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鹰: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述评 | 中法评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主办的国家A类学术期刊,刊号CN10-121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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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
实践证明,实施备案审查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备案审查制度的作用,有利于社会公众加深对备案审查制度的认识和了解,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有利于加强宪法监督、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
目次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重要意义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
三、近年来备案审查工作取得的主要进展
本文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策略栏目(第151—157页),原文10000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请点此参阅原文。
2018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作了《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这是继2017年12月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专门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今年的这次报告,标志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已经形成惯例和制度,未来将继续坚持下去。
全国人大常委会
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
工作情况报告的重要意义
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宪法性制度。对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是设立备案审查制度的初衷所在,是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职责使命。
全国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依职权审查即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即根据审查建议审查、有重点的专项审查等方式,依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法制工作委员会负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备案审查职权提供服务保障的职责。
2004年法制工作委员会设立法规备案审查室,专门承担对法规、司法解释的具体审查研究工作。
法规备案审查室成立以来,坚持按照常委会每年工作要点和立法、监督工作计划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开展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妥善处理法规、司法解释存在的与法律不一致问题,加强备案审查工作队伍建设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过去备案审查工作刻意保持了低调,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通过与制定机关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对纠正的案例也不对外进行宣传报道。
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乔晓阳主任委员形象地将这一时期的备案审查工作形容为“鸭子凫水”,意思是虽然从水面上看起来鸭子保持不动,但鸭子的脚在水下还是很忙的。
由于没有运用适当的方式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对外公布,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备案审查制度运行情况缺乏了解,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也知之甚少,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备案审查职权的工作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备案审查制度的作用和效果没有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显现出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实施和监督,强调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也对备案审查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就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2017年7月,法工委领导召集会议研究备案审查工作,明确提出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可否考虑建立向常委会报告年度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使备案审查工作实现“显性化”,要求法规备案审查室就此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法规备案审查室立即着手开展调研。调研中了解到,实践中有的省级人大已经采取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做法。大家普遍认为,向常委会报告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是人大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一项重要抓手,有利于加强常委会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使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认识、支持备案审查工作,促使制定机关提高文件制定质量,提高报备及时率、规范率。
大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并实施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制度,以上率下,推动全国各地的备案审查工作不断走向深入,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学习借鉴地方经验的基础上,法规备案审查室多次集中深入研究,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职权,需要通过一定形式予以体现。向常委会报告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是充分体现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主体地位的重要方式,是有效实现人大监督职责的重要途径。
2017年和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听取并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取得良好的效果。
实践证明,实施这一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备案审查制度的作用,有利于社会公众加深对备案审查制度的认识和了解,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有利于加强宪法监督、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
报告的主要内容
报告分五个部分。
前四个部分分别从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和通过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开展相关工作等方面报告了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取得的成果,第五部分是2019年工作考虑和安排。
在第一部分中报告了关于落实“有件必备”的情况。
“有件必备”,具体说来就是报告中的一句话,“只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属于人大监督对象,这些主体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就都应当纳入人大备案审查范围。”也就是说,不允许存在游离于备案审查制度之外、不受监督的规范性文件。
2018年在落实有件必备方面主要做的工作是,推动地方人大常委会将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人大备案审查范围。
