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学阶梯”高阶讲座系列之二 | 陈瑞华:从经验到理论的法学研究方法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主办的国家A类学术期刊,刊号CN10-1210/D.
2018新学年伊始,北京大学法学院在教学方面突破创新,打造“法学阶梯”系列讲座活动,旨在促进教学资源和教学内容多元化、层次化发展,搭建学生与老师之间的对话桥梁。
其中,“法学阶梯高阶讲座”系列活动,系从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法学前沿》课程全面升级而来。通过举办开放性讲座,邀请法学院部分专业的资深教授结合学术前沿问题向同学们讲授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旨在帮助博士新生提升学术研究能力,为四年的学习和研究夯实基础。
作为一个创新型的开放性课堂,《法学前沿》面向各大高校硕博研究生和全社会开放,受到了广泛关注,吸引了许多其他科研院校的学生、老师以及法律从业人员前来旁听。
2018年10月8日下午3点10分,北大“法学阶梯”高阶系列讲座第二场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B103教室正式开始。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老师,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刘哲玮副教授担任主持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刘哲玮副教授
陈瑞华老师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教育部长江学者。主要研究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和程序法理论,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出版学术著作十余部。倡导“以世界的眼光研究中国问题”,主张在法学研究中引入社会科学方法,强调从经验事实中提炼出原创性的法律理论。
本场讲座的主题为“从经验到理论的法学研究方法”,讲座内容主要是法学研究中应当遵循的基本研究步骤以及日常思辨过程中的一般逻辑路径。刘哲玮副教授在简要介绍陈瑞华教授的学术背景后,宣布讲座正式开始。
陈瑞华教授首先向刘哲玮老师表示感谢,并指出本系列讲座将博士新生作为主要对话对象,让老师们能够更好地通过这个课程平台与学生们对话,并将自己的研究经验介绍给他们。
而比较自己教授的其他专业课程,陈瑞华教授认为,对于研究者而言,针对方法论开设的课程价值,远远高于针对刑诉具体问题开设的课程价值,向新生们介绍法学研究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部分
研究方法的反思
陈瑞华教授在此首先谈及十几年前拜读林毅夫教授《论经济学方法》一书的感受,并由此引出他对法学研究方法长期关注的经验以及对当前法学方法研究成果的阅读体会。
陈瑞华教授在研读诸多书籍后发现,法学方法研究的代表成果——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和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介绍的法学方法论实际上仅仅指法理学中的方法论(也可以说是法理学中的法学解释方法论),而对于没有一定法理学基础的人而言,想要将其中的研究方法直接运用于法学研究当中是很难的。
对于在座的、假定未来“以学术为业”的博士生们而言,尽管这两本书在法理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其指导作用十分有限。而针对“以学术为业”的博士生们进行培养,就必须有一个研究方法作为培养基础。
当然,方法常具有个性化、多元化特点,但尽管如此,仍有一些最低限度的方法是应当被普遍遵循的,这些方法可以用一些格言的形式呈现,它们大多是老一辈学者们浓缩、总结出来的,应当深入到做学问人的骨髓之中。
先归纳、后演绎
“先归纳、后演绎“是由北京大学著名语言学家王力教授总结出来的。我们在法学研究的过程中常常采用“演绎为先”的方法,而沿着这种方法必然走向两条“邪路”:
一是“以西方为思、以中国为案”。中国大量的文章都是采用这种演绎推理的研究路径,但这种文章是上不了一流杂志的。
二是依赖于固有的抽象理论。尽管有些哲学家如此研究,但那是因为在哲学的世界中存在“唯理论”,它允许不考虑事实经验、仅仅从理论到理论的研究。但法学领域却不一样,一旦这样做,研究者就会受困于演绎推理中固有概念及原则的限制,难有创新。
真正的创新是挑战一般的规律(理论),不去挑战的话,就只能把一般的理论当作前提来运用。而“先归纳”的研究方法是从经验(现象)出发,跟现有的理论对话,寻找创新性的观点,这才是博士研究生的使命。
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胡适先生的著名格言“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映射出一个非常朴素的论文写作观点,即学术在提出理论的时候要有点想象力。
世界上有两种人非常可怕,一种是翱翔在天空,落不到地面上的人。今天有一些研究法理学的人就是这样,没有将任何部门法作为研究依据。另一种是趴在地上起不来,一直爬着前行的人。比如一些学生一直围绕制度进行研究,脑子被制度绑架,无法脱离制度进入理论的世界,将社会科学最基本的常识——理论的创新——遗忘。
博士生们应当选择翱翔在空中还是趴在地上呢?
