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规划师论坛2】新时期我国都市圈治理的新逻辑与变革方向探讨

龙茂乾 李婉 等 规划师杂志 2022-04-26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本期主题:区域协调发展与都市圈发展规划 


【编者按】

2019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专门发布指导意见,都市圈正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重要的调控单元,成为区域协调发展的突破口。尽管我国都市圈发展已取得一定经验,但仍面临着协调发展的领域有限、系统性的顶层设计不足、协调机制和执行保障机制缺乏等问题。因此,本期“规划师论坛”栏目以“区域协调发展与都市圈发展规划”为主题,在深入剖析相关概念及内涵的基础上,探讨新时期都市圈治理的逻辑和方向,并详细介绍美国西雅图大都市区,以及我国深圳、济南、福州和武汉等都市圈协调发展规划的方法与策略,以供读者参考。

【规划师论坛2】

新时期我国都市圈治理的新逻辑与变革方向探讨

作者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体规划研究中心战略所龙茂乾,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体规划研究中心战略所李婉,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体规划研究中心战略所所长助理扈茗,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体规划研究中心战略所所长欧阳鹏,清华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院长助理、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规划师、总体规划研究中心主任卢庆强在《规划师》2020年第3期撰文,20世纪末以来,我国多地开始了都市圈治理的探索实践,随着国家提出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都市圈正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重要的调控单元。作为城镇化战略、区域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叠加的重要地域空间,新时期都市圈的治理创新是一项重要的实践课题。文章回顾了过去我国都市圈治理的主要做法与瓶颈制约,借鉴国际都市圈治理的典型经验,探讨我国都市圈治理的新逻辑和新方向,提出新时期都市圈治理应遵循“平等协商、同城发展、互利共赢”的逻辑,创新规划理念与方法,建立全方位协调机制;国家应以同城化发展为目标,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和统计制度改革,开展都市圈发展综合试点研究与实践。

[关键词]都市圈治理;同城化;协调机制;治理变革  

[ 文章编号 ]1006-0022(2020)03-0012-05 

[ 中图分类号 ]TU981 

[ 文献标识码 ]A 

[ 引文格式 ]龙茂乾,李婉,扈茗,等.新时期我国都市圈治理的新逻辑与变革方向探讨[J].规划师,2020(3):12-16.





我国都市圈治理的典型实践

我国都市圈治理的相关实践始于20世纪末。1999 年江苏省提出都市圈规划设想,2001 年编制了苏锡常、南京和徐州都市圈规划并于2002 年批准实施。此后,哈尔滨、杭州、成都等城市也开展了都市圈规划编制或研究工作。总体而言,我国都市圈治理实践的特征和做法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以都市圈规划为主要治理工具

自江苏省三大都市圈规划编制实施以来,都市圈规划逐渐成为都市圈治理中常用的政策工具。编制实施的主体一般为中心城市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周边城市参与,编制和研究工作主要依托联席会议等形式来推进。

(二)探索建立协同决策机制和政策落实机制

协同决策机制和政策落实机制是制定与实施都市圈各项规划、政策的重要保障。我国部分都市圈在这方面开展了诸多实践。例如,南京都市圈在政府合作方面开展探索,先后举办了都市圈发展论坛、市长峰会,发布了共同发展行动纲领,成立都市圈城市发展联盟等。据统计,我国半数以上的都市圈都设立了协调机构,通过举行协调会议、签订专项合作协议等方式推动都市圈发展重大决策落地,部分都市圈成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以服务科学决策。

(三)都市圈合作集中在交通、公共服务、产业协作和生态环境等领域

我国都市圈将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作为重要建设目标,进行了都市圈交通网布局,逐渐形成以中心城市为核心的交通圈。部分都市圈在社会保障接轨衔接、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共享方面取得一定成效,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的同城化程度有所提升。一些中心城市的产业辐射作用进一步扩大,都市圈内各城市在产业承接、产业结构升级、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发展等方面取得进展。部分都市圈探索了水资源共保、流域生态保护横向补偿等生态环境共保机制。

