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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穿衣门事件在法律层面的根治之道

以下文章来源于君泽君律师 ,作者刘驰、李明天


体育大生意第1544期,欢迎关注领先的体育产业信息平台



编者按:孙杨“穿衣门”事件自发生后被热议至今,但真正应该引发从业者思考的是,为什么体育巨星总是出现类似问题?应该怎么来解决这一问题而不只是停留在看客谩骂这一层面上。比如,是否需要修改现有各级体育组织的商业权利保护体系和规定以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知名媒体人房学峰就举例说,美国奥委会曾特别授予女子游泳运动员莱德基、日本奥委会给予体操选手内村航平以“职业运动员”的待遇,即他们可以部分地不受NOC商务合作伙伴的束缚,这显然在法律上解决了个体明星的权益保障问题。


除了上述问题外,究竟该如何处罚孙杨?谁来处罚孙杨?如何建立纠错机制?总之,孙杨“穿衣门”问题的背后是一系列严谨的法律问题,更理性地思考并总结孙杨“穿衣门”事件,有助于理顺当前中国体育管理机制改革大背景下出现的诸多问题,进而推动体育改革。


在孙杨“穿衣门”事件发生后,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的体育娱乐法资深律师刘驰专门撰写了《孙杨的“一国两衣”与体育改革中的争议解决》一文。该文不仅剖析了“为什么会再次出现孙杨这样的问题”、“如何审理对于孙杨的处罚”这两大问题,还提出了解决之道“如何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问题”,因而深受业内好评。体育大生意特转载了该文(有部分修改删减),以求进一步引起业内争鸣。以下为该文节选:


孙杨“穿衣门”这件事,既是体育改革过程中原有体制与改革发展冲突的正常现象,又是国务院46号文之后社会资本对于体育产业发展的促进与冲击的一种结果;既是互联网时代明星运动员与粉丝群体、传统竞赛体制和传播方式之间的博弈,又是新时代中国竞技体育和举国体制改革在全球性大赛环境下对于个人权益、群体利益和国家形象之间关系的重新定义。



孙杨“穿衣门”事件的起因在于本次事件涉及六个赞助合同:中国奥委会与安踏的合同,游泳协会、孙杨个人与361°的两个合同,亚奥理事会与361°的合同,以及孙杨与两个非体育品牌的合同。因此,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在六个均为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赞助合同出现冲突时,哪个合同的效力或者内容优先;孙杨履行361°协议是否构成了对安踏协议的违约或者侵权。 


笔者通过下图解释了问题的复杂性:多个合同之间的效力优先,排他权利的对立;合同内容的冲突和各种约定的重叠或者遗漏等。如果在签约和比赛前有更充分的沟通和法律指引,可能会减少事件出现的几率。现在既然出现了问题,就需要调查原因,找到解决方案。

 


与众多文章热烈猜测几个合同到底是怎么约定所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各个合同当事方的沉默。 在不了解更多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外人过多的猜测和假设对于解决问题并无帮助,因此本文将重点放在孙杨事件未来的争议解决方面,在决策、处罚和纠错三个环节中,从中间的处罚环节入手往两边延展:首先讨论是否及如何就处罚孙杨举行听证会,然后在听证会上了解各方合同冲突的具体内容,再是确定孙杨的行为应当受到哪种处罚,最后讨论如何通过对孙杨的处罚建立一系列纠错制度,防范今后类似事件的发生。

 

笔者认为,本次事件的妥善解决需要涉及下面几个法律问题,但因篇幅限制,本文只做简单讨论。


1、在决策机制方面,为什么会再次出现类似的问题,如何改善现有各级体育组织的商业权利保护体系和规定,完善合同起草修改、谈判和管理,加强流程管理和风险控制(best practices);

 

2、在处罚机制方面,如何审理对于孙杨的处罚,如何在其中确定各方的法律地位,给予孙杨、安踏和361°以充分的答辩权,如何在听证会中和处罚时保护运动员和各方的利益(due process);

 

3、在纠错机制方面,如何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问题,如何借助孙杨事件及其处罚加快体育改革和体育争议制度改革(governance)。



一、决策机制方面

为什么会再次出现孙杨这样的问题?