两者都不行,研究者应当追求的是:翱翔在空中并能够落在一块自留地上,在此经营自己的土地,同时对天空充满想象,必要时飞上去。很多重大的理论创造就是想象的结果,当然它也离不开作者的博览群书。
以刑事诉讼法学为例,号称贝卡利亚教授以来最伟大的刑事法学家帕克教授,他提出了正当程序和控制犯罪双重模式理论,他的学术建树就来源于他大胆的假设——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转型期的社会思潮里敏锐地发现了两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并将其概念化。此外,帕克教授在提出概念后还进行了小心地求证,他结合概念的内涵、外延以及在美国刑事诉讼各个阶段中的表现,通过细致入微的操作来对它进行论证。
大胆假设要求从经验事实跳到理论,研究者要有想象力;小心求证则要求在理论提出之后,研究者能够进行论证,让理论客观化、一般化。
小处入手、大处着眼
这句格言主要是关于选题的方法。
当然,在日常写作过程中,论文选题要小,但是如果太小的话,就容易忽略大处着眼的必要性,有时还会导致文章技术性过强。
比如,围绕“法院安检门”进行选题,这个切入点很小,如果能够从控辩双方平等地位的保障角度出发进行写作,不失为一个较好的视角,但是如果将安检门的细枝末节问题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就是从小处着眼,走错了方向,也错失了与理论对话的机会。
再比如,在诉讼法研究过程中,“期间、送达”是相对较小的问题,它与诉讼权利的保障、诉讼行为的效力息息相关,如果仅仅从小处着眼,关注于“期间、送达”的性质、功能、比较研究等方面,文章很难出彩,但有博士生从诉讼行为理论的角度就“期间、送达”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就形成了一篇很好的博士论文。
从经验事实中
无法直接推导出理论
从事实中提炼不出理论,即使研究一亿个案例也难以得出理论。因此,如果想从经验事实中得出理论就必须实现“惊心动魄的跳跃”。现代成语词典中的成语大多是从生活故事中总结出来的,但时至今日它们的内涵都已经在故事原意基础上得到延伸。
做研究也是如此,研究者要练就的基本能力就是抽象能力和概括能力,要学会从纷繁复杂的经验事实里抽象出理论命题。
如果反其道而行之,比如将无罪推定原则写成一个20万字的小说,这只适合应用于对形象思辨能力要求较高的文学或艺术领域,并不适合法学研究。
第二部分
从经验到理论的研究方法
在介绍完对研究方法的思考成果后,陈瑞华教授提出“方法应当有根据”的观点,并据此展开讲解具有共通性的、最低限度的研究方法:从经验到理论的研究方法。
什么叫
“从经验到理论的研究方法”?
爱因斯坦晚年曾借休谟“任何从经验里得到的知识都是片面的”的观点作文反对罗素的“经验论”,而罗素也指出爱因斯坦基于“唯理论”提出的“相对论”仅依靠想象发展,在未来科学进步过程中也面临着被推翻的风险,而“唯有从经验中上升出的理论才经得起检验”。
从经验到理论的研究方法即遵循后一观点。
从经验到理论的法学研究方法主要适用于中国这样的法学新生国家的治学环境。
我国的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截至目前,也仅发展了四十余年,而其中多以学习西方、引进西方理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本国自创的理论结晶少之又少,研究过程中对于中国现有变化视而不见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事实上,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经验事实都是极好的研究切入点。当然,仅仅强调经验研究是不行的,还应当有好的研究方法傍身,否则论文写作就如同调研报告,虽然后者也极具重要性,但并不满足法学研究的需求。
就从经验到理论的研究方法而言,其研究对象是经验,研究产品是理论,它要求研究者必须从中国当前的立法、司法和法律实践的各种经验中发现问题、提出理论。
从经验到理论的研究方法包括四方面要素:经验、问题、理论、论证。
从经验到理论的
研究方法四要素
(一)经验
作为一名法学博士研究生,要树立一种“自己能够利用经验产生理论”的基本信念,如果没有这样的信念,就很容易被两大法系的现有理论牵着鼻子走,最终只能成为固有理论的介绍者、移植者。当然,西方理论值得研究与学习,但它们并不是学术研究的一切前提,中国问题应当成为研究的重心。
怎样才能从经验入手产生理论,让研究成果具有理论上的生命力呢?这要求研究者将研究对象确定为已经发生过的经验事实,而不能在抽象的观点中打转。
一切已经发生过的、可以收集到证据加以验证的事实都叫经验。研究者应当将本国经验作为研究的主要对象,其中最常见的内容包括法律条文、案例、裁判文书、重大的法律事件、重大的改革、重大的争论(包括改革争论、学术争论等)等。
(二)问题
任何科学研究的逻辑起点都是“问题”,坦率地讲,没有“问题”就没有研究。而“问题”一词具有不同涵义。研究中“问题”居于不同的层次,这是学术成果被划分三六九等的一个关键因素。
研究者可以从Questions、Problems、Issues三个层面对“问题”进行思考。
Questions是“问题”的第一个层面,它是指研究者对研究对象产生的困惑和疑问,简称疑问。任何一个关注中国法律实践的人都可以提出困惑和疑问,它藏身于我们法律生活的周边,作为研究者的一种困扰而长期存在。
Questions具有两方面特点:
其一,它是我们发现真正理论问题的开始。就好比进行一个程序,它是程序的第一步,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寓言故事《皇帝的新衣》中小男孩儿的出现之所以可贵,就在于他能够指出大家司空见惯的问题,而指出司空见惯的问题往往能够为研究打下基础。作为法学研究者的博士生们,要对中国的法制问题永远保持好奇心。
其二,疑问只代表表象。打个比方,医生发现病人的病症即发现“Questions”,头痛、高烧、湿疹等病症仅存于表面,医生并不敢仅仅基于这些症状就匆忙诊断治疗。从事法学研究也一样,不能仅仅根据法律现象进行研究,在阅读的基础上把思考的过程用书面语言表达出来的研究与理论世界相隔甚远。
综上,Questions是问题的最浅形式。
Problems是“问题”的第二个层面。它指向制度的缺陷、不足。这个层面的“问题”从法律的表象渗入至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如果不经过一定程度的挖掘是难以找到它的。
