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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文钦,王世岳,卞翠-学生还是雇员 : 博士生身份的跨国比较与启示



作者简介

沈文钦(1981- ),男,广西北流人,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教育学博士,从事研究生教育、大学制度与观念史、高等教育国际化与学生流动研究;

王世岳(1987- ),男,甘肃皋兰人,南京大学教育研究院副教授,教育学博士,从事教育政策、德国高等教育研究;

卞翠(1981-),女,河北邢台人,上海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副研究员,法国波尔多大学教育学博士,从事高等教育国际化与学生流动、法国高等教育研究。



摘要当前,博士生的身份定位存在欧洲模式与美国模式的差别。在欧洲,许多博士生与高校、企业等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他们被视为雇员,接受机构的资助;在美国,尽管大量博士生担任了助研、助教,但仍被视为学生。赋予博士生雇员身份,能够保障博士生的基本权利,提升博士生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但雇员身份会提高博士生的培养成本,改变博士生与导师、高校之间的关系属性,因而是否赋予博士生雇员身份在美国仍处于争论之中。


关键词 : 博士生培养模式;身份定位;雇员身份




    

博士是现代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最高学位,也是进入学术职业领域的通行证。在不同国家,人们对博士生培养的理解各不相同。在我国,博士生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顶端,博士生在日常管理中被视为学生。但在一些西方国家,尤其是在欧洲国家,博士生被认为是博士研究者(doctoralresearcher)或早期学术职业生涯的研究者(early carer researcher),他们以合同雇员的身份参与学术和管理工作,并获得相应的酬劳。这种现象说明博士生不仅被视为学习者,也可被理解为处于起步阶段的学术工作者。通过博士生身份的国际比较,可以发现无论是在被视为学生的美国,还是在被视为“初级研究者”的欧洲,博士生都承担了大量的科研、教学和服务工作,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博士生是否具有雇员身份?这是美国学术界经常提到的一个问题。[1]对博士生身份的讨论不仅是一个学术讨论的议题,也是一个具有重要政策意涵的问题。在不同的身份定位中,博士生的身份认同及其享受的待遇差别巨大。博士生身份与博士生培养模式、培养机构、培养目标的变革直接相关,博士生“处于学生与学术雇员之间”(being-in-betwen students and academic employes)的不确定性会给他们的学习生活带来不利影响。[2]但就笔者所见,尚未有研究从跨国比较的视角来分析这一问题。基于此,本研究选取欧陆传统的德、法等国与盎格鲁萨克逊传统的美国进行比较,尝试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














一、博士生培养的欧洲模式与美国模式














博士生教育在高等教育体系中一般被视为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但在不同国家,博士生培养的差异巨大,突出表现为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之间的差别。阿特巴赫(P.G.Altbach)认为,“在不同国家,研究生教育各不相同,……美国的研究生教育包含着课程和学分、考试和撰写论文,被称为‘专业模式’(pro-fesionalmodel)。与之对应的则是欧洲的‘学徒模式’(apprenticeshipmodel)”[3] 

不同的培养模式代表着不同的高等教育体系对博士生教育的理解。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欧洲模式将博士生培养视作以工作为基础的教育和训练(work-basededucation/training);美国模式则是以教学为基础的博士生教育。[4]究其本质,该如何认定他们在科研和教学过程中的劳动,是将之理解为与成熟的科研人员性质相同的工作,还是将之视为学术训练?更进一步,参与科研和教学工作的博士生是学生,还是学术雇员?

