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高脂血症诊断标准!
高脂血症是我们最为熟悉不过的疾病之一,它的诊断标准也十分简单:总胆固醇>5.7mmol/L,即可诊断为高胆固醇血症;甘油三酯>1.7mmol/L,即可诊断为高甘油三酯血症;因为每个医院所采用的检验方式略有不同,因此也要以医院化验单后面的参考值作为参考。
根据血清总胆固醇、甘油三酯和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的测定结果,通常临床上将高脂血症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高胆固醇血症:血清总胆固醇含量增高,超过5.72毫摩尔/升,而甘油三酯含量正常,即甘油三酯<1.70毫摩尔/升。
2、高甘油三酯血症:血清甘油三酯含量增高,超过1.70毫摩尔/升,而总胆固醇含量正常,即总胆固醇<5.72毫摩尔/升。
3、混合型高脂血症:血清总胆固醇和甘油三酯含量均增高,即总胆固醇超过572毫摩尔/升,甘油三酯超过1.70毫摩尔/升。
4、低高密度脂蛋白血症:血清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胆固醇)含量降低,<9.0毫摩尔/升。
《实用内科学》标准
《实用内科学》1998 年第10 版,确定高血脂症界限:
空腹血清胆固醇( TC) > 6. 2mmol/ L ;
甘油三脂(TG) > 2. 28mmol/ L ;
高密度酯蛋白(HDL - C) < 0. 09mmol/ L。
其诊断标准为:
近期2 次(相隔2 周以上) 空腹血清总胆固醇( Tc) ≥6145 mmol/ L ,甘油三酯( TG) ≥1153 mmol/ L 或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2ch) 男≤1104 mmol/ L , 女性≤1117 mmol/ L 。
血脂异常防治建议
1997年中华心血管病杂志编委会血脂异常防治对策专题组“血脂异常防治建议”确定了血脂升高标准,同时也将血清HDL-C降低作为高脂血症诊断标准之一。
静脉血液检查符合以下一项条件即可诊断高脂血症:
1. 血清LDL-C 3.64mmol/L(140mg/dl)以上;
2. 血清HDL-C 0.91mmol/L(35mg/dl)以下;
3. 血清TG 1.70mmol/L(150mg/dl)以上;
4. 血清TC 5.72mmol/L(220mg/dl)以上;
正确的血脂检测,应在隔夜禁食12-14小时后,抽取静脉血液进行测定。
以下人员属于高危人群,需要定期检查血脂:
1. 已有冠心病、脑血管病或周围血管动脉粥样硬化病者;
2. 高血压病、糖尿病、肥胖、吸烟者;
3. 有冠心病或动脉粥样硬化病家族史者,尤其是直系亲属中有早发病或早病死者;
4. 有黄瘤或黄疣者;
5. 有家族性高脂血症者;
6. 40岁以上男性以及绝经期后女性也应该接受血脂检查。
其他国家诊断标准
1、英国心脏病学会标准:
① 胆固醇浓度>6.5毫摩尔/升(250毫克/分升),需要饮食控制;
②胆固醇浓度>7.8毫摩尔/升(300毫克/分升),应考虑饮食/药物治疗;
③ 治疗目的:降低胆固醇至<5.2毫摩尔/升(200毫克/分升)。
2、英国高脂血症学会建议:
①一般人群最佳胆固醇浓度为<5.2毫摩尔/升(200毫克/分升)。
②胆固醇为5.2~6.5毫摩尔/升(200~250毫克/分升)的人应接受一般饮食咨询和危险因素建议;
③ 胆固醇浓度>6.5毫摩尔/升(250毫克/分升)的人饮食或饮食加药物治疗,除非其HDL胆固醇浓度>2.0毫摩尔/升(77毫克/分升);
④胆固醇低于6.5毫摩尔/升(200毫克/分升)时,很少需要药物治疗。固醇在6.5~7.8毫摩尔/升(250~300毫克/分升)时,少数病人需要药物治疗。胆固醇超过7.8毫摩尔/升(300毫克/分升)时,大多数病人需要药的治疗。
3、欧洲动脉粥样硬化学会现行政策
4、美国国家胆固醇教育计划
(National Cholesterol Edu-cation Program,NCEP);
(1) 危险状态:
(2)治疗指标:
对于无冠心病和其他冠心病危险因素少于2个的病人,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至<4.2毫摩尔/升(160毫克/分升)。
对于无冠心病和有2个其他冠心病危险因素的病人,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至<3.4毫摩尔/升(130毫克/分升)。
对于有冠心病的病人,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至<2.6毫摩尔/升(100毫克/分升)。
NCEP定义的冠心病附加危险因素包括男性、早发冠心病、家族病史、吸烟、高血压、重复检验证实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0.91毫摩尔/升(35毫克/分升)、糖尿病、有阻塞性脑血管病或严重肥胖病史。
5、NCEP关于成年人高胆固醇血症检测评估和治疗的第二次专项调查报告——成人治疗专项调查之二(ATP Ⅱ)。
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4.1毫摩尔/升(160毫克/分升)为高危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水平;3.4~4.1毫摩尔/升(130~159毫克/分升)为交界性高危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水平;<3.4毫摩尔/升(130毫克/分升)为理想的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水平。临床评价应包括完整的病史、体格检查和基本的实验化验检查。
非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的其他冠心病正向危险因素包括:
①年龄。男性≥45岁,女性≥55岁或早发绝经而无雌激素替代治疗;
②早发冠心病家族史(父亲和其他男性直系亲属55岁以前,母亲和其他女性直系亲属65岁以前确诊为心肌梗死或猝死者);
③吸烟;
④高血压(血压≥18.2/11.7千帕或服用抗高血压药者);
⑤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水平低(<0.9毫摩尔/升,即35毫克/分升);
⑥糖尿病。
负向危险因素包括: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水平升高(≥1.6毫摩尔/升,即60毫克/分升)。
高度危险定义为存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冠心病危险因素,若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1.6毫摩尔/升(60毫克/分升)则减掉一个危险因素,因为高水平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可使冠心病危险性减少。
肥胖未被列为危险因素,是因为肥胖的危险作用可通过其他相关的危险因素作出解释(包括高血压、高脂血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下降及糖尿病),但应把肥胖作为干预措施的目标。
ATP Ⅱ中的一些新内容明显不同于首次的报告内容,这些新的内容如下:
(1)进一步强调冠心病危险状态在降低胆固醇疗法中的指导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已知的冠心病病人或其他动脉粥样硬化病人为高度危险状态人群,要使这些病人的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 年龄亦列为冠心病主要危险因素,男性≥45岁,女性≥55岁。
● 对于低密度脂蛋白水平较高,但其他方面冠心病危险较低的大多数较年轻的成年男性和绝经前的女性,建议推迟药物疗法。
● 进一步确认绝经后妇女和其他方面正常的老年人高胆固醇血症的危险性,并建议给予降低胆固醇治疗。
(2)密度脂蛋白作为冠心病的一种危险因素应给予更多的注意:
● 胆固醇初次检查时,应加测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 确认高水平的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为一种负向的冠心病危险因素。
● 选择药物治疗时需考虑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水平。
(3)进一步强调体力活动和减肥是高胆固醇血症饮食治疗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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