“Problems”包括两方面的特点:
其一,它进入到制度的层面,指出了制度的不足,具有一定的价值判断基础。目前中国90%以上的论文都能进行到这一步,但其中的缺陷在于方法论上的大同小异,个性化研究难以形成。
其二,如果过度关注此层面的“问题”,研究很容易走向实用主义道路。就好比对策法学,尽管它十分重要,但它不是真正的理论,难以进入到理论的世界与理论对话。对策法学的病根就在于仅仅着眼于“Problems”。
Issues是“问题”的第三个层面。它是指透过前两个层面的“问题”,发现制约制度实践的理论线索。它指向研究者对一个现象提出的理论上的困惑和疑问。
“Issues”包括三点特征:
其一,该层面“问题”的提出以与理论进行对话为前提,没有这个对话过程就不能发现此类“问题”。
其二,针对此类“问题”的研究需要把制度问题、实践问题转化为理论问题,用理论的语言表达困惑。研究需要从制度的世界进入到理论的世界。
其三,此类“问题”应当是尚未解决的理论问题或者是与自己观点相左的理论问题,对于那些已经解决了的、并且赞同现有观点的理论问题是无需进行重复研究的。
当然,在此提醒在座博士生们,研究者永远不要以为自己在做盘古开天地的事情,要学会在前人的肩膀上推进理论发展。
在了解不同层面的“问题”内涵后,博士生们应当按照“问题”的层次划分进行日常分析练习,长此以往,才能够逐渐理解学术的层次性。
(三)理论
社会科学的理论有一个通用的概念,即理论是指对一个理论问题用抽象的语言进行概括、提炼所形成的命题。理论本身比较简单,比如罗纳德·科斯教授的科斯定理、秦晖先生的黄宗羲定律、朱苏力教授的海瑞定理等。
当然,定律、定理、规律、效应等理论的总结都是十分难得的,理论的提出往往是偶然的,但同时它也必然建立在长期的积累之上。
理论上的命题和判断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大类:
一是解释性理论。它主要研究“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相关命题,利用理论描述现象、解释现象,做出理论上的总结。
二是规范性理论,它在法学学科中的表现往往具有一定的独特性,能够以其为依据判断一个制度、实践发展走向如何。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成比例原则、法律保留原则等都属于规范性理论。
三是预测性理论,它是指根据大量的经验事实提出理论、解释当下并预测未来,此类理论具有长久的预测效力。
一个好的理论应当同时具有解释、规范和预测的效力,要经得起检验。
(四)论证
论证的功能在于使得从经验事实中提炼出的理论能够走向一般化、普遍化。经验通往理论的道路上存在一个重大风险:稍有不慎则会偏离主干道,走向狭隘的经验论。论证可以帮助在从经验上升为理论的过程中摆脱经验论的干扰。
论证是论文的主要部分,它分为一般论证和反向论证两个层面。
一般论证常从两个角度出发:一是该理论是否具备理论上的正当性,这就要求研究者要从理论上就自己提出的命题的正当性进行严谨地推演;二是该理论是否能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那些具有颠覆性的理论观点在这一点上要特别注意,在对这些理论进行论证时,既要用更为广阔的社会科学理论进行验证,也要确保存在确实的、详尽的证据用以证明实践效果的良好——实践是检验真理的重要标准。
在提出一个观点后,研究者一定要考虑反对观点包括哪些并证伪。
这个论证反对观点不成立的过程就是反向论证。在反向论证过程中需要证明两种反对观点的不成立,一是已经出现的反对观点的不成立,二是潜在的反对观点的不成立。
第三部分
总结
陈瑞华教授表示,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皆成立的理论,因此在理论提出的同时应当对其适用的边界和范围进行限定,否则按照该理论盲目进行实践可能导致负面结果发生。
此处的边界、范围也可以用“前置性条件”或“约束条件”指代。
同时,未来我国部门法研究应当博采众长,形成开放的研究环境,而研究者个人也应当保持思想上的包容、宽容与开放,还要保持思维活跃,具有一定的想象力。
陈瑞华教授强调,尽管关于“从经验到理论的法学研究方法”讲座的内容听起来像在介绍社科法学的研究方法,但研究者在思想上应当保持一种开放性。
社科法学的研究方法是从外部视角观察法律的方法,它对于研究法律的生存状态十分重要,而规范法学对于法律规范的结构和内在逻辑方面的研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它提供了法学研究的两个最好产品——优秀的法学教科书和成熟的法典。
社科法学和规范法学实际上是不冲突的。就法学研究整体而言,它们是相互补充的。只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不在于颁布,研究法律的实施情况则需要运用社科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律条文和法律的实践情况都应当成为研究者研究的对象。
陈瑞华教授最后提出,博士研究生应当具备在法律条文和法律现象背后找到Questions、Problems、Issues的能力,能够发现理论的命题,为法学研究贡献力量。
讲座最后,陈瑞华教授在提问环节与学生们积极互动,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作出详尽的回答。整个讲座持续了三个多小时。互动环节后,刘哲玮老师再次向陈瑞华教授表示感谢,宣布讲座正式结束。
综述:韩仁洁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8级博士研究生
陈瑞华老师是北大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为法学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以及各类在职研究生班开设多门专业课程。其中主要的课程有:为法学博士生开设“法学前沿讲座”;为法学硕士生开设“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法学方法论”、“人权法讲座”等课程;为法律硕士生开设“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司法制度”;为法学本科生开设“刑事诉讼法”、“法学方法论”等课程。
陈瑞华老师的研究领域有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司法制度、程序法理论、法学方法。