对不同模式博士生身份的讨论,也是对博士生培养模式的再认识。在20世纪90年代出版的《高等教育百科全书》中,有学者认为美国模式开始成为博士生培养的主流:“在过去,19世纪的德国模式占据主导,在学者个人的工作中,将前沿的教学和从事科研工作相统一,……当下,教育的数量、方式和内容,特别是获得博士学位的途径已越来越像美国模式。规定的课程、更加形式化的研究训练、提交原创研究的论文作为最终的考核方式。美国及其邻国的培养模式,比一个世纪前的德国实践变得更加功利。”[5]通过对博士生身份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两种模式绝非泾渭分明,它们相互之间存在着影响。在欧洲一些国家,出现了以课程为主的“框架式”培养模式;在美国,也有很多人呼吁赋予博士生雇员地位。在欧美国家,无论是否具有雇员身份,很多博士生都以带薪工作的方式,担任助研、助教,成为该国科研和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力量。如何平衡博士生的培养成本与培养质量之间的关系,博士生培养制度是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



对博士生而言,获得稳定的物质支持是全身心投入科研工作的前提。在欧洲,一部分博士生获得了奖学金,用以支付求学期间的生活支出。更多的博士生则受雇于高校、企业等机构,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获得这些机构向他们支付的报酬。一方面,高校等机构用较少的支出完成了必要的工作,并吸引更多的人攻读博士学位;另一方面,博士生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因而在欧洲的一些国家,具有雇员身份的博士生甚至超过八成。

1.德国

2014-2015年,德国的19.6万名博士生中,约16.3万名博士生签订了雇佣合同,占博士生总数的83%。其中,工程科学领域的博士生受雇佣比例最高,约占92%。即使在比例最低的语言学专业,也有77%的博士生签订了雇佣合同。[6]一旦博士生与科研机构或企业签订了工作协议,双方就形成了雇佣关系(Beschäftigungsverhältnis)。由于博士生一般都从事与科学相关的工作,他们受专门为科研人员颁布的《科学时间合同法》(WisZeitVG)而非普通的劳动法规的保护。

在签订了工作合同的博士生中,83%的工作合同是与高校等科研机构签订的。受科研机构雇佣的博士生会参与科研项目(Forschungsprojekt)或从事教学工作(Lehraktivität)。他们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尚未获得教授职位的青年研究者共享一个共同的特殊称谓——“科学继任者”(Nachwuchswisen-schaftler),成为德国科研体系的重要力量。

除了科研机构,还有约6%的博士生与企业等营利性机构签订了合同。这一被称为“工业博士”的培养方式是由一些大型企业与高校合作培养博士生。企业帮助博士生申请培养资格,博士生完成与企业相关的研究工作,通过校企合作,企业积累了人力资本。[7]同时企业完成了对博士生的考察,便于他们在博士学位论文完成后进入企业工作。另外,还有11%的博士生与其他组织签订了合同。[8]

雇佣博士生可以节省科研机构的开支。2017年,德国博士生的月均收入为1261欧元。[9]尽管这一收入只是略高于德国月收入1035欧元的贫困线,但一些调查发现,德国的博士生很少受到贫困的威胁。[10]在日常生活中,博士生仍享受着学生的优惠政策,在食宿、交通、社会保险等日常支出方面能得到正式工作人员无法享受的优惠。这些优惠政策降低了博士生的日常生活成本,使得他们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从而整体上降低了博士生的培养成本。

受到雇佣会显著提高博士生的学习时间投入。表1反映了不同类型的博士生培养投入时间的差异。根据是否受到雇佣和雇佣工作的目标,我们可将德国的博士生分为四类,受到雇佣的博士生可分为科研和教学两类,没有雇佣身份的博士生可分为传统的“师徒制”自由培养和具有明确培养流程的框架式培养两类。无论是参与教授的科研项目,还是参与教学工作,受雇佣的博士生会将更多的时间投入科研、教学或管理工作。博士生成为科研雇员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学术工作。有调查显示,几乎所有后来从事学术工作的德国年轻学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都与高校签订过雇佣合同。[11]

