神损失费。

事件回顾


几乎每年这阶段,网友都要经历一段“狂轰乱炸”。今年“618”时期,工信部召开行政指导会规范电商平台“618”短信营销行为。而就在近日,工信部再次出手,规范电商平台短信营销行为。



10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召开行政指导会,规范电商平台短信营销行为。


会议作出三方面要求一是电商平台要立即全面自查自纠零售、金融等相关产品的短信营销行为,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擅自发送营销短信,完善现有短信营销预案,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阶段工作进展情况。二是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和短信息服务企业要立即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加强短信端口接入管理,规范短信签名使用,不得接入违规转租资源,不得扩大签名使用范围,通过“回头看”,推动常态化治理。三是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要加强垃圾信息投诉受理、线索转办及监测分析等工作,发挥“风向标”作用,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报告。


不少网友拍手称快,呼吁大家善用举报,维护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事实上,未经消费者同意,商家随意发广告属于违法行为!那么,我们应如何看待工信部此次规范要求?整治短信营销泛滥的还需要哪些强有力手段?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律师。


专家观点

发送商业短信,需消费者“有效”同意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曹阳告诉记者,及时、迅速的短信有其传播优势,部分优惠、促销信息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但如果平台“默认”注册用户同意直接发送促销信息,平台商家利用平台规则漏洞发送营销短信,甚至如果电商平台未经同意将信息提供、售卖给第三方,使得营销信息呈轰炸之势,涉及到侵害消费者权益


“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信息收集时要数据最小化、目的合法化。收集之前向信息主体告知个人信息收集的目的、方式,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后方可收集。”曹阳说道。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宁认为,电商平台的此行为,涉嫌违反了《民法典》、《电子商务法》、《广告法》、《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另外,即将于202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储存等进行了相关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未得到权利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均不得以电话、短信等形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然而,此处“同意”还需更深入的理解。


针对“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擅自发送营销短信”中的“知情——同意”,曹阳认为征得消费者“同意”也需“有效”同意,要求商家、平台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消费者。“一些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接受了商家的‘隐私协议’,其中或可能含有‘通告短信等渠道推送商家消息’的条款,只不过在冗长的隐私协议面前,不少消费者是没有耐心读完的。”消费者点下“对勾”的时候,就已经同意将个人信息交出去了。


记者跟踪了某平台上一家发送“双十一”营销短信的商家,发现自己已注册为会员,翻阅“会员规则与隐私协议”后,记者在其末尾发现了“将通过短信等发送品牌及店铺最新消息”的条款。然而,另外一家仅进行过消费、甚至并未订阅、并非会员的商家也通过短信发送营销信息。记者查阅了该电商平台的“隐私权政策”发现,其中便有“发送商业性短信息”一项。


注册为会员的商家


某电商平台的“隐私权政策”


曹阳建议,为解决知情-同意规则的虚化问题,平台、商家应针对其收集的每一项个人信息获得消费者的知情同意,
不能通过系统设计默认收集个人信息,更不能通过“一揽子”同意收集不必要信息。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平台、商家个人信息知情-同意示范文本解决知情同意规则虚化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利影响。


此外,就在今天(10月28日),中消协也对此“无效”同意发布提示,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保证消费者知情,并征得消费者本人同意。经营者不得采取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推送商业信息。


除了要求电商平台要立即全面自查自纠短信营销行为,工信部也对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和短信息服务企业作出规范,明确规定“立即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加强短信端口接入管理,规范短信签名使用,不得接入违规转租资源,不得扩大签名使用范围”。曹阳教授表示,该项规范明确要求电信企业、短信息服务企业不得将群发短信资源违规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利用其平台技术滥发营销短信。此外,记者在2020年8月31日,工信部发布的《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发现,其中也有针对营销短信的规定和罚则

在相关法律对平台收集个人信息作出规范之前,不少平台早已收集大量用户信息,“工信部的新规范也对‘电商平台将信息提供、售卖给第三方平台,商家跟第三方平台合作发送商业短信’这种情况做出严格约束。”曹阳说道。



曾有人因营销短信打官司!如何止其泛滥?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017年3月,牛某按照工作单位入职要求,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同年4月,他离职后便不再使用该卡。但在9月份办理该卡注销手续时发现卡片遗失,因银行称“无卡注销需要缴纳手续费”,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银行操作可无须支付手续费且挂失两年后可自动完成注销,牛某随即办理了“挂失永不解挂”业务。


但他发现,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开始收到多个以“1069”开头的号码发送的短信,信息涵盖抽奖竞猜、视频会员、基金理财、下载APP等内容。在此期间,牛某曾多次回复退订短信、前往银行与柜台经理反映、拨打客服电话投诉,但均无法停止收到此类信息。


随后,牛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在牛某发送退订短信后仍然向其发送营销短信的行为,侵扰了牛某的私人生活安宁,应当认定对牛某隐私权构成侵犯,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今年4月7日,法院一审判令该行赔偿牛某损失共计1147.88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整治短信营销泛滥的还需要哪些强有力手段?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个人信息的保护越来越得到重视,商家或者平台应主动承担起管理职责,从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入手,建立相应的制度规则,并成立监管部门,从征询消费者是否同意,到合法、合规、合理的使用消费者信息,加强各环节的监督与管理,从而做到行业自律,规范网络购物秩序。”李宁律师表示。


此外,她建议,当用户受到营销短信侵扰时,首先,可以拨打相应电信运营商的客服热线进行投诉或者举报,或者通过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进行举报。其次,用户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除了对电商平台、电信企业作出规范,曹阳教授认为,防范营销短信泛滥还需要对商家这一源头作出规范。呼吁商家诚信自律,不通过非法违规渠道向未经消费者同意发送营销短信,在获取消费者信息时也尽到明确、显著的提示、告知义务。电商平台也有义务督促商家合法使用消费者信息,让各个市场主体承担起责任。同时,国家也应严厉打击信息贩卖黑产。


整理 | 谢钱钱
综合自北京青年报、东方网、澎湃新闻、北京日报
编辑 | 刘家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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