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不服从加班安排 公司可以降你薪水吗?
不服从加班安排
公司是否有权降级降薪呢?
让我们走进说案
了解一下吧~
赵某于2006年7月入职某公司任操作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单位有权根据生产计划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应当无条件服从。因公司认为,赵某多次拒绝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的加班,影响公司生产,从2018年1月起,对赵某进行降薪处理,将赵某的基本工资由4150元调整至3735元。
2018年3月,赵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降薪后的基本工资差额830元。
仲裁过程中,该公司提供了相关规章制度,证明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加班安排;员工有不服从加班安排行为的,属于没有通过当年考核要求,公司有权降级降薪。但是,该公司并未提供上述制度已向赵某公示的充足证据。
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应当服从单位加班是否有效?
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加班?
裁决公司支付赵某基本工资差额830元。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基本工资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最终,用人单位由于对考核和降级降薪相关制度缺少公示程序,不能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而败诉。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
该条款是关于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限制性规定。
《劳动法》第41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因此,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是对用人单位延长工时的强制性规定,即未经工会和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延长工时。
同时,《劳动法》第4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该法第41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可以不经过协商,而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因此,本案中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单位有权根据生产计划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应当服从的规定,并不必然有效,要看单位要求加班时的具体情形。
依据《劳动法》第42条规定,只要存在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应当无条件服从用人单位安排进行加班。但用人单位若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安排加班符合《劳动法》第42条情形的,又不提供企业与职工协商后职工同意加班的证据,劳动者依然有权拒绝。
本案庭审中,公司多次强调赵某不服从管理,具体表现为不参加单位在非工作时间安排的早会和在线视频会议,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影响,但却无法证明加班安排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或协商一致。
赵某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标准工作时间内进行工作,而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拒绝参加单位会议、拒绝加班也是无可非议的。单位将早会和在线视频会议均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这种挤占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做法本来就不合法。
既然是非工作时间,劳动者就无义务参加。那么,劳动者不参加、不知悉此时间段公布事项的后果,也必然由单位来承担。公司对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也要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的要求,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当然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关于员工应服从所有加班安排的规定因违法而无效,用人单位也不能据此降薪。
张某去年年底入职某房产中介公司,担任房产中介,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他每个月要达到五万元的业绩指标,否则公司有权不支付任何劳动报酬。
2019年2月份,由于恰逢春节假期,整个二手房市场交易量缩减,张某没有完成业绩指标。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他,根据劳动合同约定,2月份他的工资数额为“0”。张某想知道,公司这种做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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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