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喊你来养猪,环境部农业部也发文了!(附文件全文)
第435篇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发文要求纠正超划禁养区等禁养限养生猪问题
广西南宁的生猪外三元生猪价格半年时间从11.55元/公斤涨到30元/公斤,涨幅足足1.6倍,而这一涨幅大部分是在七月和八月两个月完成的。
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9年1-6月生猪存栏34761万头,同比下降15%。这个存栏数量降幅有点夸张,比出栏降幅高出来差不多1.5倍。农业农村部数据显示,2019年7月全国能繁母猪存栏同比下降31.9%,环比下降8.9%。
根据新闻所说,南宁市民每天只能购买一公斤的平价猪肉。
生猪生产形势非常严峻,国常会近期两次研究生猪生产问题,国务院还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
分管农业的国家领导人也在狠抓落实:
9月3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环保工作很重要,严格环境保护也是对的,但政策应当切合实际,要讲程序,循序渐进,而不是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政策最怕忽左忽右。不讲环保肯定不对,但也不能一讲环保重要就不讲实际层层加码到处划禁养区,所有划定的禁养区内不管有无手续有无环保设施所有猪场一律关停,难道关停的时候都没想过猪场拆了哪养猪、没了猪哪来猪肉吗?现在猪肉供应不上了才开始调整猪场,当然知错就改也是好的,但短期内生猪存栏和出栏量还是难以补充到位的。)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通知指出,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定滥划多划禁养区)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通知要求,各地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专门工作组,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全面查清本地区禁养区划定情况,建立分县工作台账。对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一并排查。排查结果及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情况要于10月底前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备核。(排查禁养区超划和禁养限养问题)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通知强调,要落实工作责任,坚决、迅速取消排查中发现的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要立即进行整改。生态环境部将有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的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强化监督范畴,并适时开展专项行动。(整改纠正超划禁养区和生猪禁养限养情况)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通知明确,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加强对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确需关停搬迁的猪场要支持异地重建:加快环评审批、指导帮扶、合理过渡期等,严禁一律关停。)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
环办土壤【201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局:
受非洲猪瘟疫情冲击,当前我国生猪存栏下降,产能下滑,稳产保供形势严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二、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专门工作组,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全面查清本省(区、市)禁养区划定情况,建立分县工作台账,全面核实禁养区划定依据、范围、面积,关闭和搬迁养殖场户规模等情况(具体要求另行印发)。对于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需一并排查。
三、立即整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情形。对于排查中发现的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的情形,做好工作指导,明确划定要求,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立即进行整改。对各县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方案,认真进行审核把关,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于各地在规范调整禁养区划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有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的问题将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强化监督范畴,并适时开展专项行动。
四、加强禁养区整改调整政策支持。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同时,加强对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各省(区、市)禁养区规范调整工作报告,连同各县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于2019年10月31日前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备核。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成效、禁养区划定依据、调整前后的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阶段工作安排等。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 孔源、金晟
联系方式: (010) 66556332 66556307
电子邮箱: nongcunchu@ mee. gov. cn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范珊珊、左玲玲
联系方式: (010) 59191353 59193365
电子邮箱: xmsxmch@agri. gov. c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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