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君合法评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海关新举措

汤伟洋 陈锋等 君合法律评论 2020-02-22

作者:汤伟洋 陈锋 

陈克炳 王丝雨 张旭东


临近春节,武汉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面临医疗物资短缺的困难。在进出口领域,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机构陆续发布了抗击疫情相关措施(详见表1):


表1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方面发布的主要进口新规


序号

名称

摘要

1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税委会〔2020〕6号)1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公告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

2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2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退税期限为2020年9月30日。

3

《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3

海关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含免税手续)。

4

《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4

2020年1月汇总征税报关单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缴税期限在2月3日至规定复工日内届满的,税款征缴期限及滞报金起征日顺延至复工日起算。

5

《关于临时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期限和有关注册登记备案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1号)5

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建议重点关注的规定包括:


__

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的免税政策

__


根据相关公告,本次疫情防控物资的进口免税政策分为:


1、捐赠物资(免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2、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3、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免征对美加征关税)。


需注意的是,以上物资的免税政策实施期限为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向海关申请退税期限为2020年9月30日。


进口捐赠物资属于传统上的一种法定减免税货物。《海关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6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7将免税范围扩展到进口增值税,并对该等物资的相关主体、手续作了明确。海关总署也专门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7号)进一步明确通关手续要求8


本次疫情防控物资与普通进口捐赠医疗物资相比,在免税范围、手续办理等方面实行更优惠便捷的措施(详见表2),对于有捐赠意向的相关境内外企业、主体可重点关注。 


表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的优惠便捷监管措施


事项

普通进口捐赠医疗物资

本次疫情防控物资

免税货物范围

医疗类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其中,对于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捐赠进口,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特定商品以及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捐赠物资应为未经使用的物品(其中,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药品应在保质期内),在捐赠物资内不得夹带危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进行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免税税种

关税、增值税

增加消费税。

捐赠主体

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受赠人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

(三)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出具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

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免税手续

受赠人或其委托的使用人(捐赠物资的直接使用者,或者负责分配该捐赠物资的单位)事前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受捐赠物资的,由受赠人统一向北京海关办理进口捐赠物资的减免税手续)

进口捐赠物资按国家规定属于配额、特定登记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受赠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配额、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进口地海关凭证验放。

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企业捐赠或被征用的保税货物,主管海关凭企业申请,在登记货物品名、数量、捐赠(征用)单位等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

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__

临时延期办理征税、

加工贸易监管

相关手续

__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临时延期办理以下海关手续:


1、2020年1月汇总征税报关单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缴税期限在2月3日至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复工日内届满的,税款征缴期限及滞报金起征日顺延至复工日起算;

2、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君合提醒相关进出口企业关注相关政策变动,降低疫情防控对本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_
_

注:

1.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1/content_5473754.htm。  2.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002/t20200201_3464830.htm

3.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858748/index.html

4.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2856273/index.html

5.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2858766/index.html

6.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711/62a7ddeb3d174964abf2ed40a5eeacb4.shtml

7.http://www.gov.cn/zhengce/2016-05/24/content_5076345.htm

8.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306/index.html


汤伟洋  合伙人

tangwy@junhe.com

业务领域:

国际贸易

_

陈 锋 顾问

chenf@junhe.com

业务领域:

国际贸易  争议解决

_

陈克炳  律师

chenkb@junhe.com

_

王丝雨

wangsy@junhe.com

_

张旭东

zhangxudong@junhe.com


_

战“疫” 特辑文章2019-nCoV

_


_

劳动法领域


_

房地产领域


_

争议解决领域


_

破产重组领域

  • 简析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对破产企业依法采取的紧急举措


_

资本市场领域


_

教育领域

  • 新冠疫情期间学校法律风险防范


_

商事刑事领域

  • 新冠疫情期间企业的行政及刑事风险及防护

    ——各市场主体与疫情相关行政及刑事法律风险探讨


_

税法领域

  •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最新财税政策支持


点击标题即可查看文章详情


点击阅读原文,直通君合手机官网,了解更多详情!


___


声 明

《君合法律评论》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君合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