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市民多样化、品质化出行需求,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珠海出台新规定!
一起来看看~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生活节奏的加快,传统公共交通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而网约车的出现,更好地满足了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但同时,网约车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平台监管不到位、非法运营等。
针对这类问题,近日,珠海市印发了修订后的《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需取得什么证件?
是否需要申请备案?
对驾驶员有什么要求?
网约车需遵守哪些规定?
……
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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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须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本市经营网约车的,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国家规定的材料。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以开展相关业务。
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告知从事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的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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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申请从事网约车驾驶员的,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国家规定的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且考试合格的驾驶员,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与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内容相同的,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可以互认。
网约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完成。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纯电动乘用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550毫米;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行驶证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2年。
网约车权属发生变化的,车辆所有人应及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约车运输证变更。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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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纳税;
(二)承担承运人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性能检测;
(四)确保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
(五)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平台内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六)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七)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自次日零时起向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传输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等基础静态数据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动态数据;
(八)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并在平台公布,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发票;
(九)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十)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巡游揽客;
(十一)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十二)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
(十三)所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十四)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十五)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保证运营、监管设施设备完好,不得破坏、改装,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当在故障排除后运营;
(三)不得接入未取得本市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使用未取得本市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四)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五)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六)不得巡游揽客或进入巡游车专用通道、站点轮排候客、揽客;
(七)不得在载客状态时承揽其他约车业务;
(八)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九)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乘客乘坐网约车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
(六)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七)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八)按预定的标准和方式支付车费。
乘客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的,应提供以下信息:
(一)投诉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网约车的车牌号码或驾驶员从业资格信息等营运信息;
(三)发票或专用收费凭证等;
(四)投诉的事实和要求。
负责投诉处理的部门不得泄露投诉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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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考核。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通信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市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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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管理规定》
不仅明确了珠海市网约车的
发展原则和许可条件,
还有助于规范网约车的经营行为,
强化了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有效保证了
珠海市网约车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来源|珠海政府网、珠海传媒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