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2017年注册测绘师考试知识点整理: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成果管理(下)

2017-04-13 新闻组 勘测联合网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

 测绘成果管理(下)


第6节 6.6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

       知识点一、测绘单位的质量责任[掌握]:

       (1)测绘单位应当经常进行质量教育,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质量意识,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岗位技术培训,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2)测绘单位应当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甲级、乙级测绘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机构;丙级、丁级测绘单位应当设立专(兼)职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人员;

  (3)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测绘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使用的测绘仪器设备进行检定和测试,保证测绘仪器设备的完好;

  (5)测绘成果必须经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能对外提供利用;

  (6)测绘单位必须接受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测绘单位在接受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无偿提供测绘产品样品;

  (7)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标准,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体系,并可以向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甲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0 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0 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0 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丁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8)测绘单位必须建立以质量为中心的技术经济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及相互关系,规定考核办法,以作业质量、工作质量确保测绘成果质量。测绘单位发生测绘成果质量纠纷或者争议时,有权申请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仲裁;

  (9)测绘单位可以申报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测绘成果质量及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的奖励。

  知识点二、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相关规定[掌握]:

       (1)《测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测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3)《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测制、加工、处理、提供的监督管理,确保基础测绘成果质量。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础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其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4)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测制、提供测绘产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循质量第一、服务用户的原则,保证提供合格的测绘产品;

  (5)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加强测绘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如下。

  在对全国测绘质量实行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下,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加强对影响面广、社会反响强烈的重大测绘项目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和测绘项目质量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基础测绘项目的质量,由组织实施该项目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非基础测绘项目的质量,由项目实施地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测绘项目出资人要依法择优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并自觉接受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设计单位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项目设计,确保设计质量,应无条件帮助解决因设计造成的质量问题,并承担设计质量责任;施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有关标准、项目设计书施测,确保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软件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质量检验或验收的单位及专家,要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设计书的要求,对项目进行检验或验收,并对作出的结论负责;

  贯彻实施测绘部门“二级检查、一级验收”等质量控制制度。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重点开展重大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全国性检查活动,同时要建立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制定详细的分级分类检查目录和计划,扩大监督检查的覆盖面,缩短覆盖周期。甲、乙级测绘单位至少每2-3年检查一次,丙、丁级测绘单位至少每4-5年检查一次。测绘仪器、设备检校情况应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加快建立健全包括质量信用在内的测绘信用档案公示制度,根据测绘单位的质量信用情况进行分类监管,及时将质量信誉良好的单位和不好的单位分类向社会公布。在招投标活动中,要加大对低质压价等恶性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努力营造全行业重质量、讲信誉的良好氛围和市场环境。

  (6)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1997年7月发布《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对测绘质量责任制、生产过程质量管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知识点三、测绘成果质量责任与检查验收[掌握]:

       1.测绘单位质量责任

  (1)测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确定本单位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签发质量手册,建立本单位的质量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对本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承担质量责任;

  (2)测绘单位的行政领导及总工程师(质量主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贯彻实施,签发有关的质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处理生产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质量争议;审议技术总结,对本单位成果的技术设计质量负责;

  (3)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机构及质量检查人员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编制年度质量计划,贯彻技术标准和质量文件,对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处理质量问题,组织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工作。各级检查人员对其所检查的成果质量负责;

  (4)测绘生产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技术设计进行作业,并对作业质量负责。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岗位的工作质量。因工作质量问题影响成果质量的,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5)测绘单位按照测绘项目的实际情况实行项目质量负责人制度。项目质量负责人对该测绘项目的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

  2.测绘成果检查验收

  (1)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质量实行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

  (2)测绘成果过程检查由测绘单位的中队(室、车间)检查人员承担;

  (3)测绘成果最终检查由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4)验收工作由测绘项目的委托单位组织实施,或由该单位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验收,验收工作应在测绘成果最终检查合格后进行;

  (5)检查、验收人员与被检查单位在质量问题处理上有分歧时,属检查过程中的,由测绘单位的总工程师裁定;属验收过程中的,由测绘单位上级质量管理机构裁定。委托验收中产生的分歧,应当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裁定。

  知识点四、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措施[掌握]:

       1.加强测绘标准化管理

  2.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3.加强对测绘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4.引导测绘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5.依法查处不合格的测绘成果

  知识点五、依法查处不合格的测绘成果[掌握]:

       《测绘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点六、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掌握]: 

       (1)测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确定本单位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签发质量手册,建立本单位的质量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对本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承担质量责任。

  (2)测绘单位的行政领导及总工程师(质量主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贯彻实施签发有关的质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处理生产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质量争议、技术总结,对本单位成果的技术设计质量负责。