近年来,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城市间的交流联系愈发紧密,部分省市提出要以都市圈为抓手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经过多方酝酿,国家于2019年2月发布《关于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将都市圈作为我国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和支撑,标志着都市圈发展从地方实践阶段进入国家引导和地方实践相结合的新时期。与地方实践阶段相比,以《意见》为代表的国家引导政策指明了新时期都市圈发展的新方向,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对都市圈范围认知更加深入,更加强调通勤和同城化联系。明确都市圈的空间范围是接受中心城市的日常生产生活联系和辐射的范围,强调区域内的紧密联系,打破空间分割和利益分割的藩篱,强调都市圈的生活圈、经济圈、生态圈、文化圈和协同治理圈的共同体属性。②更加强调构建都市圈现代化治理体系。从治理体系视角看,《意见》回答了为什么治理、谁来治理、治理结构是什么、治理什么和怎么治理等关键问题。可以说,《意见》初步构建了都市圈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基本框架。

总的来看,我国都市圈发展产生于地方自下而上的探索,发展范式经历了从自发实践到国家引导下的有序分类推进的转变。都市圈发展路径逐渐清晰,系统性和战略性不断增强。从认知上看,都市圈的发展规律得到进一步重视。从引导思路上看,注重因地制宜分类分阶段推进发展。从重点内容上看,硬件和软件并重,更加强调改革、创新、探索,而非单纯的建设。





我国都市圈治理面临的瓶颈制约

尽管我国都市圈治理取得一定经验,但仍然面临三大突出问题。

(一)“大城市病”限制中心城市高质量发展

当前,我国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都逐渐出现了因人口、功能、资源过度集聚而带来的一系列“大城市病”。据有关机构测算,全国几十个主要城市高峰拥堵延时指数超过1.7,70%的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大部分都市圈中心城市出现了交通拥堵,失业率、犯罪率上升,环境污染加剧等,影响了居民的工作和生活,进而制约了中心城市的高质量发展。人口规模庞大且过度集中于中心城区,对饮用水等资源供应、城市公共服务供给造成较大压力。

(二)同城化水平不高,协调机制和执行保障机制缺乏

从实施效果看,我国都市圈规划除了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有明显进展之外,其他领域的实施成效相对有限,同城化水平较低。在政策实施方面,由于缺乏成熟的政策实施传导机制,缺乏有效的成本共担、利益共享机制和监督机制,规划实施存在困难。在发展决策方面,以政府联席协商为主,具体决议以合作协议的方式呈现,但社会参与机制不健全,专家智慧和公众声音对决策的贡献不多、影响不大。

(三)都市圈监测和评估手段匮乏

目前都市圈划分标准缺乏和相应的统计制度尚未建立,既不利于有效评估都市圈发展现状和问题,也不利于指导和促进都市圈长远健康发展。这一状况明显落后于我国都市圈发展的实际情况,故急需建立都市圈划分标准和相适应的统计制度。此外,一些发达地区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展了都市圈的监测和评估,但仍不够系统和全面,对都市圈发展的指导意义不强,亟待建立标准的、系统的都市圈监测评估大数据平台,为都市圈发展和治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国际都市圈治理经验

日本、英国、德国等国经过多年发展形成了具有特色的都市圈发展模式,积累了丰富的治理经验,在治理理念、协调机制和规划手段等方面对我国都市圈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一)以均衡化为导向,践行可持续发展和人本理念

为了应对都市区核心区人口和经济过于集中带来的环境恶化、社会治安水平下滑和就业失衡等“大城市病”,国外一些大都市区在规划和建设中以均衡化为主导理念,通过建设卫星城、加强轨道交通联系等措施疏解中心城市的功能和人口,引导大都市区空间结构由“单极集中”向“多心多核”的均衡状态转变。

当前,主要发达国家已经进入城镇化成熟阶段,大都市区治理更多面临社会公平、环境质量、就业机会和生活品质方面的挑战。为应对这些挑战,许多大都市区将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建设人性化城市、提升城市竞争力及生活品质和增强文化认同作为核心发展目标,在环境、社会和住房等领域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等理念。例如,大伦敦规划在“伦敦的人民”一章中提出要进一步改善大伦敦都市区居民的生活水平,注重机会公平,增加住房供应,提供经济适用房,加强教育等社会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巴黎大区2030 战略规划》提出改善居民日常生活,包括增加住宅以解决住房危机,创造工作岗位并促进职住平衡,提高公共设施的可达性和服务质量,以及改善城市空间和自然环境等措施。人才规划、艺术规划和历史文化遗产规划等“软实力”也开始被纳入中长期战略规划中。

