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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校园暴力的正确姿势  | 法评说 · 第10集

2016-07-26 中法评 中国法律评论
本期法评说由清华大学政治系教授任剑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鹏鹏、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屠凯倾情奉献,讨论的是校园暴力与青少年犯罪的话题。敬请关注!



现场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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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


近年来,中小学生围殴、虐待同龄同学,甚至殴打老师的新闻屡见报端,引起了社会对校园暴力问题的关注和讨论。


中国留学生在美欺凌同学获重刑的新闻更是刺激了公众的神经,引发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力度的讨论。法制网舆情的监测显示,截至2015年5月,媒体曝光的40起校园暴力事件,75%发生在中学生之间。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6月2日公布的数据,从2003年2015年,全国警察机关因审查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达92万余人;不批准逮捕的达16万余人;起诉108万人,不起诉5万余人。


2016年06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近期校园暴力频发作出重要批示。指出: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暴力频发,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成人化、暴力化、低龄化的趋势。



法律链接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6年6月28日审议民法典总则草案,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民法学者认为,这一修改意味着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部分行为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实施,不再需要监护人同意。



讨论热点


怎样看待这种让成年人都怵目惊心的校园暴力事件?


什么样的社会、家庭、学校环境,或者文化传统背景,导致目前校园暴力频出?


校园暴力是学校教育的失败吗?重学业成绩,轻品行教育;淡化学生暴力侵害性质.


出现校园暴力,是该强调惩罚的重刑化、低龄化,还是强调教育感化、社区帮扶?



观点风暴


施鹏鹏
现在有一种观点,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特别是正在讨论的民法典草案,把限制民事责任年龄从10岁降低到6岁。
刑诉界的比较认可的观点说,少年儿童犯罪,很难用刑事犯罪打击方式来解决。把一个12岁的暴力犯罪青少年关进监狱,判他无期,但人生漫漫,监狱从来不是改造罪犯的地方,它可能导致交叉传染。本来是因为青春期、懵懂期,叛逆期做出违法举动,进入监狱后,互相学习,导致新的犯罪。

我与任老师有一个观点相左:我不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不支持加大惩罚力度。有几个论据:


第一,没有实证数据表明,现在的校园暴力或者少年犯罪比以前严重,只是因为网络时代,稍微有一个事件就爆出来。我们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可适用的罪名,前提是,这个现象越来越严重,已经到了不可遏制的地步,所以要加大打击力度。


第二,在很大程度上,刑事处罚是乏力的,没用的,不是说都判为死刑,就没有人做了。


我们一般都有一个假设:少年无辜,环境有罪!我主张对于少年犯罪应该更采取更多维的方式管理,不能简单的降低年龄、加大处罚力度。




任剑涛
中国有个假定,对于少年儿童,爱护为主,教育为主,引导为主,所以不能够用严厉的法律来惩罚,即使少年欺凌事件如此怵目惊心,我们也不愿意把它交付司法手段。不能单纯通过社会手段,也不能单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少年犯罪,这是少年司法发展这一百年最重要的突破。青少年正在懂事和叛逆的边缘上,正在接受最后的社会规训,这时法律和社会手段要同时出场。仅仅是道德训诫或者法律惩罚,都不解决问题。 少年犯罪要通过少年司法来彻底解决,这是不可能的,永远解决也是不可能的,但如何震慑住,让青少年犯罪不要如此泛滥,才是关键。我们理想中社会是海晏河清,无比和谐,没有任何违法、没有任何犯罪的社会,但面临的残忍事实是,人永远是在动物性、人性和神性之间来定位自己在社会中“人”的身份。我们是想通过加重处罚,让青少年明白,你所谓的校园欺凌,不是简单的打同学几耳光,踩上几脚,你这是违法,是犯罪,你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并不指望这样承担责任就清除了少年欺凌事件,但当我们长期在应动用法律手段和惩戒方式去治理的时候怀柔心肠发作——这是祖国的花朵,需要爱护,不能用法律去惩罚——结果无形中鼓励了青少年犯罪。 我和屠凯的观点不能被归纳为“乱世用重典”“以暴治暴”。我们对青少年的培养应该用多重手段,这不会有分歧。但对待暴力犯罪,用和平感化,这就是牛头不对马嘴。大部分少年欺凌事件,没有达到违法程度;或者达到违法,也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因而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 今天普遍存在“扭曲性同情”,经常是受害人没有受到网民同情,而施害人受到同情。少年司法非常复杂。就青少年犯罪和惩治犯罪而言,我赞同扩大罪名、降低年龄、加重处罚,因为这是以他犯罪作为前提,而不是一般的违法或者偶发的少年欺凌为前提。
为什么中国的校园欺凌事件如此受到社会的理解,甚至同情,因为我们总是把少年违法事件归咎到家长、归咎到社会、归咎到国家、归咎到他人,因而无法在违法犯罪上进行有效遏制。跟进性的措施一定要有,如规则教育,仁爱教育,惩戒措施等等;惩罚犯罪的闸门不要轻易打开,但也不要让他以为,自己违法犯罪不会受到严惩。社会的归社会,法律的归法律,划界清楚。



屠凯
把少年儿童都想象成祖国的花朵,天真无邪,这是有问题的。少年儿童也有人性中很复杂的一面。把家庭、学校当成铁壳,把少年儿童都管护起来,肯定不是好办法。一旦出现暴力行为,就应该按照法律上对于暴力的惩处来处理,这才是基本原则。
我对刑事处罚以外的其他手段不是很看好。也没有实证数据表明,监狱就一定导致交叉传染。少年互相欺负,这是人类的天性。但一旦涉及暴力,哪怕只有触碰到一点红线,也必须用惩治暴力的手段去惩治它。
依法处理青少年犯罪。区别法律过错和道德过错。不能说父母吸毒,孩子从小在暴力环境下长大,道德上没有过错,就否认他故意伤害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觉得可以适当扩大罪名、降低年龄,但对于刑罚方面,应该有更加政策性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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