  (3)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机构及质量检查人员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编制年度质量计划,贯彻技术标准和质量文件,对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处理质量问题,组织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工作。各级检查人员对其所检查的成果质量负责。

  (4)测绘生产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技术设计进行作业,并对作业质量负责。

  (5)测绘单位按照测绘项目的实际情况实行项目质量负责人制度。

  (6)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点七、绘成果必须经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对外提供利用[掌握]:

       (1)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质量实行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

  (2)测绘成果过程检查由测绘单位的中队(室、车间)检查人员承担。

  (3)测绘成果最终检查由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4)验收工作由测绘项目的委托单位组织实施,或由该单位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验收收工作应在测绘成果最终检查合格后进行。

  (5)检查、验收人员与被检查单位在质量问题的处理上有分歧时,属检查中的由测绘单位的总工程师裁定;属验收中的,由测绘单位上级质量管理机构裁定。凡委托验收中产生的分歧可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裁定。

  知识点八、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掌握]:

       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执行测绘技术标准的情况,产品质量状况,仪器设备的检定情况等

  知识点九、加强对测绘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情况的监督检查[掌握]:

       国家测绘局在1996年5月22日发布的《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测绘计量器具,不准使用。《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在测绘计量器具目录中,明确规定了J2级以上经纬仪、S3级以上水准仪、GPS接收机、精度优于5 mm+5×10-6D的测距仪、全站仪、微伽级重力仪,以及尺类等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为一年,其他精度的仪器设备检定周期一般为两年。

  知识点十、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掌握]:

       《测绘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测绘统一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为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国家测绘局先后制定了《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规范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责任。

  

第7节 6.7 测绘成果提供利用

       知识点一、测绘成果提供利用规定[掌握]:

       1.《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对测绘成果提供利用的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并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2)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征求意见的部门反馈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3)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

  (4)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5)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6)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与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测绘成果涉及著作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8)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应利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2.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利用的规定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利用进行了规定,详见第四章基础测绘相关内容。

  知识点二、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掌握]:

       1.申请资料

  (1)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为政府部门的除外);(3)外方身份证明材料;(4)国家批准合作项目批文;(5)申请人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6)拟提供成果的说明性材料,包括成果种类、范围、数量及精度等;(7)拟提供成果为申请人既有的,应当提交该成果一套及成果所有部门或单位同意申请人使用的证明文件; (8)拟提供成果非申请人既有、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提供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本单位具有的保密管理制度、成果保管条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9)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2.不予批准的情况

  (1)对外提供的测绘成果资料妨碍国家安全的;

  (2)非涉密的测绘成果资料能够满足需要的;

  (3)申请材料内容虚假的;

  (4)审批机关依法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三、遥感影像公开使用[掌握]:

       1.遥感影像公开使用管理

  (1)根据《遥感影像公开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国遥感影像公开使用工作,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遥感影像公开使用工作;

  (2)从事提供或销售分辨率高于10米的卫星遥感影像活动的机构,应当建立客户登记制度,包括客户名称与性质、提供的影像覆盖范围和分辨率、用途、联系方式等内容。每半年一次向所在地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3)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灾急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可以无偿使用遥感影像,各遥感影像保管单位、销售与提供机构应当无偿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2.遥感影像公开使用规定

  (1)公开使用的遥感影像空间位置精度不得高于50米;影像地面分辨率不得优于0.5米;不标注涉密信息,不处理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设施;

  (2)在公开使用的遥感影像上标注地名、地址或者其他属性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符合《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的规定(试行)》(国测成发[2010]8号);②符合《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国测法字[2003]1号);③符合《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国测图字[2009]2号);④符合国家其他法规制度要求,不得标注、显示禁止公开的信息;

  (3)属于国家秘密且确需公开使用的遥感影像,公开使用前应当依法送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并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分辨率优于0.5米的遥感影像,公开使用前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审查并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4)向社会公开出版、传播、登载和展示遥感影像的,还应当报送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图审核,并取得审图号;

  (5)从事遥感影像采集、加工处理、地名地物属性标注等活动,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

  知识点四、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掌握]:

       (1)全国统一的一、二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国家重力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2)1 : 50万、1 : 25万、1:10万、1:5万、1:2.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3)国家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4)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5)其他应当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知识点五、申请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的条件[掌握]:

       (1)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2)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3)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及加盖有关单位公章的证明函;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应当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知识点六、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掌握]:

      《测绘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对测绘成果提供利用也相应地作出了规定。

  用于国家机关决策,一般是指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队、警察、监狱等机关为管理国家事务而决策时需要直接使用测绘成果的情形。社会公益性事业,是指由公共财政支付的非营利性事业,其目的是追求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非个人和特定企业、部门、团体的利益。

  知识点七、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掌握]: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指向境外、国外以及其与国内有关单位合资、合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知识点八、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不予批准的情况[掌握]:

