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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院教学沙龙第四期 | 曹志勋:对德国博士论文写作的观察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主办。中文社科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刊号:CN10-121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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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作为中国近现代法学教育的先行者,近年来,北京大学法学院不懈探索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和人才培养体系方面的改革。自2019年春季学期开始,北京大学法学院推出了“教学午餐沙龙”系列活动。该沙龙活动旨在促进教学方面的相互交流,为教师之间分享教学经验、教学方法和教学心得搭建沟通的桥梁,凝聚形成教学共同体,进一步推进以人才培养为中心、认真对待教学工作的风气,整体性地提升北大法学院的教学质量。


2019年春季学期的教学沙龙总共举办六期。


本学期沙龙主题是由法学院中具有海外留学背景的青年教师作为主讲人,介绍与分享多所世界知名法学院的教学见闻,从而助推青年教师的成长,也让更多的老师了解、吸收和借鉴不同国家法学教育的成功经验。




2019年5月10日中午,北京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学沙龙系列第四期“对德国博士论文写作的观察”在陈明楼102会议室举行。


本期教学沙龙由曹志勋老师主讲。曹志勋老师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德国雷根斯堡大学法学博士候选人。其研究领域为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强制执行法学、比较法学和司法制度,从事民法与民诉法交叉研究。


本期教学沙龙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阎天老师主持。


本期教学沙龙中,曹志勋老师主要从两个方面予以展开:一是其在德国撰写博士论文的个人经历,二是与中国留德法学博士相关的数据分析。曹志勋老师简明扼要地概述了在德国博士论文写作中的体验与感悟,并论及德国法学博士教育模式。




管中窥豹:德国博士论文写作的个体观察


曹志勋老师正在攻读位于德国巴伐利亚州的雷根斯堡大学的法学博士学位。他分享了在德国攻读法学博士以及博士论文写作过程中的个人感受。


首先,曹志勋老师分享了在雷根斯堡大学的生活环境以及生活体验,其中涉及学习与家庭之间的平衡。


其次,他展示了在攻读法学博士期间的学习环境,比如每个博士生均可在图书馆申请小型工作台以供学习。


再者,德国法学博士与导师交流不如国内密切,但是教席作为一个整体,在导师之外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最后,关于博士论文写作,曹志勋老师的博士论文题目是《竞争法上停止侵害之诉的诉讼标的——基于对德国、美国和欧洲法的比较考察》。博士论文的写作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比如曹志勋老师在撰写过程中需要学习竞争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内容;导师的指导对于论文写作也至关重要,曹志勋老师的导师对其博士论文进行了细致周密的修改。




统计资料:中国留德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的数据观察


曹志勋老师参考卜元石教授的文章:《中国法科学生留学德国四十年的回顾与展望——基于博士学位论文的考察》,对于中国留德法学博士的学位论文进行简要分析。


其一是近四十年来,中国留德法学博士的数量不断增长,已经构成外国留学生在德国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重要群体。


其二是选题具有倾向性。中国留德法学博士多倾向于进行中德法律比较,也出现了一些以中国法为主,间或与德国法进行对比的论文;且一定程度上,选题取决于特定时期中德两国彼此之间对相关法律知识的需要;此外,中国留德法学博士的选题也更加倾向于德国法语境的时效性。


其三是专业方向的选择亦具有倾向性。其中,私法领域的博士论文占据主流。刑法领域的博士论文在近年来发表较多,主要原因是对德国刑法知识的需求、国内资深刑法学者对德国刑法的认同以及德国刑法学界对中国刑法兴趣之强烈。在公法领域,博士论文较少,增长也较为缓慢。在其他领域,比如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法理学与法哲学、社会保障法以及海商法等领域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博士论文。


其四是授予博士学位的高校有分布差异。分布差异主要体现在更偏向大城市;更偏向“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所在地的大学;授予博士学位最多的八所高校均与国内高校有合作办学项目或其他合作关系;且对于中国博士生而言,德国大学的排名只有参考作用。


其五是导师的选择上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名师多,二是导师选择比较集中。德国知名导师指导中国学生总数较多的原因在于:一是名师的吸引力;二是选择已经指导过中国学生的导师是比较保险的做法;三是德国教授招收博士生没有名额限制。但是此种选择瑕瑜互见,知名学者事务繁忙通常导致师生关系远不如国内密切。


其六是花费的时间较长,中国留德博士生大约均在30岁左右毕业,德国基金会与中国留学基金委资助攻读博士的时间最长为四年,这基本为留德博士完成毕业论文所需时间。且中国留德博士的论文篇幅一般在二百页上下。


其七是在推动德国对中国法的研究上,对于中国留德博士学位论文的影响力评价包括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论文发表的出版社;二是是否获取书评,如果一篇博士论文能够获得积极的书评,且能够刊登在知名期刊,那么即是对论文品质的肯定;三是论文获奖情况。


