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方面典型案例:
1、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镇财政所干部默特斯、郭长春套取国家种粮补贴款的问题。2010年至2014年,保合少镇干部默特斯、郭长春在镇财政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取虚报冒领手段分别套取国家种粮补贴人民币134712元和175297元。2017年8月,保合少镇党委分别给予默特思、郭长春开除党籍处分。
2、兴安盟扎赉特旗阿拉达尔吐苏木阿拉达尔吐嘎查党支部书记包满都拉套取涉农涉牧补贴等问题。2005年至2015年,包满都拉利用职务便利,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外40亩耕地虚报报为退耕还林地,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资金62000元;2014年3月2日,阿拉达尔吐嘎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将连片开发扶贫项目的300只扶贫羊由乔某等15户村民进行养殖,承包期从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11月20日,承包费200元/只/年。阿拉达尔吐嘎查只收取了2013年至2014年的扶贫羊承包费,给贫困户分红,未续签承包合同,未继续收取承包费,也未对扶贫羊收回,导致扶贫资金未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包满都拉负直接责任。2017年8月30日,包满都拉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套取的2015年退耕还林补贴资金3600元,予以收缴。
3、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镇黄家店嘎查原会计李德彬套取公益林补贴款问题。2015年,李德彬利用职务便利,虚构本村村民李某有退耕还林地25亩事实,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2006年至2015年期间,李德彬累计冒领退耕还林补助款人民币36500.00元。2017年9月,李德彬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4、乌兰察布市化德县扶贫办原主任郭建斌等五人严重违纪的问题。2008年至2013年在化德县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郭建斌、苟军、宋彪等5人共同从接受扶贫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等处套取、截留劳动力转移培训、整村推进、连片开发等扶贫专项资金4291492元,造成扶贫专项资金损失1464632元。2010年至2012年郭建斌、贾东香、张建东非法套取使用劳动力转移培训扶贫专项资金443000元,造成扶贫专项资金损失341000元。2017年2月21日,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判处郭建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判处苟军、贾东香、张建东、宋彪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2018年1月,化德县纪委给予郭建斌开除党籍处分,从2017年2月起停发郭建斌退休费;给予苟军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给予贾东香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张建东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宋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降级处分。
5、乌海市海南区曙光村桃园村小组党支部书记郭树云违反廉洁自律问题。2010年10月,乌海市海南区曙光村桃园村小组党支部原书记郭树云在协助海南区人民政府对桃源村小组土地进行征收期间,收受村民王某钱款1万元,在村民小组会议上对存在争议的土地签字同意征收。2017年7月13日,该案件报乌海市海南区纪委批准后,经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郭树云开除党籍处分。
“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1、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天吉泰镇永红村集体“三资”管理混乱等问题。2010年至2016年,天吉泰镇永红村违规将筹集修建村活动室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18万元设账外账,形成小金库;2011年永红村以修建村活动室及配套设施的名义骗取农保金4.2万元,计入小金库,用于村内吃喝支出;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将村内工程委托张某、赵某施工。对上述问题李来明负直接责任,苗云贵负主要领导责任。2017年12月29日,苗云贵、李来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哈沙图村党支部书记甄建波套取、截留惠农补贴等问题。2012年至2015年,甄建波在担任哈沙图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采取虚报方式,套取玉米保险理赔金、玉米良种补贴及公益林补贴,共计8489.37元,用于个人使用;截留禁牧舍饲退牧还草补贴资金130429元,用于村集体支出;将15000块“十个全覆盖”工程用砖用于个人使用,折算价格5250元。2017年12月15日,大沁他拉镇纪委给予甄建波留党察看两年处分,收缴违纪所得13739.37元。
3、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马莲渠乡三股泉行政村村委会书记薛文礼、三股泉行政村村委会主任李羽峰、三股泉行政村三股泉自然村村长罗文广、三股泉行政村高凤英自然村村长郭坤、三股泉行政村委会委员兼大圪咀自然村村长张佃军、三股泉行政村支部委员兼罗家村村长姚海燕贪污征地补偿款的问题。经查,2011年,内蒙古嘉恒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征用马莲渠乡三股泉大圪咀村土地,以每亩7000元的标准发放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户,后有村民反映上述被征土地属于村民自行耕种的集体撂荒地,应按每亩5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将发给被征土地农户的补偿款以每亩2000元的标准收回,共计58100元。款项收回后,由三股泉行政村村委会组成人员、村民小组组长共9人(包括李羽峰、薛文礼、项荣、罗文广、郭坤、张佃军、项素芬、姚海燕、刘权)每人分得2400元现金及价值1200元的手机一部,剩余款项用于村委会其他公务支出;2012年,李羽峰、薛文礼、项荣、罗文广以虚报享受征地补偿款人员名单的方式,骗取征地补偿款12430元,该款项由上述9人每人分得1000元,用于个人支出,剩余钱款用于村委会日常吃饭等开销;2013年,李羽峰、薛文礼、项荣、罗文广以漏补征地款的名义虚报享受征地补偿款人员名单的方式,骗取征地补偿款39930元,李羽峰将该款项分给上述9人每人2000元,额外多分给罗文广7000元,剩余钱款用于村委会日常吃饭等开销。集宁区马莲渠乡三股泉行政村高凤英自然村村长郭坤贪污征地补偿款的问题。经查,2011年至2013年期间,郭坤将 “李日晶”的名字列入高凤英村的在籍人口中,并冒用“李日晶”的名义分5次骗取征地补偿款41220元据为己有;在征地过程中,郭坤利用职务便利,将高凤英村集体树木383棵以个人名义上报,骗取补偿款38300元,将其中3500元用于支付村民清点树木补助,剩余34800元由郭坤本人据为己有。
2018年3月2日,经集宁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薛文礼、李羽峰、罗文广、郭坤、张佃军、姚海燕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