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员工中午用餐时间算不算工作时间?大家都吵翻了!
被问这个问题,
很多人可能一头雾水。
殊不知,
午餐时间算不算工作时间
真的会影响你的薪酬!
小朱是某保安公司的员工,被派驻到某一住宅小区担任岗亭保安,负责外来人员及外来车辆进出的登记工作。公司与小朱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小朱工作是做一休一,日班的工作时间是早上六点到晚上六点,其中有一个小时的午餐时间;晚班的工作时间是晚上六点到次日早上六点,其中有一个小时的夜宵时间(←敲重点,后文所需重点信息)。
在工作了一年多后,因老家有事需要一段时间处理,小朱便向公司提出辞职。在结算工资时,双方因加班费的计算问题产生了分歧。小朱认为公司不应当将一小时的用餐时间扣除,于是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发加班工资。
小朱
尽管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中有1个小时的用餐时间,但公司有规定不得脱岗、空岗,所以每次午餐我都是让机动岗位的同事替我顶班,或让同事帮我带个盒饭在岗亭中吃。晚班时更不可能外出吃夜宵,都是自己在白天准备好干粮,所以这1小时也计算在工作时间内。现在公司将这1小时扣除,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应该补发加班费。
公司
除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的考勤制度中也明确规定了所有员工每餐用膳时间为一小时,小朱在入职培训中也学习过公司的各项制度,并签字承诺愿意遵守,所以这一小时的用餐时间不应属于加班时间。
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当将用餐时间计算入加班时间,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对保安工作的要求,实际上小朱在用餐时仍在工作岗位上且仍处于实际工作的状态,公司扣除一个小时作为休息时间显然不合理,故公司应向小朱支付这段时间内的加班费。
律师
工作时间,又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作时间具有以下特点:
①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时间即为工作时间。劳动时间有工作小时、工作日和工作周三种,其中工作日即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基本形式。
②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工作时间。工作时间的范围,不仅包括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及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其中,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日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出差时间、依法或单位安排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等。
③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计发劳动者报酬依据之一。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劳动,即可以获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加班加点的,可获得加班加点工资。
④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在标准工作时间下,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其他工作时间,还包括在用人单位因自身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情况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劳动者缩短工作时间,或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或采取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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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来源:工人日报、劳法聚焦、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