这样做的目的是以备案全覆盖带动审查全覆盖,以审查全覆盖实现监督全覆盖,重点是将影响老百姓切身利益、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依法纳入备案审查范围,防止任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游离在宪法监督之外,防止对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打折扣、搞变通、各自为政,防止出现“王法管人、我管王法”的现象,打通全面依法治国“最后一公里”,为推动解决权力任性问题创造条件。
第二部分是落实“有备必审”的情况。
报告在这一部分中主要谈到了五项工作。
一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推动开展生态环保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要求认真查找并纠正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并督促地方抓紧进行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是对道路交通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开展审查研究,重点审查研究其中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规定是否符合上位法,是否不当限制公民权利或者增加公民义务。
三是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审查,并建议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四是对有关信用惩戒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
五是对一些地方制定的“地方金融条例”进行审查研究。
这五项工作,有的是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精神开展的重点工作;有的是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现实问题作出回应;有的是涉及社会上出现的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同认识,需要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的新问题。审查处理好这些问题,需要了解掌握全面情况,衡量好各方利益,处理好各种矛盾,有相当大的难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和处理,综合运用三种审查方式履行备案审查制度,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职责使命。
其中值得重点谈的是对收容教育制度的研究和提出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的研究,源于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提案,之前全国人大代表张抗抗等人也多次提出过类似的建议。
这是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以来,首个建议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提案。大家可能注意到,报告中有这样一句话:
“制定该《决定》主要是为了补充修改当时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程序和内容均符合宪法规定。”
这句话实际上就具有了合宪性判断的意味。因此有媒体报道称这将成为全国人大进行合宪性审查的“第一案”。
还有一项工作是报告中没有体现的,即对2018年新制定公布、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对地方性法规尤其是设区的市制定的法规加大主动审查力度。
2015年《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地方立法热情高涨,立法数量快速增长。各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不少有特色、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法规,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引领和推动地方各项事业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发现一些问题,例如,“贪大求全”现象仍然存在。
设区的市立法解决的问题相对单一,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立有效管用的法规,体例上提倡采取简易结构,有几条定几条,但实践中仍有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照搬照抄上位法的现象。
又如,立法项目的科学性有待提高,一些立法项目必要性不强,特色不鲜明。再如,一些重点领域立法相对滞后,三年多来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270多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和不设区的地级市总共出台了仅14件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报告的第三部分是落实“有错必纠”的情况。
栗战书委员长在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着力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对审查中发现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问题,该报告的报告,该督促的督促,该通报的通报,该纠正的纠正。
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处理,是让备案审查这项宪法监督制度“长出牙齿”,并且让“牙齿”产生咬合力的关键环节。
从近年开展审查研究的情况来看,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总体上不断提高,制定机关遵守宪法法律规定权限和程序的自觉性显著增强,但同时也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突破宪法、立法法的规定,以实践需要、改革创新等为名,擅自扩大立法权限范围,出台明显不在自身权限范围内的法规规章;
二是突破上位法的规定,或改变立法原意,或增设新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增加、减少、改变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幅度、范围、方式等,“加码”“放水”等情况不同程度存在,有的甚至直接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方向相背离;
三是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擅自调整部门权责,增加或不适当强化部门权力,减损公民、组织权利,增加公民、组织义务;
四是对那些与中央精神或与改革方向不一致,或在施行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甚至重大争议,或因现实情况与立法之初相比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等情形,未能从立法上适时作出调整和完善;
五是常态化清理机制有待建立健全,在上位法制定或修改后,往往未能通过全面清理、专项清理、定时清理等方式,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不同程度存在内容滞后、配套缺位、制度缺失等问题。
针对审查研究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法制工作委员会积极加强沟通,坚决予以纠正,妥善作出处理。
这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督促纠正和妥善处理。这是继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之后,再次将根据公民审查建议纠正处理法规、司法解释的情况予以部分披露,也是对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组织所作的一个公开回应和反馈。公开的几个案例,都是经过与制定机关沟通,制定机关主动表示将进行修改完善的。
这些案例的妥善解决,一方面体现了法工委对公民、组织审查建议的重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制定机关从善如流,主动完善相关法规、司法解释,提高立法质量的自觉意识。
二是对2017年法规纠正开展“回头看”的情况。2017年,法工委先后对一些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向制定机关发出书面研究意见,要求制定机关进行修改、废止。在2018年开展的“回头看”中,法工委向有关制定机关发出督办函;经督促,各地均已完成法规修改、废止工作。
这次“回头看”,突出强化了法工委审查研究意见对制定机关的约束力,无需全国人大常委会动用撤销权,就达到了大面积纠正问题法规的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推动各有关方面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2018年法工委收到的审查建议中,相当一部分建议审查的对象都不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而是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但是为了落实备案审查全覆盖的要求,我们对这些审查建议并未推倭了事,而是转送有关方面并推动有权审查的机关进行审查研究,对其中存在问题的文件及时作出处理。报告中列举的三个例子,都是2018年通过这种方式使相关问题得到解决的实例。