(二)建立多样化的区域行政协调机制并采用多种政策工具

区域性问题利益复杂交织,需要有效的区域行政协调和管理机制及相应的政策工具加以解决。经过多年实践,国外都市圈探索出多种跨行政区协调机制,主要由中央政府、都市圈政府、大都市区委员会或董事会等主体推动协调进程,也有通过合并规划职能或专项协调机构进行协调。具体政策工具涉及法律法规、协调会议和跨区域项目等。

东京都市圈是中央政府主导区域协调的典型代表。日本中央政府通过权威的区域规划体系、强有力的项目资金保障、政策配套和自上而下的宏观调控,达到主导东京都市圈协同发展的目的。同时,东京都市圈也探索了一些地方性的区域性协作机制,其中跨区域协议会较常见,如“东京都市圈交通规划协议会”和各地方自治体领导人联席会议,以及“关东地方行政联席会议”“七都县首脑会议”“首都圈港湾合作推进协议会”等,这些地方协调会议成为中央政府主导区域协调机制的有益补充。

通过都市圈政府协调的典型代表是大伦敦都市区。都市区内各地方政 府在法律、政策的规定和指引下,在中央政府的调控下,通过举办地方政府峰会、建立政治领导小组及战略空间规划官员联络小组等机制,加强跨域协同事务的沟通、组织和领导。

通过大都市区委员会或董事会进行协调的代表是华盛顿大都市区。大都市区委员会采用成员制,都市区内城市政府作为成员加入,其财政来源于联邦和州的拨款、契约费和成员政府。委员会主要统筹基础设施共享、购买石油、天然气及其他公用设备等,还通过设立专门协调机构、促成地方政府达成合作协议等,推动都市区协同发展。

通过合并规划职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代表是德国柏林—勃兰登堡都市区。柏林—勃兰登堡都市区建立了跨州联合区域规划机构—柏林—勃兰登堡联合规划部,将两个联邦州的空间规划完全整合到都市区域规划体系中。作为唯一具有区域规划职能的行政部门,联合规划部拥有制定和执行大都市区层面规划的决策权,负责编制区域规划,目标是协调解决区域之间的发展矛盾。除了正式规划合作之外,联合规划部还积极促进公众参与,如通过举办柏林和勃兰登堡各自的“城市/ 州论坛”、两州交界地区的“邻里论坛”等,促进社会各界就都市区各项发展议题展开对话。

国外都市圈治理的常见政策工具包括对区域协调做出具体规定的法律法规、直接面向协调事宜的联盟会议和协商平台、直接推动协调进程的跨区域重大项目。例如,英国跨区域协同治理的相关内容集中于3部政策性文件,分别为《国家规划政策框架》《实践指南》《地方规划审查程序实践指南》,对需要协调的战略性领域、合作的主体及合作的监督审查做出相应规定。上文提及的日本、英国和德国专门处理跨区域协调事宜的机构及其协调会议,主要起到搭建协商平台的作用,通过会议形式的协商,切实推动具体的协调议题和协调政策实施。跨区域重大项目也是区域协调落实的重要抓手。例如,鲁尔地区联盟是德国鲁尔地区专门负责协调跨区域发展事务的机构,其重要职能之一即为设立大型跨城市、跨区域建设项目,项目涉及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区域文化发展等领域,成功实践的项目如鲁尔区工业文化之路、埃姆歇景观公园和欧洲文化城等。同时,都市圈规划本身也属于都市圈治理的政策工具之一。

(三)制定动态性、法制化和开放协商式的都市圈规划

规划是国外都市圈治理的重要手段。国外都市圈规划注重规划的前瞻性和动态更新。都市圈规划往往经历过多轮次编制和更新,依据不断变化的发展现状和趋势,通过及时调整目标和策略,保证规划的前瞻性和适用性。例如,日本先后制定5次首都圈规划,每次修订均根据国际背景变化、国内战略要求和东京历史使命的变迁做出适应性调整与完善,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理念。

