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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卫民: 刑事诉讼能绕开实证研究吗? | 中法评 · 独家首发

左卫民 中国法律评论 2024-02-05


圆桌讨论 · 主持人按
程金华
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联性,如何关联,实际上是法社会学的核心命题。尽管我们讲的是首届年会,但实际上中国的同仁们,已经在这个领域耕耘了好多年,已经有很多的成果,我们认为至少当代中国的法社会学也已经形成了很多的层面和维度。今天参会的诸多嘉宾中,无论是前辈嘉宾还是后起之秀,都是在相应维度之中做了非常出色研究的。


第一个维度我们称之为时间的维度,非常荣幸请到华中师范大学齐海滨老师,他也是当代中国法社会学运动的先驱者之一,我们请他从历史的角度讲当代中国法社会学发展。


第二个维度我们称之为是一个方法的维度,葛洪义老师和侯猛老师他们刚好在这个领域非常有代表性,一个是年纪更大一些,一个是年纪更晚一些,其实是一种某种意义上的时间维度的对话。
第三个我们请的是王亚新老师和左卫民老师,尽管他们标签上不属于法社会学,但是在各自领域,无论是民事法还是刑事法,确切的说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领域,是最早的用法社会学方法去从事研究的学者。法社会学方法在各自领域展现出了非常大的发展潜力。

最后我们可能把焦点变成空间的维度,请了我们郑永流老师和刘思达教授。其实是一个本土化以及一个全球化的视角观察中国法社会学。




左卫民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刑事诉讼法研究中间到底有没有运用法社会学?怎么运用的法社会学?


在笔者看来,就刑事诉讼领域而言,我们没有自觉地运用法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进行研究。或者说,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一种非常清晰、系统、主动的法社会学研究进路基本上付之阙如。


个人认为,其原因在于:

一方面,在整体的部门法研究中,法教义学(法解释学)仍然占据了上风。在大多数学者看来,法教义学方法基本上已经足够应对部门法内的问题。因此,从根本上来讲,其缺乏运用法社会学理论和方法的研究动机。
另一方面,就法社会学本身而言,近年来其虽然在中国获得了较大发展,但整体上仍然处于边缘化的境地。


一个显在的表征是:很多高校尚未开设专门的法社会学课程。另外,专业的、权威性的法社会学教材也不多。再者,就法社会学知识领域而言,很多重要的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它对部门法的影响力很难大幅提升。


因此,在刑事诉讼领域,可能也很难吸收、整合法社会学的学术资源,基本上没有利用好法社会学这一理论武器。就此而言,笔者觉得应当加以慎思。


如上所述,尽管我们缺乏自觉地运用法社会学进行研究的积极性,但事实上在当前,刑事诉讼是自发运用法社会学的一些方法最多的一个部门法。最集中的的表征在于:实证研究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已经成为了主流的研究方法。


绕开实证研究而谈刑事诉讼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据实而言,不少主流学者在其的某一篇或几篇文章,某一个或几个课题,程度不同地加入了实证研究,毫不夸张地说,不能运用实证研究的刑诉成果反而可能在刑事诉讼研究领域降低影响力,就这一点而言,刑事诉讼与其它部门法有区别。


有学者研究发现,中国所有的部门法中,刑诉学者是运用实证研究最多的。需要指出的是,实证研究与法社会学乃至整个社会学的关系似乎不证自明。


原因在于:在社会学范畴中,实证研究从学科初创开始就是一种主流的方法。社会学的创始人孔德就曾提倡用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研究、审视社会科学问题,当然这与实证研究的当代意涵有所差异。


社会学的重要前辈涂尔干也曾大力提倡实证研究、经验研究,他的《自杀论》一书就是在大量地收集和运用实证材料、经验材料的基础上才得以完成的。所以说,很多(主流)的社会学家都在其研究生涯中大量使用实证方法。但是也有另外与此颇为殊异的方法路径,比如马克斯·韦伯这样的理论社会学家或者说经典社会学家。


