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国养猪,广东出台用地细则(附文件全文)
第446篇
【导读】
受非洲猪瘟疫情、环保禁养拆猪场和猪周期低谷三者叠加,今年以来生猪生产形势严峻。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9年1-6月生猪存栏34761万头,同比下降15%。农业农村部数据显示,2019年7月全国能繁母猪存栏同比下降31.9%,环比下降8.9%,白条猪肉的价格已连续13周上涨,8月达到每公斤31.08元,同比上涨65%。
生猪生产形势非常严峻,国常会今年两次研究生猪生产问题,国务院还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
9月3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链接:国家喊你来养猪,环境部农业部也发文了!(附文件全文))
9月4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出明传电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贯彻落实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急出台了生猪养殖用地政策,保障生猪养殖用地需求。
为保障市场供应,多省下达生猪出栏任务量。近日一份网传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各市州最低生猪出栏任务的通知”显示,2019年湖南省各市州最低生猪出栏量合计达4500万头。此前,四川省确定了全省全年生猪生产4008万头的基本保障任务,广东则规定2019年全省生猪出栏不得低于3400万头。
为落实生猪生产任务,9月27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细化养猪用地政策,保障生猪养殖用地。
《通知》要求各地严格落实和完善养猪用地政策:
——明确生猪养殖用地性质。生猪养殖用地为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要占补平衡。
——界定养猪用地范围。规模化生猪养殖圈舍(含场区内通道)、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为生产设施用地;生猪养殖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疫病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用地等为附属设施用地。
——优化选址。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前提下,生猪养殖可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允许占用一般耕地,但尽量避免占用优质耕地,特别是高标准农田。
——理保障生猪养殖用地需求,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现行15亩上限规定。允许建设多层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规模化、工厂化生猪养殖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允许在Ⅱ、Ⅲ、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规模养殖场,优先保障使用林地指标,申请使用林地材料齐全的“即到即办”。(“即到即办”具体指什么?)
《通知》要求简化养猪用地手续。
按照此条规定,协议之后应当不再有其他手续了,但《通知》又提出简化备案。??《通知》明确以《广东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报告表》代替建设方案和复垦方案;乡镇政府应在签订协议7个工作日内将用地协议和《广东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报告表》报送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核实或核实未告知的,养殖场(户)可视为备案通过。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用地保障工作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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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自然资函〔2019〕1986号 |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2019〕39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生猪养殖用地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要占补平衡。
规模化生猪养殖圈舍(含场区内通道)、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为生产设施用地;生猪养殖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疫病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用地等为附属设施用地。
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前提下,生猪养殖可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允许占用一般耕地,但尽量避免占用优质耕地,特别是高标准农田。鼓励乡镇政府、农村集体和养殖场(户)充分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低效闲置土地发展生猪养殖生产。
生猪养殖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现行15亩上限规定。允许建设多层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规模化、工厂化生猪养殖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允许在Ⅱ、Ⅲ、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规模养殖场,优先保障使用林地指标,申请使用林地材料齐全的“即到即办”。
二、简化生猪养殖用地办理程序
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即可获得生产用地。
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粤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以《广东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报告表》代替建设方案和复垦方案;乡镇政府应在签订协议7个工作日内将用地协议和《广东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报告表》报送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核实或核实未告知的,养殖场(户)可视为备案通过。
因养殖规模扩大、异地搬迁重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原因造成用地位置、面积和权属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联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用地协议逐级向省报备调整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管
各地要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特别是农村村务公开栏等媒介加强生猪养殖用地政策宣传。要结合学习调研、结对扶贫、支部共建等时机深入基层一线,加强政策解读,让生猪养殖用地政策进村入户、应知尽知。
各地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随意扩大生猪养殖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范围,严禁改变养殖用途。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不断强化土地卫片执法,实行常态化的动态巡查,充分利用“12336”违法举报电话,全面监督指导养殖场(户)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
自然资源部出台养猪用地新政鼓励为国养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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