报告的第四部分是通过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开展工作的情况。
这部分主要是与中央办公厅、司法部、中央军委办公厅等有关单位之间在移交审查建议、共商研究意见、共享工作信息、共同培训研讨、协调解决问题等方面逐步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情况。
除此之外,报告中还提到法工委加强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和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建设,推动地方人大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并与全国人大实现互联互通,推动地方建立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建立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公开机制,加强有关宣传工作,开展有关理论研讨等工作。
由于报告篇幅所限,这部分内容写得比较简略。本文介绍一些相关情况。
一是关于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的要求,顺应信息化时代发展,健全宪法监督制度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自2016年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人大信息中心、全国人大图书馆等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持续推进平台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设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已如期开通,运行顺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所有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已经全部按统一格式完成电子报备,实现了电子报备全覆盖。
2018年,根据电子报备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梳理总结经验和问题,进一步规范电子报备工作。
一是要求各地明确负责电子报备的专责机构,健全法规电子报备工作机制,严格规范报备文件格式标准,确保依法在法规公布后30日内报送备案。二是督促各地抓紧开展电子报备“回头看”工作,对平台开通以来报备的法规及相关文件进行自查,纠正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准确以及漏报等问题。
在电子备案平台建成基础上,抓紧开发建设审查工作平台,将所有依法担负备案审查工作职责的机构、所有工作环节都纳入信息平台,探索开发智能辅助审查功能,实现审查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电子化,确保实现“有备必审”。
至2018年年底,已完成审查工作平台研发工作,下一阶段拟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平台测试工作,2019年正式上线运行,逐步实现审查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提高审查工作效率,推动备案审查工作迈上新台阶。
2018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大力推动地方人大开展信息平台建设,并在建成省级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省级平台与全国人大实现互联互通,推动平台建设工作向下延伸,努力实现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全覆盖。
2018年8月,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全国31个省区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市在广州召开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现场推进会,交流建设经验,研究平台建设业务和技术标准、建设方案、建设流程等共性问题,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凝聚共识,加快推动平台建设工作。
经过共同努力,继广东在2018年8月率先与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之间实现互联互通之后,截至目前多数地方已实现省级信息平台与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之间互联互通。同时,各地积极推进平台建设向下延伸工作,浙江、广东、宁夏等地率先实现省级信息平台覆盖至所有的设区市、自治州、自治县甚至所有县乡,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了互联互通。
二是大力推进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建设。建设一个全面、系统、权威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向全社会提供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的法律公共产品,是适应信息化时代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程;是深入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健全国家宪法监督制度的必要条件和要求;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立法机关所承担的一项历史使命,意义重大,任务紧迫。
国家“十三五”信息化规划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建成法律法规基础信息数据库。2018年以来,联合工作组抓紧开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一期)建设。
一是进行数据整理、审核工作。数据库一期建设拟收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在国家图书馆的支持配合下,正在对宪法法律数据进行整理、审核;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数据直接来源于电子备案平台,由地方人大和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数据审核工作。
二是加紧开展数据库技术研发、功能及页面设计等工作。2018年先后与外交部、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方面进行沟通交流,探讨国际条约、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纳入数据库等工作。
三是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学习有关国家和地区建设法律数据库的成熟做法和经验。截至2018年11月底,已完成功能设计和数据入库工作,目前正在抓紧开展数据内部审核和数据库测试运行工作,力争2019年年初建成,报请常委会领导批准后正式发布。
三是关于推动地方人大常委会建立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专项工作报告制度。随着立法权的下放和地方立法主体的大量增加,以及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的力度加大、节奏加快,保证中央令行禁止、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任务越来越重。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问题,对通过备案审查监督纠正违宪违法规范性文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寄予了很高的期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除了自身对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外,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也有指导、示范和督促的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在地方各级人大当中产生了极大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很多地方人大的同志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展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力度,体现了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地方人大依法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量。
今年我们推动省级人大常委会也建立听取和审议本省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制度,有相当一部分省级人大已经开展或计划于近期开展这项工作;还有不少省级以下地方人大表示也将效仿全国人大,尽快实施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的做法,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深入开展。
