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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测绘师考试知识点整理: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成果管理(上)

2017-04-13 新闻组 勘测联合网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

 测绘成果管理(上)


第1节 6.1 测绘成果的概念与特征

       知识点一、测绘成果的概念[熟悉]: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是各类测绘活动形成的记录和描述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的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图件和档案。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包括全国性基础测绘成果和地区性基础测绘成果。

  知识点二、测绘成果的特征[掌握]:科学性;保密性;系统性;专业性;具有著作权。

  知识点三、测绘成果的表现形式[掌握]:测绘成果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2节 6.2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

       知识点一、测绘成果保密范围[掌握]:测绘成果保密是指测绘成果由于涉及国家秘密,综合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将测绘成果严格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和被一定的人员知悉的活动。

  测绘成果密级的划分:

  1)绝密级测绘成果

  包括:国家大地坐标系、地心坐标系以及独立坐标系之间的相互转换参数;分辨率高于5’×5’,精度优于±1 mgal的全国性高精度重力异常成果;1:1万、1:5万全国高精度数字高程模型;地形图保密处理技术参数及算法。

  2)机密级测绘成果

  包括:国家等级控制点坐标成果以及其他精度相当的坐标成果;国家等级天文测量、三角测量、导线测量、卫星大地测量的观测成果;国家等级重力点成果及其他精度相当的重力点成果;分辨率高于30’×30’,精度优于±5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精度优于±1m的高程异常成果,精度优于±3 ″的垂线偏差成果;涉及军事禁区的大于或等于1:1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1:2.5万、1:5万、1:1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空间精度及涉及的要素和范围相当于上述机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

  3)秘密级测绘成果

  包括:构成环线或者线路长度超过1000m的国家等级水准网成果资料;重力加密点成果;分辨率高于30'×30'~1°×1°,精度在±5mgal~±10mgal的重力异常成果;精度优于±(1~2)m的高程异常成果,精度优于±(3"~6")的垂线偏差成果;非军事禁区1 : 5 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或多张连续的、覆盖范围超过6km2的大于1:5 000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1:10万、1:25万、1:5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军事禁区及国家安全要害部门所在地的航摄影像;空间精度及涉及的要素和范围相当于上述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涉及军事、国家安全要害部门的点位名称及坐标;涉及国民经济重要设施精度优于±100m的点位坐标)。

  知识点二、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规定[熟悉]: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知识点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熟悉]:(1)确定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

  (2)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3)审批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4)告知审请人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5)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

  (6)配合保密部门进行保密检查

  (7)对提供、使用保密成果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知识点四、对测绘成果涉密人员的规定[熟悉]:(1)按照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2)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国家秘密;

  (4)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5)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6个月至1年。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违反规定

  知识点五、测绘成果不同于其他文件、档案等保密资料[掌握]:《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知识点六、测绘成果保密的概念[掌握]:大量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也相应地划分为秘密测绘成果和公开测绘成果两类。

  1)绝密级测绘成果

  绝密级测绘成果包括:国家大地坐标系、地心坐标系以及独立坐标系之间的相互转换参数;分辨率高于5/×5/,精度优于±1 mGal的全国性高精度重力异常成果;1:1万、1:5万全国高精度数字高程模型;地形图保密处理技术参数及算法。

  2)机密级测绘成果

  机密级测绘成果包括:国家等级控制点坐标成果以及其他精度相当的坐标成果;国家等级天文测量、三角测量、导线测量、卫星大地测量的观测成果;国家等级重力点成果及其他精度相当的重力点成果;分辨率高于30 /×30/,精度优于±5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精度优于士1m的高程异常成果,精度优于±3//的垂线偏差成果;涉及军事禁区的大于或等于1:1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1:2.5万、1:5万、1:1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空间精度及涉及的要素和范围相当于上述机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

  3)秘密级测绘成果

  秘密级测绘成果包括:构成环线或者线路长度超过1000 m的国家等级水准网成果资料;重力加密点成果;分辨率高于30'×30'~1°×1°,精度在±5 mGal~±10 mGal的重力异常成果;精度优于±(1~2)m的高程异常成果,精度优于±(3"~6")的垂线偏差成果;非军事禁区1 : 5 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或多张连续的、覆盖范围超过6 km2的大于1:5 000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1:10万、1:25万、1:5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军事禁区及国家安全要害部门所在地的航摄影像;空间精度及涉及的要素和范围相当于上述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涉及军事、国家安全要害部门的点位名称及坐标;涉及国民经济重要设施精度优于±100 m的点位坐标。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保密期限,一律定为“长期”保存。

