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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认定正当防卫 愿这是立起的稳定标杆

江玉楼 狐度工作室 2018-10-21

在本案最开始时,就以正当防卫认定告结,希望不只是化解舆情,更是为了确立稳定的标杆,激活无限防卫条款,让它发挥应有功能。


文丨江玉楼


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先后发布公告,8月27日发生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消息甫一公布,迅速赢得舆论一致赞赏。对于海明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消除了此前公众对案件走向的忐忑不安。

该公告文本不算长,其大篇幅援引刑罚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为“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考虑到司法的现实情况,这一“正当防卫不负刑责”的决定想必是公检法一起做出的决定,所以更能体现司法系统内部的同一立场。这一司法决定在事发五天后就做出,展现了快刀斩乱麻的风格,对止息社会纷争,抚慰人心的不安,会起到一个非常积极的作用。


就个案来说,昆山于海明案成了一个典型案例,也希望它能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标杆性的事件,进而激活沉睡已久的无限防卫条款,尊重公民的正当防卫权,让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条文能够为民所用。这对于扬善除恶,匡扶正义,都会是一个好消息。


长期以来,对于正当防卫的法理问题,长期被保守的司法实践所主导。公检法三家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过于苛刻,或者很少予以正面支持,许多存在正当防卫情节的案件,一般都以故意伤害致死罪或杀人罪从重量刑,导致公民的无限防卫权在事实上沦为沉睡条款。


昆山于海明案刚刚发生后,就有律师、检察院的声音沿袭旧有的惯例,认为于海明不是正当防卫,将焦点错误地集中在“追杀距离过长”上,认为是故意伤害致死。这种声音传出来后,引发舆论反弹,显示民众对正当防卫权的渴求及理解远远超出部分司法人员的水平。


公检法对于海明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及时制止了无谓的争论,也及时消除了在此案早期传播中对个别司法单位的不好印象。还是那句老话,在个案中让民众体会到公平正义的阳光,是最好的普法。司法单位果断认定于海明的正当防卫,也让本案正义来得更加迅速。



就事论事来说,昆山于海明案及时锚定正当防卫的立场,与强大的舆论关注有着很大关系。广泛而强烈的舆论关注势必增加司法实践的谨慎程度,有助于正当防卫的法理暂时偏向积极防卫权这边。这么多年来正当防卫的保守立场早就稳固,需要个案舆论来冲撞一下。


舆论与法理撕扯正当防卫的案例,在此前的于欢案中可见一斑。该案在一审判决中不予认定于欢的正当防卫情节,在“辱母”情节被媒体提炼并聚焦后,正当防卫之辩惊动最高法介入。重新审视其正当防卫因素,法庭对于欢的量刑也从无期徒刑改判为5年,舆论对改判起到推动。


拥护法治的民众始终抱有这样的期待,那就是利用个案来推动司法进步。像于欢案那样,包括现在新增加的昆山于海明案,这种个案确实存在,但这一推动的过程也存在反复。但愿昆山的这个案件能起到近似判例的效果,促进司法实践,在正当防卫权的判定上不那么机械。


昆山于海明案的争议被明智地中止,不必计较是舆论的胜利,还是司法的胜利。如果让它进入司法流程,即便以正当防卫判决无罪的判决告终,司法声誉也会受到重创。这一次让很多人意外的,是在本案最开始时,就以正当防卫认定告结,人们希望不只是化解舆情,更是为了确立稳定的标杆,激活无限防卫条款,让它发挥应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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