孙杨事件是继宁泽涛因个人赞助品牌伊利与国家游泳队赞助品牌蒙牛的冲突导致被开除国家队,易建联因在比赛中脱下CBA要求穿着的李宁鞋被处罚,周琦在全运会颁奖中拉开拉链漏出个人赞助商标志被姚明拉上等案例之后的又一事件。


一些文章对比了1992年耐克的签约明星乔丹在巴塞罗那奥运会代表美国出战,但是美国国家队的赞助商是锐步,最终乔丹用国旗遮锐步标志的案例,但没有解释为什么美国体育界在26年前发生的乔丹事件之后就很少发生类似的情况而中国体育界近几年还时常发生。 



限于篇幅,将另文讨论如何改善现有各级体育组织的商业权利保护体系和规定,完善合同起草修改、谈判和管理,加强流程管理和风险控制。 


 

二、处罚机制方面

如何审理对于孙杨的处罚?


安踏和361°在投入高额赞助之后针锋相对的表态,媒体和社会关于价值观的舆论压力表明孙杨不受一定处罚难以平息此事。但谁来处罚孙杨,怎么处罚,以及如何做到“罪责罚相当”才是孙杨事件最应关注的点。下面是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中国奥委会的法律地位

01

从公开报道看, “安踏享有中国奥委会、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中国残奥委会、中国残奥代表团的相应权益,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这就意味着中国奥委会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与安踏签署了普通商业赞助合同。但由于中国奥委会/体育总局同时也是中国体育运动的主管机构,中国奥委会也就享有了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地位。如果中国奥委会继续主持对孙杨的处罚,则中国奥委会同时又成为了仲裁员。如果这样的判断属实,那么中国奥委会如何在不能因为利益冲突而回避的情况下主持听证或者是仅作为某个合同的当事方而不是监管机构参加答辩并接受其他参加方询问。

 


中国奥委会在签署安踏协议后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对于孙杨的处罚会有下列几种可能性:1、举行听证会之后进行处罚;2、不举行听证会而直接处罚;3、在安踏和各方均放弃追究孙杨责任的情况下,不举行听证会且不处罚。

 

一方面,因为各方关注,很有可能就不举办听证会而直接处罚或者不处罚;另一方面,只有通过规范的听证会才能依据规则做出适当处罚。笔者最不希望看到的就是这次孙杨事件又像以前的一些案例那样因为众多利益关系和法律问题难以协调和解决而不了了之。中国体育改革需要这个听证会来理顺关系,中国体育争议解决需要这个案例来修改和创建规则,事先或者事后的任何专家论证都不能替代当庭的证据交换和律师答辩。孙杨事件的多方、立体和多维特点决定了这个争议必须用新的思维方式和方法来解决,其处理结果将对于中国体育争议解决机制改革具有深远的意义,特别是将直接影响中国代表团备战2019年国际篮联世界杯,2020年东京奥运会和2022年北京冬奥会。 

 

内部听证的可行性

02

我们理解中国奥委会对于其下属协会及运动员个人之间的争议具有管辖权和处罚权,但对于安踏或者361°这样体制外的公司是否具有管辖权并不清晰。我们假设各方需要签署同意函,放弃各自协议中原有的各式争议解决条款而转为接受中国奥委会管辖,只是这一点并不容易做到。


特别是在中国奥委会与安踏签署了赞助协议之后,内部听证的中立性和权威性势必受到质疑。哪怕最后安踏和361°出于各种理由接受了管辖,中国奥委会内部听证仍然不是一个长远之计。例如,中国奥委会可能只可以依职权处罚孙杨而难以找出依据来处罚361°,这显然不是各方希望看到的结果。

 


在国际上,国际奥委会和各国奥委会均与众多企业签订各种各样的赞助协议,其中争议解决条款均为诉讼或者第三方仲裁。例如,国际体育仲裁院是由国际奥委会设立,但其独立性一直受到质疑,直到国际体育仲裁院独立出来方才得到国际体育界的认可。


在中国尚未建立体育仲裁院,不承认临时仲裁效力,且诉之民事诉讼并非各方利益所在的情况下,在中国奥委会主持下,各方签署事后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仲裁是一个合理的可选方案。笔者建议中国结合国际通常做法,尽快形成有中国特色的体育仲裁机制,比如由贸仲委和体育相关协会和部门联合成立独立的体育仲裁院。


内部听证的权威性和中立性

03

如果各方接受中国奥委会管辖权并主持内部听证会,则下一个核心法律问题就是中国奥委会/体育总局过往的听证程序和规则是否可以满足此次纠纷解决的需要,是否需要做出特别安排。


有报道称,此次安踏的赞助金额在亿元人民币以上,之前还有报道称因为易建联拒绝穿李宁品牌篮球鞋打球导致李宁公司品牌和销售受到严重损失,从而使李宁公司减少对CBA联赛十亿人民币的赞助。如果按照这些金额计算因孙杨拒穿安踏颁奖服而给安踏造成的损失或争议金额,无论是在法院诉讼还是在机构仲裁,这都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会由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或仲裁员按照民事诉讼法及仲裁规则审理。