国外都市圈通过立法为治理提供法律保障。例如,日本政府制定了《首都圈整备法》等法律、配套法规和技术标准,其中包括多项操作层面的法律,如规范项目建设的《城市规划法》《建筑基准法》《土地基本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确保了都市圈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还制定了相关税收和资金政策,以保证都市圈规划的顺利实施。例如,英国颁布的《大伦敦政府法》规定了大伦敦市长跨域协同的职责,《规划和强制性采购法》规定了地方规划与大伦敦空间战略的协同关系,《地方主义法》规定了大伦敦地区各自治市政府的合作义务。此外,大伦敦规划通过“实施规划”“年度监测报告”“机遇地区和强化地区规划框架”“补充规划指导”4 个关键文件构建了完善的实施保障机制以落实规划。

国外都市圈规划通常由多主体协商决策,有效的公众参与贯穿规划始终,参与者可分为四大类:一是专业咨询公司受规划编制者委托承担一些专业的研究或组织公众参与;二是民众主要为规划编制提供意见和建议,并对规划进行评价;三是规划组织者听取、协调和整合意见;四是专家顾问组提供前瞻性、关键性的战略建议。公众参与是都市圈规划中重要的环节,通过公众意见表达这一政策程序来整合各方诉求。例如,在大伦敦规划过程中,伦敦市长通过法定的公众参与环节,整合政府机构、社会团体、企业、行业代表机构、志愿组织和社区等各方意见,促进规划在更大程度上凝聚共识;在芝加哥大都市区规划中,组织方通过宣传性、展示性公众参与活动来增强规划的接受度和认同感。





新时期我国都市圈治理的新逻辑

都市圈治理对都市圈发展具有根本性和长远性的作用。针对都市圈治理面临的瓶颈制约,借鉴国际经验,新时期我国都市圈应从传统的“行政区经济”“以邻为壑”管理模式走向“平等协商、同城发展、互利共赢”的治理新逻辑。在实施操作层面,具体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平等自愿地协商讨论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和各利益相关者就都市圈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协商讨论,形成决议。参与讨论的各方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积极对话,在充分讨论、循序渐进及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共同形成切实可行、责任明确的行动决议。没有协商共建需求或意愿不强的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和部门不应以行政手段或其他任何形式要求其参与到都市圈发展建设中。都市圈层面的各项行动决议,都应基于发展条件和实际需求自下而上地协商讨论形成。上级政府和部门对都市圈发展建设有指导监督之责,应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先行先试,而不应自上而下地要求都市圈内各地方政府达成行动决议。

(二)常设机构搭建协商平台

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有实际需求的地方政府自下而上地组成常设协调机构,各利益相关方都有代表参与,作为都市圈发展建设的推进主体,组织协调各项事宜。在常设机构中,中心城市等高等级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县乃至镇一级层面都可以参与其中,不同尺度的地方政府就重大问题展开协商讨论,有利于形成切实可行的行动决议。

(三)广泛的社会参与

都市圈规划编制实施和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需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政府、技术单位、企业、非政府组织、专家和公众等多方主体均可参与到都市圈重大事项讨论和决策中。应有专家咨询团队为都市圈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吸纳智库参与都市圈建设决策咨询过程,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强化评估结果的约束力。

(四)契约精神约束下的落地实施

都市圈内各主体基于契约精神达成共同行动决议。决议内确定要合作的重大事项和适宜同城化发展的重点领域,明确多层次协商治理机制、利益分配和成本分担机制、各方责任分工及时间节点、实施保障机制,并就监测评估和考核要求等达成共识,最终保证共同行动决议内容切实落地。

(五)奖惩分明与动态调整

为保证都市圈发展效果和行动决议的约束力,需要建立奖惩分明的考核评价制度,将都市圈发展绩效纳入各地方政府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中。都市圈协调机构成员应根据实施效果进行动态调整,对于推进力度不足、合作意愿不强的地方政府,应适当调整出都市圈协调机构,从而实现有进有出的淘汰机制。





新时期我国都市圈治理变革的新方向

新时期都市圈治理,应在规划理念方法创新、多元治理模式、立法及统计体系、同城化发展综合试点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推进国家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创新都市圈规划理念与方法,为都市圈同城化发展奠定基础

