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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明们,别让自己成了”割韭菜“的道具

沈彬 狐度工作室 2018-10-21

在资本市场上,名人本身就是一种资源、一种权力、一种风向、一种炒作的由头,明星理应谨言慎行。


文丨沈彬

最近,黄晓明遇到了大麻烦。


证监会公布了对高勇操纵证券案的处理结果:高勇通过其控制的16个证券账户对精华制药实行炒作,高勇最终被没收8.97亿元,罚款8.97亿元。而大明星黄晓明的账户正是16个账户之一。


黄晓明本身是不是构成了操纵证券呢?很多自媒体已经用很夸张的说法:“黄晓明跑不了,卷入18亿股票操纵大案”。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黄晓明工作室方面的两次表态,也非常有意思。第一次是完全否认,态度强硬。8月11日黄晓明工作室发声明称,“虚假消息系某些别有用心者自中国证监会某市场禁入决定书内容杜撰而来”,表示黄晓明并不认识高某。第二次声明要缓和得多,虽然继续坚持没有参与操纵股市,但也承认了“本人股票账户开立后由母亲代为管理,我母亲将账户委托给路某代为理财,经由路某介绍转委托给高勇管理”。


这个说法与证监会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相符:黄晓明的证券账户由其母亲管理,经人介绍委托了高勇管理账户,“该账户涉案交易由高勇作出”。


自己的账户委托他人理财,结果他人却用来操纵股市,黄晓明要承担什么责任?


有网友“举栗子”说:“借车给别人,出了大事故,车主要不要负责?不知情帮别人携带了毒品而被查,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从刑事、行政处罚的法理来说,处罚需要依据看当事人对违法、犯罪行为抱持的心态,并且是需要处罚机关举证证明其主观恶意的。如果仅仅是委托理财,没有授意高勇操纵股价,委托人本身并不需要对违法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操纵股价行为已经超出了委托范围。


目前,证监会的处罚已然完毕,至少可以推论:证监会穷尽了调查方式,没证据能证明黄晓明参与操纵股市,所以没对他处罚。当然,黄晓明只是不用承担行政责任,至于受害股民依然可以依法对黄晓明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证券账户实名制是证券市场合规运营的诚信基石,黄晓明将自己的账户出借给他人本身就是违规的。《证券法》第80条明确规定,法人不得借用他人账户,也不得出借证券账户。2015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第5条进一步明确,“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黄晓明出借账户本身就是违规的,并不纯然是“受害者”。


其实,二级资本市场上一直有庄家借名人效应炒股的现象。比如,2009年一家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名单里出现了“邓婕”“徐帆”等等名人,甚至还有“孙红雷概念股”的名头。事后,浙江证监局作出全面调查,发现这些“邓婕”“徐帆”就是庄家收购来的同名同姓的身份证,借机炒作。


黄晓明声明,坚持没有参与操纵股市,“本人股票账户开立后由母亲代为管理,我母亲将账户委托给路某代为理财,经由路某介绍转委托给高勇管理”。

这次高勇借黄晓明个人的证券账户操纵股票,甚至让明星黄晓明的大名出现在十大流通股股东名单中,是不是借黄晓明的名人效应故意操作股价?反过来说,黄晓明作为一线明星,有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账号,会成为证券市场上呼风唤雨的道具呢?是真不知道,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在资本市场上,名人本身就是一种资源、一种权力、一种风向、一种炒作的由头,明星理应谨言慎行。

无论如何,黄晓明这次和之前赵薇案还是有着本质区别的。赵薇通过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这属于有心为恶,所以赵薇被罚禁入证券市场5年。而黄晓明这一次,从证监会目前查明的情况来说,暂时只能定为“遇人不淑”。

但是,这不代表黄晓明自己本身就能把责任推脱得干干净净。首先,出借自己的账户是违规的;这次不被证监会处罚,不代表不会被小股东起诉,并承担民事责任。其次,站在职业道德的角度来说,明星应该看好自己的证券账户,不能让自己的名字成为收割韭菜的道具。

来源:搜狐号狐度出品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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