四是建立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宣传,开展理论研讨等工作。2018年以来,法工委注重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宣传力度,探索建立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公开机制。通过与媒体的积极合作,逐步建立起了有效的信息发布渠道,主动发声对审查纠正的典型案例和重要会议等及时进行宣传报道,扩大备案审查工作透明度。
201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积极配合,借助媒体力量对报告的内容和常委会审议情况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报道。参与报道的媒体层级高、影响力广,报道有深度、有广度、有热度,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报告工作的情况通过媒体宣传报道后,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大大提升了各方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了解和认同,为更好地发挥备案审查这一宪法监督制度的作用奠定了良好基础。
备案审查制度是中国特有的宪法监督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随着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持续和深入,备案审查制度的功能和重要性日益凸显,但是备案审查理论研究仍显薄弱和滞后,备案审查制度理论框架和话语体系有待进一步构建。
为了加强备案审查理论研究,构建备案审查理论体系,为备案审查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积极主导开展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理论研讨工作。
2018年7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合宪性审查进行专题研讨,王晨副委员长出席并发表重要讲话。
2018年年初,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湖南大学组织召开理论务虚会,邀请8所高校的10余名从事宪法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参加,围绕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推进合宪性审查进行深入研讨。
8月,在江苏南京召开理论研讨会,邀请9位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和法学界部分专家学者,专门就备案审查的性质、地位、作用,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的关系,备案审查制度与国外相关审查制度的比较,备案审查理论体系构建等重大理论问题进行研讨,探索构建备案审查理论框架体系,为下一步深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奠定基础。
近年来备案审查工作
取得的主要进展
近年来,面对新时代新形势带来的新任务、新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不断加大对违宪违法规范性文件审查纠正力度的同时,在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作出新的探索和调整,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是备案审查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更加健全。2014年9月,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对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组织进行反馈的工作办法》。2015年以来,积极参与建立健全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司法部、中央军委办公厅法制局等单位之间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为实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覆盖提供了重要保障。
2016年12月,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立法法,使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制定了《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规程(试行)》,对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与移交、审查研究、处理与反馈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
2017年以来,针对各地自行制定的备案审查制度规范存在备案范围和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程序和纠正方式不规范等问题,着手研究起草统一的备案审查工作规定,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具体指导和参照依据。
二是备案审查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2015年以来,对公民、组织提出的2000余件审查建议进行研究。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先后对有关地方人大议事规则、道路交通管理、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生育管理、著名商标制度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附条件逮捕、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民事诉讼监督等方面的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这些问题都得到了纠正和妥善处理。
通过主动审查,推动制定机关对有关非法行医罪犯罪构成、民事诉讼拘传原告和被执行人等司法解释作出妥善处理。针对涉及预算审查监督、地方选举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自然保护区等内容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专项审查研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
三是备案审查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已于2016年年底开通运行。1949年以来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1979年授予地方立法权以来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已经按照统一的格式标准全部上传至备案审查信息平台。
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已经逐件开展电子报送备案。大力推进省级地方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即将实现省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与全国人大之间全部互联互通。开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一期)建设,目前正在抓紧开展数据内部审核和数据库测试运行工作,近期有望建成发布。
四是实现了备案审查工作在常委会层面的显性化。2017年和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听取和审议了法制工作委员会所做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这标志着备案审查作为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实现了显性化,标志着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将形成制度,坚持下去。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信春鹰同志在审议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时说:
这个报告第一次向社会公布了备案审查制度的运行情况,备案审查从过去的“备而不审、审而不纠、纠而不改”,到现在的“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经历了长期的过程;经过各方面不懈努力,走到现在,实现了有重大意义的历史性突破。备案审查现在不再是“鸭子凫水”了,而是乘风破浪的一艘航船。
实施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制度一年来,社会上对备案审查制度的关注度空前提高,备案审查制度的影响日益广泛,同时带动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中国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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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律出版社
期刊号:CN10-1210/D
出版时间: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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