2.法国

在法国,关于博士生身份的讨论与近年来法国的博士生教育改革紧密相关。1992年法国国民教育部(Ministèredel’ducationNationale)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高等教育第三阶段的相关规定》(Arêtédu 30 mars 1992 relatif auxétudes de troisièmecycle),明确了博士生教育的目标与形式。该文件指出,博士生教育旨在通过学术训练,来培养未来从事科学研究的工作者。[12]博士生须先以“训练生”或“学徒”的身份完成这一阶段的学术训练,合格后才可正式加入研究者群体。2006年8月,法国国民教育、高等教育与研究部(Ministère de l’ducation Nationale,del’Enseignement Sup- érieur etdela Recherche)出台《与博士生教育相关的规定》(Arêtédu 7 août2006 relatifàla formation doctorale),指出博士生教育不仅要为博士生提供必需的学术训练,还要让博士生获得职业化的体验,为其以后进入不同的行业训练好基础能力。[13]职业化的体验有助于博士生的身份转化成“职业人”,这一定位也转变了博士生、导师、博士培养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之间的关系。

据法国官方统计,2009-2010学年新入学的博士生获得资助(含工作合同与外国政府或机构奖学金等)的比例为68.7%,在职博士生(均无资助)的占比为16.7%,无收入无资助博士生占比为14.6%。2019-2020学年新入学博士生受到资助的人数比例升至73.8%,在职博士生占比16.8%,无收入无资助博士生的占比降至9.5%。[14]这一变化表明,博士生“职业人”的身份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可。

此外,博士生的研究资助来源是多样的,其中43.8%的资助来自法国高等教育、研究与创新部(见表2)。博士生通过签署工作合同来获取这类资助,通常包括博士生合同和工业研究培养协议(Conventions Industrieles de Formation par la Recherche)。2009年4月法国整合了之前与博士生培养相关的研究资助合同、高校辅导员合同等多种工作合同,建立了单一的博士生合同(ContractDoctor-al)。以研究工作合同的形式招募博士生,由具有科学、文化、专业性质的高等教育机构、高等教育管理公共机构、科学与技术机构等以高等教育与研究为主要任务的机构来执行。博士生的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试用期为两个月。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合同期限,但延长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15]2017年,合同制博士生月薪为1769欧元,合同所规定的研究工作之外的任务报酬以工作累计时长来计算,不低于41.41欧元/小时(法国2017年最低时薪为9.76欧元/小时)。高校作为博士生的直接雇主,须为博士生提供教育、培训课程和其他相关服务,以便他们有效地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在履行合同期间,博士生可享受连续四个月的产假、病假或不超过两个月的事假,总假期累计不超过一年。

与德国相似,不仅高校参与了博士生的资助,企业也是法国博士生获得资助的重要主体。法国工业研究培养协议的实施,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旨在加强科研领域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在工业领域为博士毕业生创造就业机会,同时促进工业领域的科研创新。协议一般由博士生、实验室/博士生所在学院、企业/企业所在地区行政管理部门签署,合同期限为三年。协议博士生作为企业与实验室联系的中间人和沟通桥梁,将科研思维带入企业的研发团队;同时,将企业对研究的可应用性与经济收益要求带回实验室的工作中。2018年,协议博士生年薪不低于23484欧元,作为雇佣方的企业每年会获得由法国高等教育、研究与创新部拨付的一次性补贴14000欧元。[16]根据法国国家技术研究协会(AsociationNationaleRechercheTechnologie)2017年的调查,96%的博士生对依托工业研究培养协议的教育模式很满意,多数博士生在完成协议规定的工作后会选择进入企业开展研究工作。[17]

3.欧洲其他国家

与德国和法国相似,欧洲许多国家的博士生也主要分为雇员和奖学金生两种身份。根据2006年的统计,三分之二的瑞士博士生在带薪学术岗位上工作,具有科研雇员身份的博士生一般会与高校签订四年的雇佣合同。作为高校的雇员,博士生的主要任务是从事研究,同时承担部分的教学工作。他们有固定的工资,但不享受休假等社会福利。在荷兰,博士生被称为“研究者博士生”(researcherPhD students)。研究发现,与其他博士生相比,具有科研雇员身份的博士生在获取高校提供的资源、资助条件等方面更有优势。[18]

在强调实施社会福利政策的北欧国家,博士生享受到了更全面的福利待遇。挪威的博士生地位和瑞士类似,但比瑞士的博士生拥有更多的社会福利。他们属于高校的临时学术雇员,领取固定工资,并且享有和正式雇员类似的福利,如固定的办公室、产假、生病期间享有工资等等。[19]在芬兰,鼓励博士生参与科研项目,甚至将参与项目作为博士生毕业的评价标准。[20]



