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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机制!珠海拟出台新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完善工程建设领域

招标投标机制体制,

珠海拟出台新办法!



近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



根据《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办法》共五章四十二条,

包括总则、异议的提出和处理、

投诉的提出和处理、

监督管理、附则。


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何?

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

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

如何处理?

一起来了解!



异议的提出和处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异议和投诉受理方式。


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

  • 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日前提出;

  • 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开标现场情况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 对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定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分别在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和中标公示期间提出。


除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外,异议提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招标人在对异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后,应当即时办理签收手续。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异议提起人可依据其曾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的证明材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签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异议,并向异议提起人发出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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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异议提起人不是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 未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的;

  • 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书未署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有效联系方式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没有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的,委托代理人没有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不明确的;

  • 异议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

  • 开标现场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后招标人处理决定已经投标人确认的事项,开标后又就该事项提出异议的;

  • 招标人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无新的事实证据,又就同一问题提出异议的。

具有上款第三、四项所述情形,异议提起人可以在异议提出期限内或者招标人发出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一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


招标人收到异议书并办理签收手续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


异议提起人按照《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第二款进行补正的,以招标人签收补正后的异议书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招标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完成异议处理。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定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对开标现场情况有异议的,异议提起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招标人处理异议中因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组织专家评审等原因无法在时限内答复的,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明确告知异议提起人最终答复期限。




投诉的提出和处理

《征求意见稿》提到,依法实行限时、实名、书面投诉制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实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投诉。依法应当先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规定期限。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 相关请求及主张;

  •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时应当同时附上异议答复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可证明投诉人已提出异议的材料。


投诉人不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投标人的,还应提供投诉人是投诉项目的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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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但未提出(包括符合异议不予受理情形,招标人不予受理异议)的;

  • 超过规定的投诉时效的;

  • 投诉人不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 投诉事项不具体、不明确,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以个人名义提出投诉的,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有效联系方式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单位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没有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的,委托代理人没有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不明确的;

  •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 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

  •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征求意讲稿》指出,相关单位和人员拒不配合投诉调查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 对于投标人,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通报;

  • 对于招标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于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可以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 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通报;

  • 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 对于投诉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驳回其投诉。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

  •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 被投诉人的答辩及主张;

  • 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结论及依据;

  • 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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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提出,异议处理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法的线索或者证据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移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公安或者司法机关予以查处,不得隐匿或者掩盖。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受理异议或者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投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等行为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后,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投诉人对投诉事实或者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或者投标人拒绝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异议处理的监督或者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报送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


上述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则

《征求意见稿》提到,异议和投诉处理中,除中标人之外的其他投标人存在被取消投标资格或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的情形的,视为对入围评标环节投标人结果和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在中标公示发布前,对资格审查结果的异议和投诉处理过程中存在投标人是否被取消投标资格,从而影响入围评标环节投标人情形的,应对异议和投诉所涉投标人重新进行资格审查,重新资格审查结果影响入围评标环节投标人情形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入围评标环节投标人数量及入围评标环节投标人处理方式重新确定入围评标环节投标人。


采用择优推荐入围方式确定入围评标环节投标人的,则仅根据异议和投诉涉及投标人重新资格审查结果,存在取消投标资格情形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入围评标环节投标人数量及入围评标环节投标人的处理方式补齐入围评标环节投标人数量并对补充进入评标环节投标人进行评标,原则上不得推翻与异议和投诉无关的原资格审查结果及入围评标环节投标人。


在中标公示发布前,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和投诉处理过程中存在投标文件是否为无效投标文件情形的仅对异议和投诉涉及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标,存在无效投标文件情形的,该投标人退出招标程序,招标人按照剩余合格投标人进入定标环节开展后续招标活动。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异议和投诉处理决定中涉及重新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应当限于异议和投诉涉及投标人,原则上不得推翻原资格审查委员会作出的与异议和投诉无关的资格审查结果。


异议和投诉处理决定中涉及重新评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内容应当限于异议和投诉涉及内容,原则上不得推翻原评标委员会作出的与异议和投诉无关的评标结果。


《征求意见稿》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异议是指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开标现场情况或者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定标结果可能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问题,依法向招标人提出不同意见及主张的行为。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可能存在的遗漏、错误、含义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提出疑问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异议。疑问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

  • 投诉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异议人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异议或者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服,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制止违法行为或者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 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参加投标竞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项目的使用人、潜在投标人、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或者服务的特定供应商或者分包人等。


据悉,《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27日

可识别下方二维码

或者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查看《征求意见稿》全文,

并提交意见建议。


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异议和投诉的各个环节。

有利于维护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领域交易市场秩序,

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领域

招标投标机制体制。

快来提出你的意见吧!
来源|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自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分图片来自珠海传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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