其八是在对中国法学的影响上,一方面,留德学生回国后从事学术和非学术的比例大致各为一半;另一方面,不同专业中前述比例有差异,比如刑法、法理、公法与民事诉讼法方向的博士从事学术研究的比例较高;而知识产权、破产及公司法方向的比例则较低。


其九是关于对个人求学以及学术积累的意义及反思。一方面,留学中的博士论文训练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如果中国留德法学博士撰写论文的进度较慢,在多数情况下会导致完成时间的成倍增加,因为所有文献必须使用最新版本,而德国常用法学文献如法律评注等更新的速度非常快。但是另一方面,应当看到,在德国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群体本身具有很大的异质性,考察留学的意义不应仅限于对学术界的影响。


进一步地,对于如何利用留学契机以培养中国未来的法律人才,首先,在参考域外文献的同时,应对本土法学知识给予重视;其次,“留学国别主义”问题的解决,除了通过教义学等研究使法律知识本土化之外,恰恰需要充分利用留学的契机与该国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沟通,解决比较法研究视野有限的问题;此外,应当更多地参与当地学术活动及国际交流,争取与导师沟通的机会,这些都有助于准确把握外国法。


对于卜元石教授的上述分析,曹志勋老师表示赞同,并就其中的部分阐述予以补充。


其一,博士论文选题的重要影响因素包括学生与导师的互动及学生个人的学术追求。


其二,关于授予博士学位的高校,虽然雷根斯堡大学没有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但是于该校取得民事诉讼法博士学位的学生较多,重要原因之一在于该校在民事诉讼法方向有两位十分活跃的教席教授。


其三,在导师的选择上,不容忽视的背景是德国本土学生和外国留学生的博士生在招录上的差异。对于前者有最低分数线和资格的要求,比如王洪亮教授曾在论文中提及柏林洪堡大学要求博士申请人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或第二次国家考试,且成绩是很好(vollbefriedigend)或者优秀;但是对于后者,录用与否的决定权掌握在导师个人手中,因而导师的国际化视野以及对国际影响力的关注均是影响导师对外国博士生的招录和博士候选人选择导师的重要因素。


其他老师补充道,博士生招录不设限制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德国法学博士的培养几乎不占用任何教学资源;且由于德国法学博士的核心任务是撰写博士论文,没有额外的研究任务和发表要求,因而不存在研究费用的需求。但是招收学生愈多,不在导师教席工作的博士生与导师在专业方面的交流就愈发有限。


其四,关于博士论文所需时间,对国内高校博士论文、尝试和学习国内论文写作等各类事项的兼顾会影响中国留德法学博士的毕业时间。


其五,在对中国法学的影响上,值得思考的是“留学国别主义”的影响,即体现为只推崇自己曾经留学国家的法律制度或理论,而对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或理论予以轻视甚至排斥。


曹志勋老师认为正确的发展方向也许可以理解为是“留学主义”,即受留学经历影响而重视比较法的研究。以中国留德学生为例,不仅应当由于阅读德文方便而重视德国法律体系,而且应当重视不同法系主要代表国家的资料,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至少包括德日英美等代表性国家。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留学生归国进行学术研究的过程中,水土不服的原因之一在于将在国外进行的学术训练当作不言自明的标准,从而与国内的学术体系,比如学术期刊的相应要求并不完全契合,这中间有个人调整和适应的空间。


其他老师补充道,确有部分学者论文一边倒地选择德国材料,且缺乏对为何选择德国材料的说明,亦无将德国与其他国家的材料进行对比分析。也有老师补充认为,上述问题的准确表述是“研究国别主义”。比如说行政法领域中,留学英美等国家的学者占据主流,但是行政法的知识体系参考了大陆法系。因此,行政法领域的研究是在大陆法系的知识体系下补充英美法系资料,这是受学术传统的影响。




要而论之:德国博士论文写作的深入观察


综合上述个人经历和数据观察,曹志勋老师简述了攻读德国法学博士学位及法学博士论文写作过程中与各方的关系。



其一涉及与导师的关系。应当认为导师对于博士论文写作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博士生需要在导师指导下选题、阅读文献和阶段性地汇报研究成果等;同时教席也对博士论文的写作至关重要,类似于国内高校中青年老师与学生或者师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其二涉及与学院的关系。一是学院对于博士生招录具有较少的控制权,主要进行程序性限制;二是不同于德国本土博士生,外国博士生需要语言和心理的帮助,因而学院会提供相应支持,比如雷根斯堡大学法学院会设置语言陪同和组织课外活动的专门职位;三是提供其他物质帮助,比如博士生在图书馆的工作台均由学院经申请特别划拨。


其三涉及与学界的关系,主要包括和德国法学界的关系以及和中国法学界的关系。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学者在德国法学界的影响是十分有限的。


因此,中国留德法学博士生主要面临着如何与中国法学界保持联系的问题。曹志勋老师基于个人经历认为,在德国撰写博士论文期间,除了发表文章,难以依托于其他方式与中国法学界保持联系。因此,如何将在德国学到的知识体系融于中国的学术体系之中,是时刻萦绕在每一位留德法学博士生心头的问题。