 


如果确定中国奥委会主持听证会,则需要保证各方认可和接受听证规则,听证委员会人员组成,参加听证各方及其权利,是否允许各方的代理律师答辩并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特别是中国奥委会以何种身份应诉和答辩,听证委员会的决定是否是终局,任何一方是否可以不服听证委员会的决定而上诉,上诉到哪个机构等。鉴于临时仲裁目前并不为中国法律所接受,因此说服各方在听证会结束之前签署和解协议不失为一个提交贸仲委仲裁之外的备选方案。


“一国两衣”与“国家荣誉”和“国家形象”

04

安踏因为与中国奥委会签约赞助亚运会中国代表团就成为了“国家形象”的代表,而361°就因为是跟中国奥委会下属的游泳协会和运动员签约,所以就不是“国家形象”的代表?另需要指出的是,361°同时又是亚奥理事会和2018年雅加达亚运会赞助商,因此是不是又在国际上代表“国家形象”?



到底是赢得金牌,升国旗,唱国歌的运动员和游泳协会是代表国家形象,还是穿带有国旗的领奖服代表国家荣誉?在“国家形象”和“国家荣誉”界定不明确,损失尚未证明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各方都放弃以国家形象和荣誉为答辩理由而专注于违约或者侵权的举证?


如何保证孙杨和其他运动员的合法权利

05

在有关合同信息尚未公开之前,很多文章就对孙杨的行为做了先入为主的定性和价值判断,特别是中央电视台没有转播孙杨后面两次领奖后升国旗、奏国歌的做法就有了明确的立场选择。

 

但实际上,孙杨的行为对安踏造成多大损失,处罚孙杨的依据和力度都是需要双方举证和答辩的内容;在孙杨受到处罚之后,安踏是否有权依据处罚追究孙杨及/或361°的责任;361°作为亚奥理事会的官方合作伙伴和亚运会的高级合作伙伴的权利边界在哪里,在亚运会场地内安排孙杨穿361°服装领奖是否构成埋伏营销(ambush marketing);中央电视台没有播放孙杨领奖给谁造成了损失;最后,孙杨穿着361°服装领奖和李宁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上的表演有什么法律上的不同?

 


在这些法律问题都没有答案的情况下,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需要在处罚之前保证孙杨的诉讼权利,允许孙杨的律师团队进行答辩。



三、纠错机制方面

如何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问题?


没有升国旗就没有争议,没有争议就没有机会解决问题。笔者希望通过各方举证和答辩,确定现行中国奥委会/体育总局各项商业权利保护体系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梳理中国奥委会作为合同主体签署赞助协议之后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查明此次争议所涉及的各项合同内容,效力及冲突,充分尊重赞助商和运动员权益,保障律师参加庭审的权利。


听证会一定要有,但目的不仅仅在于处罚孙杨,而是在于通过听证过程,完善各个主体内部及相互的治理结构和治理关系,创建听证规则,提出新形势下的体育争议解决方案,助力实现体育改革目标。


刘驰律师简介


刘驰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体育法、娱乐法、商事仲裁及体育仲裁。


刘驰律师是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员、亚足联(AFC)俱乐部准入审核委员会主任、国际篮联 (FIBA)上诉委员会委员、国际排联(FIVB)仲裁法庭副主席、并曾任国际足联(FIFA)道德委员会委员(2013-2016年)。刘驰律师在上述国际体育组织审理和代理了超过43起国际体育争议案件。刘律师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温哥华冬奥会、2014年仁川亚运会、2016年巴西奥运会和2018年平昌冬奥会中审理和代理了超过十起赛事现场争议。 


在体育领域,刘驰律师在现场赛事,反兴奋剂,反操纵比赛,商业赞助,赛事转播权,俱乐部并购及管理,赛事运营,运动员转会,欠薪,纪律处罚等项目和争议解决方面富有丰富经验,多次代表一些中国的专项运动协会,中外体育公司及中外运动员个人进行国内及跨境谈判及诉讼。 


在影视领域,刘驰律师为多家中外影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影视融资,中外电影电视合拍,电视剧购买及发行,真人秀节目谈判及咨询,中外影视高管聘用,中外影视项目国内及跨境争议解决等。 


在商事纠纷及体育影视的争议解决方面,刘律师作为仲裁员主持和参与了许多国内及涉外仲裁案件和诉讼。 他在国际体育仲裁院,国际足联,亚足联,国际篮联及国际排联作为仲裁员和官员主持及参与审理40个左右的跨国体育纠纷。


注:本文图片除注明为刘驰律师所有外,其余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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