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人 与你的房子息息相关!这项管理办法有新变化→
珠海人注意!
事关你的房子,
这项管理办法有新变化!
珠海拟修订
《珠海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快来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都有哪些变化吧~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政策措施,《珠海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与现行规定及先进经验不相适应。为了加强珠海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组织修订《珠海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下面,
就让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
本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交易监管平台进行信息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0日内,在交易监管平台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予以记载并及时更新。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之前,应当合理确定销售价格报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价格在交易监管平台公示。市、区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商品住房项目的销售价格备案工作进行指导。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规定在交易场所做好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工作,同时在交易监管平台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需要现房销售的,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交易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十日内通过交易监管平台一次性公示全部可销售商品房房源和销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价格,并公开销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预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将下列材料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采取预售的,应当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采取现售的,应当公示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不动产权证书及现售备案文件;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附件;
(五)商品房项目总平面图和测绘报告;
(六)商品房销售控制表;
(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八)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
(九)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的,应当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以及受托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备案证书;
增加完善有关项目信息和商品房销售信息的内容。
例如可能影响居民生活的公共配套设施因素所在位置。包括垃圾分类收集房、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等垃圾处理设施,配电房、变电箱、变压器、燃气供应站,公共厕所、化粪池,通信基站,物业服务用房、社区服务用房,消防泵站、消防水箱、消防控制室,地下室通气口、采光井,公交首末站,肉菜市场,以及主管部门及开发企业认为需要公开公示的其他内容。
项目红线外1000米内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及其他危险场;项目红线外100米内高压线路、微波信道、无线通讯基站及其他辐射源等项目周边影响因素。
商品房可能受到工业、建筑施工、交通等噪声污染的,还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或者在网络销售平台说明所销售商品房的建筑隔音情况、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明确规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业务,应当使用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发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通过交易监管平台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未经委托的房源及客户信息开展中介服务。
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其经营场所或通过其他媒介自行发布存量房房源信息的,应当在该存量房房源信息通过交易监管平台发布后方可进行,并将房源核验时交易监管平台自动生成、唯一匹配的房源二维码随房源信息一起发布,供公众查阅房源的基本情况和真实性。
主管部门对在本市开展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完善房地产行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良好或不良信用记录,依法采取相应的信用激励或信用惩戒措施。
据悉,本次意见征集反馈
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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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新修订的
《珠海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能够更加规范珠海市的房地产市场
让市民购房更有保障、
更安全、更放心!
来源|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自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