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为国养猪,用地政策还需细化
第452篇
【导读】
日前,自然资源部又以问答形势回应了各地执行中对明电通知内容的疑问:
问题一
生猪养殖用地能占永久基本农田吗?
答
生猪养殖设施从用地形态看,会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且难以恢复。考虑到生猪养殖也属农业生产范围,为支持生猪养殖发展,现行规定将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允许占用一般耕地。
但是,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必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保持耕作层不被破坏,保障粮食生产能力,因此,生猪养殖用地不允许也不宜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问题二
养猪用地如果占用非耕地,有什么鼓励政策?
答
鉴于生猪养殖用地会破坏耕地耕作层,为尽可能保护耕地,鼓励地方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生产。考虑到区域差异,对于占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的,国家层面未明确具体的鼓励支持政策,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如适当扩大附属设施用地比例等。但是,占用未利用地进行生猪养殖时,地方也要合理选址,特别是要注意生态保护要求,不得破坏或影响生态环境。
问题三
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后,是不是意味着养猪可以随意用地?
答
生猪养殖设施从具体功能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生猪养殖圈舍及必要的绿化隔离带等。这些属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可根据生产需要确定,没有限制。另一类是养殖生产必须配建的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处理等设施。这些属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可以超过15亩,但不得超过养殖项目用地规模7%。即对于用地规模较大的养殖项目,附属设施用地按7%比例测算超过15亩的话,政策是支持允许的。
问题四
养猪用地是否可以三方签订协议后直接用地,无需备案?
答
本次生猪养殖用地保障政策,是在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已明确的用地支持政策基础上,针对当前生猪养殖用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障碍,进一步提出了用地支持意见。在用地取得方式上,允许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协议后即可获得用地,并开工建设。但同时,为便于加强用地监管、确保农地农用,乡镇政府还需要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县级部门通过备案发现设施建设存在各方面问题的,有责任及时告知乡镇政府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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