研究成果
陈瑞华老师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政法论坛》、《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余篇。独立出版学术专著十余部。
其中代表作有:
《刑事审判原理论》(1997, 2003);
《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2000, 2005);
《看得见的正义》(2000);
《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2003, 2008);
《程序性制裁理论》(2004 , 2010);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2008);
《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2008,2010);
《论法学研究方法》(2009);
《比较刑事诉讼法》(2010);
《程序正义理论》(2010);
《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2010)
编著或教材:
《法学论文写作与资料检索》(合著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第一版;
《刑事证据法学》(独著教材)(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6月;
《社会学视角下的反酷刑问题》(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10月;
独著或合著:
《比较刑事诉讼法》(独著 第一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出版 第一版;
《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第二版、独著),法律出版社2010年3月 第二版;
《程序性制裁理论》(第二版 独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4月 第2版;
《程序正义理论》(独著 第一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9月第一版;
《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独著著作,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第一版;
《刑事诉讼中的问题与主义》(独著著作,第一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第一版;
《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与田文昌 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5月出版;
《法律程序改革的突破与限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述评》(陈瑞华,黄永,褚福民合著专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8月出版
《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独著专著,30万字),法律出版社2015年4月出版;
先后在中国主要法律出版物上发表论文一百余篇。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论文有:
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法学研究/2000/5;
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中外法学/1996/2;
美国辩诉交易程序与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比较,政法论坛/1995/3-4;
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中国法学/2000/3;
刑事侦查构造之比较研究,政法论坛/1999/5;
程序正义论——从刑事审判角度的分析,中外法学/1997/2;
在公正与效率之间:英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最新发展,中外法学/1998/6;
走向综合性程序价值理论:贝勒斯程序正义理论述评,中国社会科学/1999/6;
审前羁押的法律控制——比较法角度的分析,政法论坛/2001/4;
量刑程序改革的模式选择,《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量刑程序改革的困境与出路,《当代法学》 2010年第1期;
制度变革中的立法推动主义——以律师法实施问题为范例的分析,《政法论坛》2010年第1期;
论量刑信息的调查,《法学家》2010年 02期;
留有余地的判决——一种值得反思的司法裁判方式,《法学论坛》 2010年 04期;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中国法学》 2010年第6期;
论量刑辩护,《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 08期;
量刑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1年第1期;
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国量刑程序的理论解读,《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 02期;
论量刑建议,《政法论坛》2011年第2期;
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据规则,《法学家》2011年第3期;
鉴定意见中的审查判断问题,《中国司法鉴定》2011年第5期;
