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采集渠道!珠海拟出台管理新办法,事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
明确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
明确信用评级的标准;
细化扣分标准……
事关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信用信息管理,
珠海拟出台管理新办法。
近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基本沿用了《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珠规建房〔2016〕21号)的整体结构和四个信用等级的划分,并在其基础上,对原相关条文进行优化,更具有可针对性和操作性。
《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
采集渠道有哪些?
一起来了解!
根据《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等管理活动。
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征集意见稿》提出,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纳入珠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信用信息采集
在信用信息采集方面,《征集意见稿》主要规定信用信息的采集主体、信用信息的分类和内容、信用信息采集的渠道、信用关联、信用信息管理等内容。
信用信息采集主体 |
各级住建部门应当按“谁监管、谁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
信用信息分类 |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信息构成。
基础信息包括开发企业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构成、出资状况、资质等级、人员配置信息、财务信息、开发项目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住建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表彰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房地产开发管理、工程建设与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拒绝行政监督管理形成的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 |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下列渠道进行采集:
企业自行申报;
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获取;
市、区住建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的日常监督及执法检查信息;
行业协会报送相关信息;
相关部门、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提供。
信用关联 |
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与该企业的股东信用信息实行关联管理,并在信用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开发企业股东为本市开发企业的,该开发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同时记入其股东的信用信息档案。
信用信息管理 |
信用信息经采集、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后,非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未经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信用信息不得公开。
信用分值如何计算?
评级标准是什么?
信用等级有哪些?
不良行为如何处理?
……
接着往下看!
信用评价
在信用评价方面,《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信用计分原则,信用评级标准、信用等级评定及更新。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根据开发企业信用分值评定。
信用分值=基础信用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
开发企业的首次信用评价,基础信息填写完整且真实有效的,获得基础信用分100分;非首次信用评价的,以上一次的信用分值作为基础信用分值。
评级标准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级按照《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级标准》(见附件)进行。市住建部门可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对《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级标准》进行调整。
等级评定市住建部门依照信用分值对开发企业进行年度评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较差)四个等级。
A级:信用优秀,年度信用分值120分以上(含120分);
B级:信用良好,年度信用分值100分(含100分)至120分之间(不含120分);
C级:信用一般,年度信用分值80分(含80分)至100分之间(不含100分);
D级:信用较差,年度信用分值低于80分(不含80分)。
动态更新开发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信用记分情况的变化而动态更新。
信用信息使用
在信用信息使用方面,《征集意见稿》主要规定信用信息的发布、信用管理及不良信息的处理等内容。
信用发布 |
市住建部门定期将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情况抄报省住建厅,同时抄送市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督管理、人民法院以及人民银行等部门,作为各部门日常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
信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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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信用评级结果为A-D级的开发企业,各级住建部门根据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实行下列差异化管理:
A级企业,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列入重点扶持的骨干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参与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资格,具有市场准入、资质升级、报建管理、工程监管、预售监管等优惠政策支持。
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在信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优先推荐。优先推荐参加各项评优活动。
B级企业,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实行常规监管。具有参与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资格,市场准入、资质升级、报建管理、工程监管、预售监管等按规定参与;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进行推荐;推荐参加各项评优活动。
C级企业,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须到项目所在区住建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交限期整改方案。
在整改期间,严格实行工程监管、预售监管等各项监管;不推荐参与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不推荐参加各项评优活动;不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进行推荐。
D级企业,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重点实行严格的工程监管、预售监管等各项监管。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项目所在区住建部门应当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查处。
不良行为处理 |
开发企业产生不良信用信息未整改、处理完毕,或多次产生同一类不良行为,屡禁不止,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将作为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长期储存于开发企业信息中。
此外,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
信用信息披露公开期限、
信用评价结果异议处理方式等内容。
据悉,《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21日。
可识别下方二维码
或者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查看《征求意见稿》全文
以及相关附件,
并提交意见建议。
加强对相关企业的信用监管,
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
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
诚信管理体系,
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
和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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