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

土言土语
2024-09-15

总第896篇2022第175篇

【导读】

#采矿用地保障 通知 自然资源部#


采矿用地保障一直是矿产资源领域的一个难题,特别是当前因大宗产品、能源价格快速上涨的带动,以及拉动经济的需要,矿产资源开采需求增加,采矿用地压力更大。

因为采矿用地跟随性、伴随性的特点,比如取得采矿权是申请采矿用地的前提、采矿用地布局安排要服从资源分布、采矿行为及采选需要等, 采矿用地很难单从土地本身主动规划和安排,需要考虑矿产资源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已设、待设采矿权、探矿权情况,具体矿产资源状况与开采方案、工艺等综合情况。因此,采矿用地一般远离城乡建设用地区单独选址,布局需要根据开采资源分布和开采需要零散不规则布局,占用的土地往往属于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有时可能还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用地。除了指标和布局,在是否征地、如何供地等方面,也有不少需要细化明确的问题。

日前,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就采矿用地指标安排及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有关事项明确了相关政策:

一是用地指标保障上,《通知》明确:纳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由部直配指标,未纳入的可使用年度计划指标或增减挂钩指标,还可以通过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解决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问题。前两个提法实际上是重申《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点开查阅)的规定,第三个提法为此次新增,但细看一下,其实还是增减挂钩,只不过针对采矿用地而言。

二是统筹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说的其实是新增采矿用地和存量采矿用地修复治理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很对,但因为采矿用地的上述特点,其实很难很难。

三是鼓励使用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办理用地手续和允许复垦修复的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这两条实际上是对前文说到的“采矿用地增减挂钩”的解释,政策口径基本和传统的“增减挂钩”一致。

四是妥善处理权属问题和利益关系。这条其实是谈采矿用地取得,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情形的采矿用地可以征收。因采矿一般为单独选址项目,对照《土地管理法》第55条之规定,政府组织实施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可燃冰等能源类开采项目,可以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征收后供地,但如何供地《通知》未涉及;其他采矿用地原则上不能征地,《通知》明确可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或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解决。《通知》还明确不限于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办理农转用后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以联营、入股或入市流转方式使用。问题是,很多地方可能很多年都没办理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手续,而新法明确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也被叫了暂停(相关链接阅读:变动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行试点,暂不全面推开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

五是规范复垦修复验收和地类认定。这条主要谈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验收和地类认定,一般验收确定地类等后挂钩使用,特殊项目开了个口子,可实行承诺制。
总体而言,《通知》是原有政策的适度集成,有进展,没突破,用地方式需再明确一点,真正解决采矿用地难还...

土言土语您和5.7万+不动产专业人士一起关注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决策部署,保障能源资源供应安全,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由部直接配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未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使用以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和采矿企业还可以通过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解决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问题。现就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明确能源矿产资源安全底线管控要求,合理安排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布局、规模和时序,对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采矿用地(包括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存在义务人的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作出空间安排,列出采矿项目清单。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将采矿项目用地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规划依据。

  二、鼓励使用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办理用地手续。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采矿企业可对本企业在本地区(省域范围内,下同)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并使用腾退指标,也可对本地区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并使用腾退指标,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不得高于复垦修复为农用地的面积。

  三、允许复垦修复的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采矿企业将本企业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或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为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经核定报备后可用于本企业在本地区采矿项目落实占补平衡。

  四、妥善处理权属问题和利益关系。矿产资源开采确需征收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情形。不符合法定可以征收情形的,可以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或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使用自有土地采矿,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五、规范复垦修复验收和地类认定。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确定土地用途,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合同约定等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复垦修复地块,经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或日常变更机制认定地类和面积后,方可挂钩使用。原则上应先复垦修复、再使用腾退指标。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涉及稳增长和能源资源安全的采矿项目急需使用土地的,在采矿企业提供复垦修复方案或与政府签订腾退归还指标的协议,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2年)完成复垦修复并归还腾退指标后,可以先行使用。复垦修复后土地的管理,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六、强化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监管。各省(区、市)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对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验收和腾退指标使用情况负总责。部做好政策实施情况监管,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的指标、空间位置和审批情况纳入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自然资源部

  2022年11月18日


相关链接


您和5.7W+不动产专业人士一起关注的公众号
喜欢,就点右下角的“赞”和“在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土言土语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