  知识点七、测绘成果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具有广泛性[掌握]:无论国家或者地区的测绘成果,都是对国家或者一个区域自然地理要素和地表人工设施的空间位置、大小、形状和属性的客观反映。这些自然地理要素和地表人工设施不仅分布广泛,其数量也是十分浩大的。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国家事务中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为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等都属于国家秘密,这些国家秘密的相当一部分都会通过测绘手段,真实地反映在不同类型的测绘成果上。因此,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具有广泛性。

  知识点八、测绘成果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时间长[掌握]:除国家有变更密级或解密的规定外,测绘成果的保密期限都是长期的,需要长久保存

   

第3节 6.3 测绘成果汇交

       知识点一、测绘成果汇交的概念和原则[掌握]:

       (1)概念

  测绘成果汇交指的是向法定的测绘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机构提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由测绘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机构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发布信息,利用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更新测绘公共产品和依法向社会提供利用。

  (2)原则

  法定性、无偿性、完整性、时效性(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出具汇交凭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知识点二、测绘成果汇交的主体和内容[掌握]:

       (1)测绘成果汇交的主体

  ①测绘项目出资人

  根据测绘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使用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或者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出资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按照规定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测绘成果汇交的主体为测绘项目出资人。

  ②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

  基础测绘项目或者国家投资的其他测绘项目,测绘成果汇交的主体为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由测绘单位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③中方部门或者单位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明确规定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并由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2)测绘成果汇交的内容

  知识点三、测绘成果汇交的法律责任[掌握]:

       (1)不按照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法律责任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

  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3)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的法律责任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知识点四、基础测绘成果汇交的内容[掌握]:基础测绘成果是国家各项建设、公共服务中普遍使用和频繁使用的成果资料,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依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规定,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1)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

  (2)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3)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4)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5)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上述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由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依法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知识点五、测绘成果汇交的特征[掌握]:

       1、法定性

  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是《测绘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2、无偿性

  测绘成果汇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测绘成果的广泛利用,提高测绘成果的使用效益,《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规定了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实行无偿汇交的制度。

  3、完整性

  测绘成果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专业性等特点,测绘成果所包含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不可分割。

  4、时效性

  测绘成果汇交必须要坚持一定的时效性。《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规定,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知识点六、测绘项目出资人[掌握]:

       按照现行测绘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使用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或者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出资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按照规定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测绘成果汇交的主体为测绘项目出资人。依法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是测绘项目出资人的法定义务。

  知识点七、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掌握]:

       基础测绘项目或者国家投资的其他测绘项目,测绘成果汇交的主体为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由测绘单位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的,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要依法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第4节 6.4 测绘成果保管

       知识点一、测绘成果保管的概念与特征[掌握]:

       (1)概念

  测绘成果保管是指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科学的防护措施和手段,对测绘成果进行归档、保存和管理的活动。

  (2)特征

  测绘成果保管要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基础测绘成果保管要采取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测绘成果保管不得损毁、散失和转让;

  建立测绘成果保管制度由国家法律规定。

  知识点二、测绘成果保管的法律规定[掌握]:

       (1)《测绘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2)《保密法》第十七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光、电磁等介质载体(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必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3)《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并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测绘成果资料,不得损毁、散失、转让。测绘项目的出资人或者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获取的测绘成果的安全;

  (4)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①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②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③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知识点三、测绘科技档案的利用[掌握]:

       (1)测绘科技档案保管部门应当主动地开展科技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扩大服务领域,使其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教育、外事活动等服务。

  (2)提供属机密(含机密)以下的测绘科技档案,应由测绘科技档案保管部门的领导批准,属绝密级的由上级主管领导批准,涉及国际交往需要提供测绘科技档案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测绘生产档案时,要执行分级管理,归口负责制度。复制或借用时需经领用测绘成果主管单位审查并开具正式公函,方可办理领(借)手续。

  (4)测绘科技档案只提供复制品,不提供原件,必须使用原件时,经领导批准,只能借用,对借用的测绘科技档案要保持清洁、完整无损并及时归还。

  知识点四、建立测绘成果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掌握]:

       1、需要建立的测绘成果保管制度

  需要建立的测绘成果保管制度,主要是指按照《测绘法》《档案法》《保密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测绘成果存放、保管、提供、销毁、复制、保密等方面的制度。

