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新政重点与亮点,附文件全文
第474篇2020第4篇
[导读]
《矿产资源法》1986年颁布实施; 1996年8月修正。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3个行政法规,基本构建了矿产资源管理架构,但20多年来矿法没有修改完善,已经严重不适应发挥市场矿产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不少内容已广受诟病。
先看一个真实的案例,2010年前后,受原国土资源部委托北方某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招拍挂出让了一个煤矿采矿权,某国有企业以70多亿元竞得了该采矿权。招拍挂活动结束后,该企业按竞买结果支付了价款,申领采矿权证时被告知,需要先办理项目立项、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一系列前置手续。因为前置手续办理问题,一直到2017年初该企业仍未能取得该矿的采矿权证,该企业支付了高额采矿权价款而长期无法进行采煤生产,期间的财务成本就超过了10亿元。听起来匪夷所思,但其实就是管理政策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推进了招拍挂,但没进行相应的政策梳理和流程再造,招拍挂出让的矿权,居然还要竞得人去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等原有管理程序和要求。矿产资源管理亟待改革。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推进矿产资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储量管理改革3个方面的内容。
在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面,《意见》主要是明确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范围,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推进净矿出让;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等。同时,《意见》调整延长了探矿权期限至5年,每次延长期限也是5年。
在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方面,《意见》一是明确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不再局限于“三桶半油”,只要在国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二是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
在储量改革方面,现行储量管理主要有评审、备案、登记3个环节,存在评审范围边界不清,备案与登记管理环节重复,登记审查环节较为复杂,需经评审机构核实、下级管理机关初审等多个环节,登记数据项多、填报内容多,容易出错等问题。为此,《意见》明确一是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缩减办理环节和要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二是明确评审备案范围。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减为4种,即只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进行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自然资规〔2019〕7号
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出让前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应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实行价格评估、结果公示,矿业权出让收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确定。
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依据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主体需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从事油气勘查开采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
根据油气不同于非油气矿产的勘查开采技术特点,针对多年存在的问题,油气矿业权实行探采合一制度。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的,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进行开采的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调整探矿权期限
根据矿产勘查工作技术规律,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除外,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的上部或深部勘查除外)的25%,其中油气探矿权可扣减同一盆地的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同等面积。
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为最大化降低社会认知和信息交易成本,按照“有没有”“有多少”“可采多少”的逻辑,将矿产勘查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分级,将固体矿产简化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按地质可靠程度由低到高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的结果,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
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
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缩减办理环节和要件,提高行政效率。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
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减轻矿业权人负担。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
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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