在欧洲,雇员已成为博士生的重要身份。但在美国,受到聘用的博士生是雇员还是学生,却一直处于争议之中。美国的博士生主要通过四个渠道获得经济资助以完成学业,分别是奖学金(felowship)、助研(research asistant)、助教(teachingasistant)和贷款。如果博士生获得奖学金,就不需要其提供任何劳动或服务作为回报,担任助教和助研则需要博士生提供劳动。[21]许多博士生参与科研和教学工作,是科研和教学工作的重要力量。但是相比于正式的科研和教学人员,他们的经济回报更低。于是这些博士生开始争取与雇员相同的身份与权利。然而出于成本的考量,多数的美国高校都显得极为保守。

1.博士生与助研、助教制度

在美国,博士生以助教和助研的方式,积极参与教学和科研工作。博士生担任助教在美国已有百年历史,美国高校至少从20世纪初期开始从研究生中招募助理,从事教学工作。1928年,纽约大学化学系一年级研究生的酬劳为600美元,但要求每周教学6-8小时。马里兰大学要求学生每周授课6小时,课外还要备课6-8小时。[22]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美国高等教育规模大幅扩张,教学工作量随之大大增加。为缓解教师的教学压力,美国高校聘用大量的研究生助教来教授基础课程。到20世纪80年代,超过一半的博士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担任过助教。[23]由于博士生在大学教学中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时任俄亥俄州立大学校长詹宁斯(E.H.Jennings)曾这样评价研究生参与教学工作的重要作用:“研究生助教处于学校工作的核心位置,他们扮演了多重角色,……研究生助教同时是学生和教师、专家和入门者、传统的继承者和未来学术的创造者。”[24]20世纪90年代,由于财政困难,美国的一些高校开始削减教师的数量,同时雇佣更多的兼职教师和研究生助教上课。这一举措大大降低了高校的教学支出,如当时耶鲁大学给正教授支付的年薪是9万美元,而聘请助教一年所需的成本不到1万美元。[25]到20世纪90年代末,博士生助教大约承担了美国高校50%的本科生课程教学。[26]

同样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政府加大了对高校的科研投入,大量博士生开始参与科研工作。20世纪50年代末,美国每年向科研领域投入2.5亿到3亿美元的经费。高校通过申请国家课题获得资助,科研项目需要大量的人员投入,薪酬更低的博士生自然成为科研团队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政府提供的研究基金包含助研人员经费,平均每1万到1.2万美元的研究基金就能提供一份酬劳,当时的科研投入聘用了两万余名助研人员。[27]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高校40%的博士生有助研工作的经历。[28]如今,博士生已成为美国科研领域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2005年美国工程研究领域的350万名从业者中,被全职聘用的博士研究生占十分之一。[29]在联邦政府资助的材料科学课题中,教师成员占课题组人数的比例不到20%,而博士生所占比例超过30%。[30]一般来说,助研每个星期的工作量是10到20个小时。[31]时至今日,向博士生提供带酬劳的助教和助研职位,已成为美国高校博士生管理的重要环节。

2.博士生争取雇员身份

美国博士生在科研和教学领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他们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回报,甚至还要面临科研过程中出现的危险。“想想这样的场景,每天工作很长时间,经常加班,却只拿着最低工资。他们的工作环境有时极为危险,但他们却只接受过极少的安全训练。如果说有所收益,也只是极少的收益。你自己可以主动要求结束这一切。这是什么工作,是血汗工厂的非法移民,还是沃尔玛的低收入雇员?不,这是在美国学院和大学数以万计的科学和工程博士生之一。他们教授课程,从事研究,但是美国法律却没有帮助他们免除工作的压榨。”[32]