  2、配备必要的设施

  知识点五、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掌握]:异地存放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应与本地存放的测绘成果资料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同一规格,要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知识点六、测绘科技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掌握]:

       (1)测绘科技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应当纳入单位生产、技术、科研等计划中,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

  (2)测绘单位对生产任务、科研成果、基建工程或其他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当对归档的科技资料加以检验,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资料,不能通过鉴定验收。

  (3)一项生产任务、科研课题、试制产品、基建工程等项目完成或告一段落时,应当将所形成的科技资料(含文件材料)进行整理,组成保管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归档范围、份数、保管期限、保存地点等及时进行归档工作。

  (4)需要归档的科技档案资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清楚、数据准确、图像清晰、信息载体能够长期保存。

  (5)几个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测绘科技项目或工程,由主办单位保存一套完整档案。协作单位可以保存与各自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但应将副本或复制本送交主办单位保存。

  知识点七、测绘科技档案的保管[掌握]:

       测绘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3种。

  (1)具有重要凭证作用和长久需要查考、利用的测绘科技档案应列为永久保存。

  (2)在相当长的时期内(15年至20年)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的测绘科技档案应列为长期保存。

  (3)在短期内(15年以内)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的测绘科技档案应列为短期保存。

    

第5节 6.5 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

       知识点一、测绘地理信息档案概念与内容[掌握]:

       1. 概念

  指在从事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数据、图件、电子文件、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国家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内容

  (1)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获取档案;(2)基础测绘项目档案; (3)地理国情监测(普查)档案;(4)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档案;(5)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应用档案;(6)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7)工程测量档案;(8)海洋测绘与江河湖水下测量档案;(9)界线测绘与不动产测绘档案;(10)公开地图制作档案。

  3. 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的原则

  根据《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确保安全、促进利用的原则。

  4. 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体制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监督和指导。

  知识点二、机构与职责[掌握]:

       (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2)制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3)指导、监督、检查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4)组织国家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工作。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2)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3)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工作。

  (三)档案保管机构职责包括:

  (1)接收、整理、集中保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2)开发和提供利用馆藏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资源;(3)开展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信息化建设;(4)指导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等档案业务工作;(5)督促建档单位按时移交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6)承担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验收工作;(7)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鉴定工作;(8)收集国内外有利用价值的测绘地理信息资料、文献等;(9)开展馆际交流活动。

  知识点三、建档与归档[掌握]:

       (1)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建档单位)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文件资料归档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等建档工作;

  (2)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建档工作应当纳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计划、经费预算、管理程序、质量控制、岗位责任。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同步提出建档工作要求,同步检查建档制度执行情况;

  (3)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组织部门下达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计划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档案保管机构,并在项目合同书、设计书等文件中,明确提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份数、时间、质量等要求;

  (4)建档单位应当按照《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将归档材料收集齐全、整理立卷,确保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不得篡改、伪造、损毁、丢失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5)测绘地理信息归档业务文件材料应当原始真实、系统完整、清晰易读和标识规范,符合归档要求,档案载体能够长期保存;

  (6)国家或地方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应当由相应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出具验收意见。其它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的验收,由相应的档案保管机构负责,并出具验收意见。未获得档案验收合格意见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7)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组织部门在完成项目验收后,应当将项目验收意见抄送档案保管机构。建档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2个月内,向项目组织部门所属的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办理归档手续。

  知识点四、保管与销毁[掌握]:

       (1)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并编制目录,做到分类科学、整理规范、排架有序和目录完整;

  (2)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10年或30年,具体划分办法按照《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要求执行;

  (3)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库房配备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温湿度控制、监控等保护设施设备,库房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安全保管制度,定期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状况进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重要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实行异地备份保管;

  (5)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对保管期满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登记、造册,经批准后按规定销毁。禁止擅自销毁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6)因机构变动等原因,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关系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并向指定机构移交;

  (7)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妥善保管。

  知识点五、服务利用与监督管理[掌握]:

       (1)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保管机构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和个人持合法证明,可以依法利用已经开放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2)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馆藏开放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目录,并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阅览、复制、摘录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保管机构应当采取档案编研、在线服务、交换共享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档案利用价值,扩大利用领域;

  (4)向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具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不宜向社会开放的档案提出限制利用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5)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负责人、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保障档案工作所需经费,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设施设备;

  (6)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对于违反国家档案管理规定,造成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失真、损毁、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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