因此在笔者看来,在刑事诉讼研究中,不少学者均自觉或不自觉地借鉴、运用社会学,尤其是法社会学的一些经验的研究方法,迄今为止,已经蔚然成风。形成这种学术态势的根本原因在于:正如弗里德曼教授所说的那样,书本法律与实践中法律之间的重大差异,是我们必须关注的问题,也是法社会学的修习和成长的重要原因。


而就刑事诉讼领域而言,最大的问题在于,law in book和law in action之间存在着一种鸿沟,这种鸿沟使得构造一个很强大的专业槽以检视立法、诠释司法变得极为困难。这种制度与实践的重大分殊也可以很好地解释中国不少刑事诉讼主流学者的研究旨趣偏向现实向度的原因。


因为对法律条文的纯粹解释无法充分说明中国的实践,所以他们必须采用实证研究、经验研究的方法审视中国刑事诉讼的实然状态究竟为何,以及我们的理论、制度与实践“真的”出了什么问题。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刑诉学者参与刑事诉制度改革的动机与举措促使其在此过程中采用实证研究以及援用其它法社会学方法以更好地把握实践问题。


从1996年修改刑诉法,到2012年修改刑诉法,以及历次的司法改革,刑事诉讼法学者都是响应最积极的一股力量。就参与司法改革的知识精英构成而言,一方面是法理学家,另一方面,就是诉讼法的学者,尤其是刑诉学者。


刑事诉讼法学者参与司法改革的方式以试点研究为主,特别是注重把试点跟实证研究结合起来,比如樊崇义教授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试点及与之相关的实证研究,卞建林教授在江苏的盐城开展的庭前会议的研究,另外笔者在2004年进行的证人出庭试点研究。


就笔者开展的研究而言,实证研究表明,本来有0.3%的证人出庭,但是通过这样试点,证人出庭比例大概增加到3%,因此,将试点改革与实证研究结合起来,目的在于为司法改革提供既有合理性又由可操作性的建言。


因此,实证研究在刑事诉讼领域得以盛行。这种学术态势的最大意义在于:它使得研究范式发生了一种变化。过去我们就是以法教义学为主,但是也受到了法社会学的一些影响,但是这种影响并非直接的,大部分是对法律运行宏观背景的研究,但唯一例外的可能就是实证研究。


一方面,其导致了刑事诉讼研究方法的二元化转型,一是继续了法教义学的方法,同时实证研究方法也开始勃兴,而这两种方法是彼此影响渗透,或者同一个具体研究中可能同时有这两种范式,当然也会考虑运用法社会学的其他研究方法。


另一方面,导致研究内容的大幅度变化。纵观近年来的研究成果,虽然也有提倡法教义学,致力于对具体条文的解释,但这方面的研究几乎应者寥寥。学者们更多的研究兴趣在于法律条文在实践中执行的效果评估、问题发现以及改革进路。这些都是融贯性、系统性的问题。


最后,就刑事法尤其是刑事诉讼的未来发展方向而言,就是更加利用交叉学科,特别是统计学的方法。这一点在刑事诉讼研究方面已经初见端倪。


从国际视野来看,整体性的实证法律研究已经形成了最新的学术气候。从学术阵营也可以看出,国外的实证法律研究结合了所有的部门法,甚至包括基础法学理论的学者,在他们的研究过程中,都是大量采用数据统计的方法。


笔者认为,实际上不仅是刑事诉讼研究,乃至整体的部门法研究,甚至整个法学研究都需要更加重视,更加大规模地采用实证研究方法,以促成一种更主流的,更新的学术流派之形成。笔者相信,至少在部门法领域,尤其是刑事法研究者通过自己对实证法的研究,也许会给中国关心、从事法社会学的学者们提供一些小小的借鉴或参考。


今日推送王亚新和左卫民在“圆桌讨论”中的发言,感谢“中国首届法社会学年会”和各位老师授权发布。

后续将推出郑永流、刘思达等老师的发言,敬请关注!


已推送有(可点题阅读):

齐海滨:当代中国法社会学发展的学术史

葛洪义:法学方法论和法的社会科学研究之间没有根本分歧

侯猛:社科法学 VS. 法教义学 · 一场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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