伴随着大量博士生参与科研和教学活动,博士生群体开始有组织地维护他们的一些基本权利,其核心就是争取与正式工作人员等同的工作待遇。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美国的博士生就开始进行集体谈判。[33]博士生经常由于工作负担过重、待遇不高而举行罢工。针对高校中出现的“权利”争议,各州采取不同的方式加以对待。公立高校和私立高校的立场也有所差异。相对而言,私立高校的立场更加保守。[34]在那些允许州雇员集体谈判的联邦州,公立高校的博士生也有权利成立工会。

20世纪70年代,威斯康星大学的博士生助教发起过三次罢工。他们要求获得与雇员相当的权益,如参与罢工,协商工资,协商工作条件等等。[35]20世纪80年代,威斯康星雇佣关系委员会认为那些为教育组织工作的学生应被纳入劳工组织,并允许他们进行集体谈判。1986年,威斯康星大学建立了三个不同的谈判组织,争取博士生助研和助教的权利。[36]此后,威斯康星大学开始在有关博士生的文件中用“雇员”定义助教和项目助理。[37]时至今日,在威斯康星大学担任助研、助教的博士生都被视为雇员,他们和雇佣者签订协议,可免除学费,享受医保福利。受到公立高校聘用的学生雇员还属于州雇员,因此担任助研、助教的博士生还可以购买一定的养老计划。由此可见,威斯康星大学博士生已经获得了与欧洲高校博士生相似的雇员待遇。与之类似,耶鲁大学也明确了这一点。[38]

3.学生还是雇员:博士生的身份之争

尽管以威斯康星大学为代表的部分美国高校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博士生的雇员身份,但是总体上,美国的博士生依然被视为学生。其中,美国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NationalLaborRelationsBoard)的决定代表了绝大部分高校的态度。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就不断接到不同高校学生关于雇员身份问题的申诉,并作出相应的裁决。该委员会的大多数裁决都强调博士生的非雇员身份。这些否决性裁定主要是基于博士生的义务、权利和与高校的教育关系三个方面确定的。

第一,参与科研工作是博士生应尽的义务。参与科研是训练博士生学术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些担任科研助理的博士生可以通过研究获得学分。博士生在入学时,被认为接受了参与科研工作的义务。因此,耶鲁大学发言人马兹克(M.Matzke)提出,耶鲁大学“不会承认(研究生)联盟,因为这样会改变人们长久以来的一种观点,即研究生是正在接受训练的学术同行(academiccoleague),而不是学者(scholar)”。[39]

第二,博士生一直都享受着学生权利。研究助理可享受学生的优惠政策(包括学生住房、医疗和保险),但不享受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包括假期、退休福利和病假)。在美国,博士生还享受了一项特别重要的福利政策,即免税的奖学金,以区别于正式工作人员。

第三,学生和高校之间“是教育关系,而非经济关系”。[40]美国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认为,助教获得的薪酬不是他们的工资,更大程度上是一种经济资助。那些声称自己是学术雇员的博士生的收入,和那些只从事学术项目的博士生的收入是相同的,因此很难说是用“工资”替代了“经济补贴”。高校与博士生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博士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研究,因此有别于一般雇佣形式下的内部对抗(inherentlyantagonistic)关系。[41]

美国高校之所以认同劳动关系委员会的认定,不承认学生的雇员身份,是因为一旦给予学生雇员身份,高校就要支付更高的酬劳,提供更完善的福利保障,面临的科研和教学成本将不断增加,且难以承受。因此,大多数高校对于改变博士生身份的尝试显得极为保守,同时,高校在这一事务上又有着绝对的话语权。1996年,耶鲁大学的助教集团宣布放弃罢工抵抗,因为学校威胁取消他们的教学工作。[42]迄今为止,博士生在美国仍主要被视为学生,当然,他们争取雇员身份的努力一直没有停止。



在博士生的身份定位上,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既有差异,也有一些共同点。在欧洲,博士生以雇员身份参与了大量的科研与教学活动。在美国的少数高校,博士生也获得了类似于雇员的身份和待遇,但总体上博士生没有获得类似于欧洲的雇员地位。这两种模式的差异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两者都是各自社会经济体制的产物,因此难以对其中的优劣进行简单的判断。

