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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法漫聊】租客玩“失踪”, 房东很心塞!

重庆江津法院 重庆江津法院 2021-04-26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及合同约定,原告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遂判决确认双方租赁合同于2019年9月11日解除、曹某应限期腾退案涉房屋和支付案涉房屋欠付租金。



租房行为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经济活动。作为房东,为避免租客不按时交纳租金给自己造成损失,双方可在租赁合同中事先约定租客逾期交纳租金达到多少天,房东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房屋等内容。如租客确出现逾期交纳租金的行为,且逾期行为已达到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房东可通过法院依法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承租房屋。


法官同时提醒,作为租客,应按时交纳租金,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交纳租金,也应主动与房东协商解决。在没有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采取悄悄搬离、避而不见等消极行为,并不能免除租客缴纳租金等合同义务。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对方时解除。
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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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相平平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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