其四涉及与个人的关系,博士论文写作不仅仅只有学术创作的过程,其涉及知识的增量、生活等诸多方面。

 


提问与讨论


本次教学沙龙最后,曹志勋老师与其他老师进行了热烈讨论。这一环节中,曹志勋老师回应了其他老师的提问,也有老师分享了自己的观点,更为细致地展现了德国法学博士教育制度。


有老师提出疑问:德国法学院中的教席职位是指向什么?曹志勋老师回应道教席指向为教授配置的研究人员,其属于学院雇员;其他为教授配置的人员包括大小助手,主要由部分教授资格论文撰写者、博士生、学生等担任。教席和助手均在帮助学生修改论文和答疑解惑方面发挥实质性作用。


其他老师对此补充道,教席制是一种编制。教席的设置是按照私法、公法和刑法三个大类予以划分,并根据教授的数量予以配置,配置教席的教授称之为“教席持有人”。比如柏林洪堡大学曾设置24位教席,其中私法领域设置12位教席,公法领域设置8位教席,刑法领域设置4位教席,分别配置给24位教授。


此外,教席项下的各类经费均由学院提供。关于助手,聘任助手所需经费亦由学院提供,从类型上可以划分为全职助手、半职助手、三分之一职位的助手、四分之一职位的助手等数个等级。




结语


曹志勋老师回顾并分享了自己的留德经历。基于此经历,他展现了在德国撰写博士论文是一个远离亲人和熟悉的环境、漫长且艰辛的过程;且这一过程中,留德法学博士面临着与国内学术界脱节的风险,进而归国后面临着融合德国学术训练与国内学术体系的挑战。但是留德经历,尤其是撰写德国博士论文的过程依然大有裨益。


此外,曹志勋老师的分享以小见大地展现了德国法学博士的教育模式,比如法学博士生的招录由教授予以掌控;法学博士生的培养模式重在撰写博士论文;法学博士生与导师的联系相对有限;教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等均一一呈现。


一个小时的精彩分享后,阎天老师向曹志勋老师表示感谢,宣布本期教学沙龙正式结束。

 

撰稿人:刘颖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8级民商法学硕士

 


主讲人介绍


曹志勋老师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德国雷根斯堡大学博士候选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


曹志勋老师研究领域为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强制执行法学,比较法学和司法制度,从事民法与民诉法交叉研究。


研究成果:


1.“论我国法上确认之诉的认定”,《法学》2018年第11期,第45 - 60页;

2.“不作为诉讼之诉讼标的”,载姜世明主编:《诉讼标的理论与重复起诉之禁止》,台湾新学林出版社2018年版,第277 - 303页;

3.“停止侵害判决及其强制执行”,《中外法学》2018年第4期,第1070 - 1100页;

4.“德国诉讼标的实体法说的发展”,《交大法学》2018年第1期,第33 - 44页;

5.“论民事一审漏判的更正”,《法学》2017年第7期,第22 - 38页;

6.“论我国民事判决补正裁定制度的细化”,《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第70 - 79页;

7.“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的强制程度及其与辩论主义第三命题间的关系”,载姜世明主编:《修正辩论主义与协同主义之时代论争》,台湾新学林出版社2017年版,第285 - 304页;

8.“论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及其裁判技术——基于对已公布的42个民事指导性案例的实质分析”,《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6期,第111 - 134页(《人大复印资料》2017年4月全文转载;观点转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2月16日第5版);

9.“立案形式审查中的事实主张具体化”,《当代法学》2016年第1期,第130 - 139页;

10.“民事地域管辖制度释疑”,《法学家》2015年第6期,第75 - 87页;

11.“对民事判决书结构与说理的重塑”,《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第224 - 244页;

12.“论我国商事法庭的建构及其模式”,《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第121 - 130页;

13.“反思事实预决效力”,《现代法学》2015年第1期,第130 - 138页;

14.“起诉中断诉讼时效规则的理论展开”,《当代法学》2014年第6期,第115 - 124页(《人大复印资料》2015年3月全文转载);

15.“论普通程序中的答辩失权”,《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第483 - 508页(《人大复印资料》2014年9月全文转载);

16.“‘真伪不明’在我国民事证明制度中确实存在么?”,《法学家》2013年第2期,第95 - 105页(《人大复印资料》2013年9月全文转载);

17.“论可仲裁性的司法审查标准:基于美国反垄断仲裁经验”,《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第56 - 65页;

18.“书证搜集裁判:模式比较与本土改造”,《现代法学》2011年第5期,第151 - 160页;

19.On the Non-liquet Status of Factual Allegation in China, in Cadiet u.a., Procedural Science at the Crossroads of Different Generations, Nomos, 2015, pp. 225—248.

20.The Position of the Judges in Civil Litigation in Transitional China: Focusing on Judicial Mediation and Case Management for Trial, in Lei Chen & C.H. van Rhee (eds.), Towards a Chinese Civil Code: Comparative and Historical Perspectives, 2012, pp. 495—519. (with Prof. FU Y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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