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之间也有彼此借鉴之处。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美国一跃成为世界学术中心,其高等教育模式也成为世界各国效仿的样板,被广泛学习。美国的博士生培养更被视为各国的“黄金标准”。[43]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各种因素的推动下,欧洲各国及澳大利亚纷纷启动博士生培养模式的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思路是借鉴美国模式的一些做法,如研究生院制度逐渐扩散,指导方式从单一导师制走向联合导师制,博士生的培养更加注重训练过程等等。[44]如前所述,对博士生的身份定位,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差异较大。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的部分做法也被一些欧洲国家采纳,如芬兰的高校1995年后借鉴美国的做法,引入了助教制度。美国的研究生助研制度也被一些国家所学习。在澳大利亚,获得科研基金的高校教师可以用部分经费招聘科研助理。科研助理可以是该教师所指导的研究生,也可以是其他人员。[45]加拿大的博士生培养制度与澳大利亚类似,利用科研项目聘请的科研助理可以是研究生,也可以是其他人员。[46]

博士生身份定位的关键是为了解决博士生的资助和福利问题。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的共同点是,博士生的身份及其资助在学校、院系和导师层面成为限制博士生招生规模的财政性约束因素。学校和院系如果希望扩大博士生的招生规模,则需要提供相应的雇员岗位(欧洲模式)或助研、助教岗位(美国模式)。从导师层面来看,在大部分理工科领域,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导师)需要不间断地获得经费以维持实验室的运转,同时利用科研经费向博士生提供科研助理经费。在导师的科研经费不够充足的情况下,一些博士生不得不从事助教工作来维持学业。[47]部分地由于受到这一财政因素的约束,美国的研究型博士生培养规模长期比较稳定。

博士生的身份定位问题是博士生教育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厘清博士生在科研和教学过程中的身份和定位,对我们探讨改善博士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博士生的身份是学生,但如果考察他们在高校管理体制中发挥的作用,与欧洲以及美国的博士生在很多方面是类似的。我国开展研究型博士生培养仅有40余年的历史,在博士生培养制度的草创和完善过程中,我国既借鉴了美国的制度,也有师法欧洲之处。[48]在高等教育规模扩张的背景下,我国的博士生培养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在博士生的定位和资助方面迫切需要进一步改革。

近年来,我国高校中师生之间的冲突频发,一个的重要原因是博士生承担了过于繁重的工作,但没有获得相应的报酬,使得博士生有很强的被剥夺感。客观地看待博士生在科研项目中的时间投入和贡献,并使他们的贡献获得相应的回报,以进一步提高博士生的待遇,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此外,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系统生师比偏高亦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据笔者统计,2017年,高校生师比为18.47,已高于《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文件)不超过18∶1的规定。随着高校人事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以编制为核心的“铁饭碗”在高校越发稀缺,高校不得不雇佣大量的非编制人员。高校的科研和教学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而博士生是重要的人力资源储备。是否更加充分发挥博士生的助教功能,以提高高校教学的人力资源投入,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政策选择。[49]最后,相当比例的博士生已开始履行家庭的责任。根据北京大学中国博士教育研究中心2021年的全国调查,在返回问卷的16380名博士毕业生中,已婚人数的比例超过40%。其中,23.3%的已婚博士生的首要经济来源是全职或兼职工作收入,21.4%的已婚博士生的首要经济来源是家庭资助。针对这些变化,我们建议,我国的博士生资助体系以及对博士生的身份定位可作相应的调整,在有条件的学科领域和培养单位试行一些改革。

