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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磊:十九大报告中的“宪法”词频 | 中法评

2017-10-27 郑磊 中国法律评论


郑磊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党的十九大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里程碑,是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一步,也将成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进程中的里程碑。


对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事业,十九大报告作出了旗帜鲜明、体系布局、循序渐进的安排,以有所侧重的方式,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长远发展的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了巧妙的回答,在这一领域提出一些重要思想观点、重要判断,酝酿与积累着重大举措。


在初步学习十九大报告的过程中,通过关键词检索方式,用“宪法”一词来进行检索,报告通篇出现八处“宪法”。从表述方式、在报告中的出现位置、所涉及的内容板块等方面考察梳理,八处“宪法”围绕着“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作出了重要的体系性安排。


从表述方式看:

从宪法八字到八处宪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宪法八字”关键词,对自2013年以来关于宪法实施的大讨论,铿锵有力地给出了肯定性回答。在此一贯立场的基础上,十九大报告通过“八处宪法”措辞进一步勾勒了当前“加强宪法实施与监督”的体系布局。


从表述方式看,八处“宪法”先后出现在如下表述中:、


第一处,出现在报告第一部分总结过去五年工作时的总结港澳台工作部分:


港澳台工作取得新进展。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牢牢掌握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中央对香港、澳门全面管治权,深化内地和港澳地区交流合作,保持香港、澳门繁荣稳定。


第二处,出现在报告第三部分概括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十四项基本方略的第六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第三处,出现在第六部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二)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中对人大制度的强调时:


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


第四至第七处等四处,集中连续出现在第六部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四)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中强调宪法监督制度时: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第八处,在第十一部分“坚持‘一国两制’,推进祖国统一”中出现:


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必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要支持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行政长官依法施政、积极作为,团结带领香港、澳门各界人士齐心协力谋发展、促和谐,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序推进民主,维护社会稳定,履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宪制责任。


从出现位置看:

聚焦依法治国的深化


从出现位置看,根据十九大报告的十三块结构中八处“宪法”出现的位置而言,主要出现在四大部分,其出现的词频次数分别是:


“一、过去五年的工作和历史性变革”“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十一、坚持‘一国两制’,推进祖国统一”三大部分中分别出现1处;


在“六、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集中出现五处,其中,4处连续出现在“(四)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之中,表明将“依宪治国”定位为“依法治国”的深化、核心与前提,体现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一贯主张。


若进一步以“宪”为关键词检索,出现了10次,在“宪法”8处之外,另两处,一处是出现在强调宪法监督部分在党的文件与报告中首次使用了“合宪性审查”一词,另一个是出现在在第十一部分“坚持‘一国两制’,推进祖国统一”中强调支持特区政府与行政长官履行“宪制责任”。


从内容板块看: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体系化尝试


从内容板块看,八处“宪法”仅仅围绕着“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主题来展开,充分并持续地践行着习近平总书记自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来不断强调的“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的重大判断。


围绕这一主题,八处“宪法”可概括为出现在四大块,其中,特别行政区制度出现的2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分别出现1次,居半的4次集中在直陈“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部分出现。


这四个内容板块呈现出围绕“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这一主题的立体结构:


1.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实践与理论,是当前中国宪法实践最活跃的板块之一,此处可视为宪法实施的“突破点”。


2. 立法,是宪法价值首先和直接体现的重点场域,强调完善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的核心地位,突出了宪法实施重在立法这一内容重点。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第62条第第67条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宪法”机制中的终局判断地位,强调人大制度实践要“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则是在强调宪法实施的政体基础与组织保障。


4. 突破点也好、重点场域也好、组织保障也好,均须汇总并落地到实施机制,于此报告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首次使用了“合宪性审查”来予以专门强调。围绕此,报告中居半的4次“宪法”词频集中连续出现于此,勾勒了“合宪性审查”机制的要义:“合宪性审查”正是“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阿基里斯之踵,旨在“维护宪法权威”“树立宪法法律至上”,试金石在于如何纠偏“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合宪性审查”这一要义体系又整体性作为宪法实施的机制保障,出现在报告勾勒的“加强宪法实施与监督”整体体系之中。


综上,十九大报告通过八处“宪法”词频布局四大处板块的内容体系可简明制表如下:


  • 十九大报告中的八处“宪法”词频的内容体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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