都市圈规划并非传统区域规划,应上升到区域公共政策层面。都市圈规划的本质是各参与主体制定合作规则的过程,是达成都市圈命运共同体构架设计的过程,是以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为核心的协同型区域政策工具。在规划过程中,各级政府、社会、公众、专家都应积极发挥作用,凝聚多方智慧,遵循共同价值观和共同准则,形成共同发展目标,制定共同行动纲领。都市圈规划是“统筹组织—过程协商—方案编制—实施运行—监测评估—更新维护”的动态过程,要注重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持续达成共识与落实行动,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推动形成都市圈发展公约、发展宣言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等正式政策,公开发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全方位的都市圈协调机制,探索多元治理模式与政策体系

都市圈治理离不开决策和执行主体,建议都市圈设立常设协调机构,如都市圈党政领导小组、都市圈规划及实施领导机构、都市圈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都市圈发展公共参与协调小组等,协调讨论都市圈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决策后并付诸实施。在政府主导下积极探索多元治理模式,从都市圈发展目标确定、规划方案形成到规划实施,再到规划监测和评估等各个环节,都应引入专家、公众、非政府组织、企业等力量参与。多元主体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协商讨论,为都市圈同城化发展凝聚最大共识,形成都市圈发展政策或决策并实施。

(三)适时推动国家层面立法,完善都市圈统计、监测和评估手段

都市圈治理能力和水平的提升离不开法律保障,建议学习并借鉴美、英、日等国的都市圈治理经验,加快都市圈层面的国家或区域立法工作,建立超越城市行政管辖权限之上的都市圈规划统筹协调机构和协调机制,为都市圈发展和管理提供法律与制度保障;建议将都市圈同城化发展纳入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畴;研究都市圈划分标准,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国家统计制度,解决都市圈发展现状与都市圈划分标准及统计体系严重脱节的问题;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建立都市圈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实时动态监测都市圈人流、物流、经济流和信息流情况,支撑区域政策制定的科学化和治理的精细化;利用大数据在产业经济、人口管理服务、交通监测预警、公共安全、环境监测、区域规划、生态保护与治理等方面提供的智能支撑,实现政府区域治理能力和水平升级。

(四)开展都市圈同城化发展综合试点,复制和推广成功经验

都市圈同城化发展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面临诸多体制机制障碍。建议开展都市圈同城化发展综合试点工作,选择国内不同类型都市圈,赋予其先行先试的权限,重点在轨道交通通勤系统、公共服务设施、统一劳动力和住房市场、协调机制及治理创新等领域大胆改革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及时在全国都市圈推广成功经验。试点都市圈应着重改变行政区管理思维,引导树立区域治理理念,构建区域治理体系,推进区域治理创新。

结语








我国都市圈经历了20多年治理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瓶颈制约。都市圈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是我国高效率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都市圈治理水平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进入新时期,我国都市圈治理应遵循“平等协商、同城发展、互利共赢”的逻辑,创新都市圈规划理念与方法,建立全方位的都市圈协调机制,完善都市圈统计、监测和评估手段,开展都市圈同城化发展综合试点。







来源:2020年03期《规划师》杂志


新媒体编辑:刘晓莹

审读:刘芳


文章全文详见《规划师》2020年03期

新时期我国都市圈治理的新逻辑与变革方向探讨












 



转载须知

请在后台回复“转载”二字查看转载要求,

如需开白名单进行转载请在后台留下公众号ID,

感谢您的支持!

 



 



往期精选


【规划师论坛1】中国城市绿色交通规划回顾与展望

【规划师论坛2】从“单数城市”到“复数城市”——大型交通基础设施的绿色人本规划设计策略

【规划师论坛3】城市绿色交通的内涵、特征及发展策略——基于国外实践经验的思考



识别图中二维码进入微店购买《规划师》杂志

《规划师》杂志社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月湾路1号南国弈园6楼

邮编:530029

邮箱:planner@21cn.net

网址:www.planners.com.cn

电话:0771-2438012

传真:0771-2436269

请猛戳右边二维码





规划师杂志公众号ID

guihuashizazhi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