第一,在有条件和需求的学科领域,依托科研项目,设置正式的助研岗位。学界普遍认可博士生在我国科研工作中发挥的作用[50] ,但助研岗位并没有制度化。时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杨卫院士在一次会议中就提出:“我们现在的博士生资助,基本上相当于国外的三种资助,而研究助理这种模式并没有完全在我国高校中体现出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每年新增加4万个基础研究项目,都适用于指导博士生。如果一半的项目支持博士生,那么可以支持2万名博士生。”助研制度通过合同和契约来约束资助者(项目主持人/导师)和被资助者(博士生),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同时,将博士生培养过程中的暗补变为明补,可更大程度地提高博士生的获得感。助研制度在给博士生提供充足的财政支持的同时,也使得他们有机会接受更加系统的科研训练,对于提高其科研产出也是有帮助的。[51]因此,我们建议,在科研条件优越的研究型大学,在经费比较充足并且对科研助理有较大需求的学科领域,鼓励设置正式的助研岗位,从课题经费支出科目中设置助研劳务费,并以合同的形式规定博士生的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等事项,避免争端。

第二,引入正式的助教岗位。相对而言,博士生助教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事物。博士生从事助教工作有助于提高他们的教学技能,使其能够更好地从事学术职业工作,研究还表明拥有助教经历有助于提升和促进博士生的研究技能[52]和专业发展[53] 。目前,以北京大学为代表的一些高校已经开始试点助教制度。但研究生助教大多只是课堂的辅助性角色,并没有真正担负起授课的责任,其实质的教学能力并未由此得到提升。我们认为,可引入正式的助教制度,并使助教任务多元化。经过必要的培训和锻炼后,优秀的博士生可正式担任课程教师,并为其提供相应的课酬。

第三,部分实行博士生住宿社会化。应该认识到与欧洲模式、美国模式相比,我国的博士生资助和福利制度具有自己的特色。一方面,在美国,博士生从事助教和助研工作的一个目的是解决学费和生活费问题。但我国目前博士生的学费比较低(每学年约1万元),国家提供的奖学金可覆盖博士生的学费,并且有生活费的剩余。因此博士生不一定需要通过助教、助研来解决学费和生活费问题。另一方面,在美国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博士生大多不住在校园之内,住宿费高昂,在纽约、洛杉矶、柏林、伦敦等博士生培养集中的大城市尤其如此,欧洲一些国家博士生的雇员制度以及美国的助教、助研制度的一个功能是解决博士生的住宿费用问题。而我国的高校基本会给博士生提供住宿,且住宿费低廉。但学校提供的住宿往往只能满足简单的生活需要,实际上无法满足已成家的博士生的居住需求。许多博士生不得不在外面租住价格昂贵的住房。这就形成了一对矛盾,一方面高校难以为博士生提供足够的住房,宿舍紧缺甚至成为制约扩大博士生招生规模的一大障碍;另一方面许多博士生的床位长期无人居住。为解决这一矛盾,对于已婚尤其是育有子女的博士生,可提供相应的住宿补贴,鼓励其在校外租房,满足博士生的多样化需求。


注释:

①  法国国民教育部和高等教育与研究部两个机构会因执政党的更替或教育改革的需求而进行拆分或整合,因此在不同时期其名称会有所变动。例如1992年,法国高等教育隶属国民教育部(Ministère de l’Education Nationale)管理;2006年,国民教育、高等教育与研究由同一个机构管理,名称为法国国民教育、高等教育与研究部(Ministère de l’Education Nationale,de l’Enseignement Supérieur et de la Recherche);2018年至今,高等教育由高等教育、研究与创新部(Ministère de l’Enseignement Supérieur,de la Recherche et de l’Innovation)管理,国民教育则由国民教育、青年和体育部(Ministère de l’Education Nationale,de la Jeunesse et des Sports)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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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Le Ministre d’Eat,Ministre de l’Education Nationale,le Ministre de la Recherche et de la Technologie et le Ministre Délégué à la Santé. Arrêté du 30 Mars 1992 Relatif aux Etudes de Troisième Cycle[EB/OL]. https://www.legifrance.gouv.fr/jorf/id/JORF TEXT000000722909.

[13] Ministère de l’Education Nationale,de l’Enseignement Supérieur et de la Recherche. Arrêté du 7 Aout 2006 Relatif à la Formation Doctorale[EB/OL]. https://www.legifrance.gouv.fr/jorf/id/JORFTEXT000000267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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