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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改善家庭条件”丈夫偷偷干这事!网友热评
或可给予警示
基本案情
女子曹某与男子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丈夫范某名下,且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案外人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上述资金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及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外,范某还将其用于股市投资。
在未经曹某同意的情况下,范某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同年4月8日再次转账55万元。自3月24日至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196.08元。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而曹某称,范某对于售房款的处理的确侵害了曹某对于房款的平等支配权,范某婚后未尽到为人丈夫、为人父亲的职责和义务,对曹某多次隐瞒、欺骗其擅自炒股、投资失败亏钱的事实,严重损害家庭生活水平。
法院最终裁定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男方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女方,并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女方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女方的平等支配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二审法院支持女方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男方给付女方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男方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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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南方日报、中国裁判文书网、每日经济新闻、广州日报
编辑 | 刘睿珺、杨超妍(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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