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官之有?英文职务翻译充溢中国“官本位”特色
几千年的文化习惯让“官、民” 概念深入人心,以至于成为中华文化的DNA。只要带有一点管理职责,区区副科长,负责三五人,也是“当官的”,流风所致,连小学课堂里代老师收发作业的课代表,也招引不少家长的重视。
也因此,英文的职务翻译充满了中国的“官本位”特色。Judge叫法官、Speaker变成议长、Minister是部长大人,Minister 本意是与give help or service连在一起的,所以教会里有人担当这个称谓,普通人看护、照顾别人也用这个词。到了政府部门,看护人/看门人/看管人?那像什么话?!当然得是部门之长。
粗粗罗列,officer对应军官、官员,还有警官、移民官、翻译官、……总之,既是来自官府衙门, 非得带个官字、长字不可,管你是译员还是普通办事员。时至今日,企业主管/ 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还有被翻成执行长的呢!
遥想当年,中西文化初相逢,这Judge 乃断案之人,于我们是至少县大老爷才有资格做的事,称为法官,天经地义。至于Judge里蕴含的评判、仲裁、鉴定的意思,就不必太过操心了。事实又是如何呢?
我们现在近距离看奥克兰法庭审案,罪名的定夺,实际上是十二人组成的jury (所谓的陪审团)决定,那些握有生杀大权的人,都是随机选来的平民百姓,普通就如你我他。既不是权倾天下的大老爷,也基本没有学富五车的专业法律知识。关乎一个人的自由、前途和名誉的终身大事,就这么由这个临时组成的法庭决定。
这管事的主儿们,没一个是官,也没德高望重的什么事儿。结论出炉,使命结束,一言九鼎的衮衮诸公立马云散,做买卖的,继续吆喝去;家庭主妇,煮菜做饭;学生仔,回到大学堂埋头再苦读。
从法律专业角度,说得难听一点,整个法庭全是“乌合之众”,除了judge、律师以外。所以,审判过程中,法官会将重点、关键、要害……一一提示,但都是“友情提醒”,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一切裁定都由jury 讨论做主。Judge 在整个过程里,只是在罪名成立之后,判罚刑期的长短而已。这样来说,法官才是名副其实的陪审。
当然,万事都有例外。也许民主的概念已经萌芽,也许中文里实在找不出对应的官位,议员/Member of Parliament,就硬生生非官非长地横空出世。但可惜的是,在很多人的心目中,这些制定法律的人,依然是高高在上的官老爷。剪彩啦、讲话啦、嘉宾啦,都是脸上增光的荣耀,反过来批评起来,他们也总是“高官厚禄”、“不恤民情”……盖因内心深处,总也有一个神圣的官位似隐似现。
想起国家党议员Alan Gilmore 2013年被迫辞职的往事,起因不过是卖酒的不卖酒给他“这高官”吃饭助兴,他抬出总理来压人,威胁要开除这不知天高地厚的区区酒保(饭馆服务员)。结果,丢饭碗的不是跑堂的,这位议员先生反而自身成了过河的泥菩萨。
这堂堂大官还不及“小民”、“草民”,您说,这新西兰的官又该当何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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