实物证据的鉴真问题,《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
从经验到理论的法学方法,《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现状分析,《中国改革》2011年第9期;
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审判程序的改革方案,《法学》2011年第11期;
证据的概念与法定种类 《法律适用》,2012年第1期;
刑事辩护的几个理论问题,《当代法学》2012年第1期;
论证据相互印证规则,《法商研究》2012年第1期;
法律程序构建的基本逻辑,《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
论瑕疵证据补正规则,《法学家》2012年第2期;
论侦查人员的证人地位,《暨南学报》2012年第2期;
论证人证言规则,《苏州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我国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兰州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
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与反思,《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
以限制证据证明力为核心的新法定证据主义,《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
论被告人口供规则,《法学杂志》2012年第6期;
刑事司法裁判的三种形态,《中外法学》2012年第6期;
关于证据法基本概念的一些思考,《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3期;
论彻底的事实审:重构我国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理论思路,《中外法学》2013年第3期;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发展评价(2010—2011),《中外法学》2013年第3期;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苏州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论被告人的阅卷权,《当代法学》2013年第3期;
独立辩护人理论的反思与重构,《政法论坛》2013年第六期;
论被告人的自主性辩护权——以“被告人会见权”为切入的分析,《法学家》2013年第6期;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三种模式,《法商研究》2014年第1期;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再讨论,《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
司法审查的乌托邦,《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2期;
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苏州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辩护权制约裁判权的三种模式,《政法论坛》2014年第5期;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当代法学》2015年第1期;
刑事诉讼中的过程证据,《法商研究》2015年第1期;
法学研究方法的若干反思(收录“笔谈”《法学研究和论文写作》),《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
法学研究的社会科学转型,《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5年第2期;
法官责任制度的三种模式,《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
论刑事法中的推定,《法学》2015年第5期;
司法改革的理论反思,《苏州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律师的职业定位(与高子程,卢建平合写),《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
论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年第3期;
法院改革中的九大争议问题,《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3期;
新间接审理主义,《中外法学》2016年第4期;
法院改革的中国经验,《政法论坛》2016年第4期;
“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经验的考察,《当代法学》2016年第4期;
论刑事辩护的理论分类,《法学》2016年第7期;
翻译文章:
Thtee Forms of Judicial Trial in Criminal Case(翻译文章),PKU Law Journal,Vol.2;
荣誉奖励
陈瑞华老师获得多项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其中较为重要的有:
2004年获得中国法学会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
2010年获得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资格;
曾先后连续四次被法学院学生评为“十佳教师”
其他事项
陈瑞华教授的社会兼职主要有: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维权委员会顾问;
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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