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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土地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拟规范公开出让的商服用地用途,废止《集体土地征拆及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CRIC广西 南宁微楼市 2022-07-02

编/小克008



日前,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接连发布多条关于土地市场政策,涉及税收、商服用地、集体土地等,下面我们一起速览。


欢迎大家文末写留言,互动交流,觉得不错点赞、在看、转发三连。





1
南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2022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日前,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明确了2022年1月1日起,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桂财综〔2021〕50号)要求,四项政府非税收入自2022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我局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于2022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请各用地单位及个人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web/dzswj/ythclient/mh.html )或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合同(协议)约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具体缴纳流程按税务部门规定办理,联系方式见附件3)。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管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桂财综〔2021〕50号)

   3.南宁市办税服务厅联系方式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30日



下载附件或相关文件,可复制以下链接,浏览器打开即可↓↓↓

http://zrzyj.nanning.gov.cn/zwgk_57/tzgg/gggs/t5022716.html


https://mp.weixin.qq.com/s/px1n_-GT6mNDYX-Zt_KsjQ




小克快评:
这是2021年6月,国家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相关通知的地方政策落地。
这一新政或对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此前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新政实施将有利于规范管理,提高征管效率;土地出让收入未来将向支持乡村振兴方向倾斜;税制改革稳步推进,房地产税试点预期增强;“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也会彻底被贯彻。



【网上办税攻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
四项新划转非税收入网报操作指南
(来源:广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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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南宁拟规范公开出让的商服用地用途管理

日前,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关于规范公开出让的商服用地用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示】征集意见稿明确了执行标准、规划条件、地价评估、出让实施、确权登记、供后审批、其他事项等其中,明确了商服用途地块的分类,地块规划用途包含两种及多种“二级类”用途的或兼容非商服用途的,商业、商务金融之间的比例可不再细分。


关于规范公开出让的商服用地用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公开出让的商服用地的用途管理,适应市场需求,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1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我市市区范围内公开出让的商服用地的用途管理,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分类指南》)执行。《分类指南》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不同标准下土地用途分类的衔接转换,暂按《商服用地土地用途分类别对照表》(详见附件)执行。
二、(规划条件)商服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分类指南》,按“二级类”或“三级类”确定地块的规划用途。其中,加油加气站用地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加油加气站)”确定。地块规划用途按“二级类”确定的,可不再细分其“三级类”用途的比例。地块规划用途包含两种及多种“二级类”用途的或兼容非商服用途的,商业、商务金融之间的比例可不再细分。
三、(地价评估)商服用地的地价评估,规划设计条件对不同用途之间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作要求的,由评估机构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D/T 1061-2021),按照按照价值最大化的原则开展评估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或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明确的自持、商服细分市场行业、产业等建设要求的,评估时还应充分考虑建设要求的影响。
四、(出让实施)商服用地出让方案制定、公告发布、合同签订等使用的土地用途分类,应与规划设计条件保持一致。规划设计条件对不同用途之间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作要求的,应在出让方案、公告、合同中明示。出让合同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时,由供地单位按照系统管理的有关要求,将规划设计条件和出让实施使用的土地用途分类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后填报,并备注说明。
五、(确权登记)商服用地确权登记使用的土地用途分类,由登记单位按照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有关要求,将规划设计条件和出让实施使用的土地用途分类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后填报,规划设计条件、出让合同等对用途、比例有特别约定的,应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标注说明。
六、(供后审批)商服用地出让后的报建和审批,规划设计条件对不同用途之间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作要求的,在符合“二级类”控制要求和建设要求的前提下,土地权利人可自主确定上述不同用途之间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比例不作要求的不同用途之间的计容建筑面积调整,不视为调整土地使用条件。但经批准改变容积率、“一级类”用途等其它条件的,土地权利人需按规定办理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的用地手续。
七、(其它事项)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通知施行前已供用地或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用地,继续沿用证载或原已核定的土地用途分类管理。 
附件:商服用地土地用途分类别对照表



备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的“其它服务设施用地”,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的“其他商服用地”和《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但殡葬用地除外。




3
废止《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日前,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函】为保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严肃性和同一性,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经研究,现决定从本函印发之日起废止《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南国土资发〔2005〕1号)。


废止文件阅览,可复制以下链接,浏览器打开即可↓↓↓
http://www.liangqing.gov.cn/zdcqb/zcfg/t2282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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