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施行!珠海立法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
2022年9月29日
《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
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下称《规定》)
由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作为全国首部专门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将重点打击“三包一挂”现象,其中明确,施工单位因转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被行政处罚的,三年内将无法在珠海承揽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什么是“三包一挂”?
“三包一挂”指的是建筑领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违法现象,该现象在全国普遍存在且由来已久,成为市场公平、社会信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廉洁从业等领域的隐患顽疾,也是近年来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因素之一,严重影响珠海建筑业健康发展。
因此,珠海亟需开展专项立法,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提供制度保障。《规定》将为珠海市惩治建筑领域“三包一挂”违法行为提供立法保障,体现了珠海市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整顿建筑业市场秩序的决心,对提升珠海市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化水平,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产生重要深远意义。
以堵塞源头漏洞为中心任务
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珠海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从源头上堵塞漏洞,作为本次立法的中心任务,以招投标行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惩处机制和力度为三个有力抓手,围绕一个中心任务和建筑领域“上中下”游三个核心问题,开展适度超前的制度设计,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
项目管理“应纳尽纳”
实现政府投建工程全覆盖
本次立法做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纳尽纳”,将“以政府其他各类资源”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对于规制该类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防范、化解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具有必要性,体现《规定》对各类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全覆盖。
(相关条款:第二条 )
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将违法违规扼杀在萌芽状态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中的违法发承包行为往往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就已经开始酝酿,《规定》针对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权责不一致、规则不透明、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多措并举完善招投标制度,力争将违法违规的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
法规针对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权责不一致、规则不透明、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多措并举完善招投标制度。
一是建立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二是健全招标人内控机制,规定招标人应当制定定标工作规则和项目定标方案。
三是明确“评定分离”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框定我市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方向,并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是完善国有企业定标机制,规定国有企业代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时应当采取集体议事法定标,由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五是完善定标资料备查制度。
(相关条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确保参建各方行为规范
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
工程建设能否合法合规进行,参建各方尤其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行为规范与否至关重要,确保参建各方行为规范,相关责任的落实是重要保障。《规定》为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明确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主体相关责任进行了一些制度设计。
一是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
二是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合同管理。
三是加强资金流向监管。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在银行开设用于工程款收支的专户,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四是建立履约评价机制,建设单位对各参建单位开展履约评价,履约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纳入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五是明确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
六是明确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况的制止和报告义务;明确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核。
(相关条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完善违法查处机制
着力解决“查处认定难”问题
针对目前建筑领域“三包一挂”违法行为查处力量分散、力度不足的问题,法规完善了查处工作机制,着力解决“查处认定难”问题。
一是由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统筹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信息平台,建设工程项目全流程相关资料录入信息平台,实现建设工程全流程监管。
二是建立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公安、建设、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是建立违法线索移送机制,人社、信访等部门在受理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时,发现“三包一挂”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是加强部门间执法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因实施行政处罚需要查实资金流向的,可以依法请求税务部门、银保监部门协助提供报税和银行流水资料。
五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六是建立治理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联合检查机制,联合检查组在全市范围内每年开展联合检查行动,对发生质量安全、大规模欠薪等问题的建设项目,应当立即启动倒查机制。
(相关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建立机制加大惩处
一次违规受罚三年禁止承揽
《法规》完善了针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机制,并坚持“严监管、重处罚”原则,更加严格地规范本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中的发承包行为,一方面在现有的法律责任基础上加大了处罚力度;另一方面针对新设定的一些行为规范,增设了相关行政处罚措施。
一是加重招标人和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将其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为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晋升职务等的重要依据;
二是提高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罚款额度;
三是明确承包单位未按要求建立施工管理制度和台账、分包管理制度,以及未按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法律责任;
四是明确总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存在“三包一挂”违法行为,但未向建设单位及时报告的法律责任;
五是加强对“三包一挂”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明确禁止存在转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在珠海承揽政府投资项目工程;
六是明确公职人员违规干预工程建设行为的,依法应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相关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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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三包一挂”等违法行为
打出组合“重拳”
珠海将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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