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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租房新政出台!允许商改租,拟10月开展试点

CRIC广西 南宁微楼市 2022-05-16



南宁租房新政出台!9月3日,南宁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南宁市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鼓励住房租赁14条措施,其中允许将商业用房改为租赁住房这一点备受租房群体关注。《方案》指出,计划从今年10月起开展租赁试点。


1

允许以房间为单位出租


《方案》鼓励和规范个人出租闲置房源,个人出租住房应依法主动进行租赁登记备案。


允许现有成套住房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单位对外出租,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用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住房改造必须按照住宅设计规范开展。


2

支持将存量房源投放租赁市场


《方案》还提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可售商品住房转为租赁住房的,可暂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连续出租超过10年且终止租赁的,出售时可按照新建商品房办理销售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并按出售时税收政策缴纳相关税费。


3

鼓励“城中村”搞租赁经营


城中村一直是广大租房者的租房聚集地。《方案》提出,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情况下,探索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建、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等方式,利用闲置的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并由其自主经营管理或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经营。


支持“城中村”的村民或村集体将依法建设并符合租赁房屋基本要求的住房进行租赁经营,鼓励出租人改善出租住房的条件,提高出租住房品质


▲南宁市兴宁区自建出租屋。南国早报记者 邹财麟摄


城区、开发区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联合对出租住房进行建筑、消防、水电等安全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4

允许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根据《方案》,南宁市将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将配建比例、套型面积、设施条件、交付时间和产权移交方式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纳入出让合同中,保证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用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10%。支持在棚改、拆迁安置房小区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南宁市青秀区仙葫苑公租房。南国早报记者 邹财麟摄


用地方面,2019年年底前推出住房租赁用地试点,通过新增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探索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租赁住房,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的, 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后,试行由竞价转为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等内容。


▲兴宁区昆仑苑公租房小区。南国早报记者 邹财麟摄   


此外,在符合城乡规划,且满足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服务的前提下,按调整规划条件的相关程序完善手续后,允许将闲置的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完成相关规定程序后调整为居住用地,但经改建的租赁住房不得分割产权出售。房屋改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改建后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2平方米。


5

为鼓励住房租赁

南宁市将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在税收方面:

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依法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金融政策方面:

大力支持专业化、机构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发展。


在公共服务政策方面:

落实承租人在办理居住证、适龄子女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基本医疗保障、养老服务、公积金提取等方面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


商业用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经核实为居民使用性质的,按照居民类价格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用水、用电分别按表计量。


6

计划今年10月开展试点


根据《方案》,试点实施阶段为2019年10月~2020年9月

包括制定租赁住房发展规划;

全面铺开住房租赁管理服务下沉,基本形成四级管理体系;

各城区开展出租房屋联合检查;

出台住房租赁规范管理系列文件;

基本完成全市住房租赁企业信息备案和平台入网认证;

推出租赁住房用地试点、竞自持招拍挂出让用地试点以及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试点;

各部门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

建立房地产行业信用制度,启动守信激励和联合惩戒机制;

筹集一批房源投入租赁市场,南宁住房租赁示范企业创建单位运营启动住房租赁项目。


南宁市鼓励住房租赁14条措施


1.制定租赁住房发展规划。

2.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力度。

3.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4.允许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5.鼓励和规范个人出租闲置房源。

6.探索“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7.发挥国有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8.加快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9.搭建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

10.建立完善住房租赁管理体系。

11.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12.加强租赁备案管理和人口信息申报。

13.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14.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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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图片来源:南国早报。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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