       (1)对外提供的测绘成果资料妨碍国家安全的。

  (2)非涉密的测绘成果资料能够满足需要的。

  (3)申请材料内容虚假的。

  (4)审批机关依法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8节 6.8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与公布

       知识点一、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概念[掌握]:

       1.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概念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位置信息数据和重要属性信息数据。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涉及国家主权、政治主张的地理信息数据;

  (2)国界、国家面积、国家海岸线长度,国家版图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等地理信息数据;

  (3)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

  (4)经相邻省级人民政府联合勘定并经国务院批复的省级界线长度及行政区域面积,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岸线长度;

  (5)需要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知识点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特[掌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特征:权威性;准确性;法定性。

  知识点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掌握]:

       根据《测绘法》,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由于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权威性、科学性等特点,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还必须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如有关国界线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必须与外交部会商,有关行政区域界线的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与国务院民政部门进行会商。但是申请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必须依法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建议人提交资料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建议人)提出的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建议。建议人也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建议人建议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议人的基本情况;

  (2)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详细数据成果资料,科学性及公布的必要性说明;

  (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获取的技术方案及对数据验收评估的有关资料;

  (4)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2.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内容

  (1)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的必要性;

  (2)提交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4)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否符合国家利益,是否影响国家安全;

  (5)与相关历史数据、已公布数据的对比。

  知识点四、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应注意的事项[掌握]:

       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1.公布的方式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经国务院批准并明确授权公布的部门后,要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或者互联网上刊登。

  2.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应注意的事项

  (1)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时,应当注明审核、公布的部门;

  (2)依法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公布时,将公布公告抄送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公布公告后,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书面通知建议人;

  (3)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擅白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明确,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公开出版的教材以及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数据。

  知识点五、法律责任[掌握]:

       (1)国务院有关部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②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2)有关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②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知识点六、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掌握]: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中都明确规定,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教学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公开出版的教材以及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数据。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9节 6.9 测绘成果产权保护

       知识点一、测绘成果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熟悉]:

       测绘成果知识产权(简称“测绘成果产权”),指测绘成果所有人依法对测绘成果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测绘成果产权包括测绘成果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里所说的测绘成果的人身权,主要是测绘成果的人身精神权利,包括对测绘成果的发布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数据完整权;测绘成果产权的财产权,包括对测绘成果的所有权、持有权、经营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质押权及其收益权。

  1.测绘成果的人身权

  指测绘成果的人身精神权利,且是一种永久存在的权利,包括对测绘成果的发布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数据的完整权。

  2.测绘成果所有权

  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测绘成果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测绘成果产权中最基本的一种权利。

  3.测绘成果产权的持有权

  指持有权人依法对自己持有的测绘成果享有实际的支配权和收益权,原始持有人还享有人身权。持有权与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持有权中可能有部分支配权和收益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4.测绘成果产权的经营权

  指产权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享有对测绘成果进行各种商业活动的权利。

  5.测绘成果产权的转让权

  指所有权人或持有权人通过合同方式.把自己所有的或持有的测绘成果所有权或持有权进行转移的权利。转让的内容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和继承。

  6.测绘成果产权的许可使用权

  指所有权人或持有权人通过合同方式,许可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所有权人或持有权人提供的测绘成果的权利。同测绘成果产权的转让权相比,许可使用权转移的只是使用权,被许可使用人不得再许可第三人使用。

  7.测绘成果产权的质押权

  指所有权人或持有权人为筹集资金,通过合同方式把自己的或者第三人的测绘成果所有权或持有权,用来向债权人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权利。

  知识点二、测绘成果产权保护[熟悉]:

       1.在成果的显著位置标明版权所有者;

  2.在地图版权页载明地图作者;

  3.在使用协议上明确产权归属。


推荐阅读

2017年注册测绘师考试知识点整理: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标准化管理

2017年注册测绘师考试知识点整理: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基础测绘管理

2017年注册测绘师考试知识点整理: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2017年注册测绘师考试知识点整理: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项目管理

2017年注册测绘师考试知识点整理:测绘案例分析--地理信息工程

2017年注册测绘师考试知识点整理:测绘案例分析--测绘航空摄影

2017年注册测绘师考试知识点整理:测绘案例分析--摄影测量与遥感

2017年注册测绘师考试知识点整理:测绘案例分析--地籍测绘

2017年注册测绘师考试知识点整理:测绘案例分析--大地测量

2017年注册测绘师考试知识点整理:测绘案例分析--工程测量(上)

2017年注册测绘师考试知识点整理:测绘案例分析--工程测量(下)

2017年注册测绘师考试知识点整理:测绘案例分析--海洋测绘

  


----------------    推  广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