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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浦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8万元,男子获刑受罚
案情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晋某受聘于徐某(另案处理)担任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浦城地区分店店长,并在浦城县开设电器经营部。在徐某的授意下,晋某以销售空气净化器为名,以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高额回报为饵,通过开业典礼、赠送礼品、广告宣传等方式,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注册该公司会员,且以“介绍费”的方式鼓励已注册会员介绍他人投资注册,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均由晋某汇入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至2017年12月,晋某向梁某等40人非法吸收资金48610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经济损失400018元,领取该公司工资17500元、提成2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486100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退出违法所得,遂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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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浦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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