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出手追征社保 要避免造成“与民争利”错觉
在贸易战等带来的国民经济整体压力加剧、减税呼声渐强之际,谨防社保历史性欠费成为压垮中小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文丨缪因知(学者)
最近,网络热传的一份江苏常州的法院裁定书,显示当地一家玻璃公司被追征2007年以来欠缴的社保费用。“税务局出手了”,成了网络心照不宣的感受。
今年3月发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征收主体改变的目的也很明确,是“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现在,更有“牙齿”的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用果然初露锋芒。
社会保险费用是从职工工资中“强制预扣”的,欠缴社保费用损害了职工福利,也令足额缴费和拖欠缴费社保费用的企业之间形成了负担的差异和不公平竞争。这种行为自然应当予以纠正。但是,欠缴社保费用问题真实完整的面貌却比“企业黑心”更为复杂。至少,在处理的时候不应简单认为“高举大棒”即可。
首先,企业欠缴社保费用的现象比很多人想象得来得普遍。据《中国企业社会保险白皮书2017》称,只为部分人缴纳、只缴纳部分险种、只按最低工资数缴纳的比比皆是,社保缴费基数完全合规的企业仅占24.1%。虽不能说“法不责众”,但这种环境长期的存在,意味着欠缴社保费用对很多中小企业而言并非“偷跑”,而只是在竞争中“不掉队”所需,欠缴者的主观恶性可能并不是那么大。
其次,职工对短期利益的重视客观上形成了“少交社保多发钱”的文化。中国经历过几十年所谓“国家来养老”的时期,现在又是高储蓄率的国家,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亦没有严重的失业问题,民众对养老等社会保险福利的观念较为淡漠,频繁跳槽后的社保费用汇总机制也尚待完善。很多人在就业时关切即时取得的薪酬,而对社保缴纳不甚在意。这种现象与社保征收长期的“软约束”结合,形成了一种新的博弈,即用人单位会一边欠缴社保费用,一边付出更高的即时薪酬来吸引员工。在竞争性市场中,员工可能并未真正受损。
第三,我国企业税负和法定社保费率整体较高。虽然社保费用属于职工福利,与税收的根本去向不同,但对企业来说都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这不是拖欠的理由,但我们不能不注意到其对企业客观上造成的不小负担。
企业与职工并非利益对立方,而是利益统一体。欠缴社保费用可能会损害职工积极性,影响工作效率;而过高的法定社保费率会对企业造成拖累甚至亏损。事实上,我国企业负担的法定社保费率在东亚东南亚属于较高的。
故而,“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要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继多次发布降低社保费率的政策后,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2018年要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五险一金”缴费比例。这当然不是为了纵容或偏袒企业,而是对过去高增长时期设定的超前社保费率的矫正。
上述理由或许不应影响历史欠缴费用的法定责任,但值得我们在思考“为何这么多企业欠了这么多社保费用”时,能多一分历史的眼光。而在此之外,我们更需要思考现实问题的处理路径,即欠了十年的费用,要现在一次缴清,会产生什么后果?
社保费用不是一次性缴纳的款项,而是每月随着职工的工资不断产生的,故而,要想让社保费用实现最大化,需要“涵养水源”,无法“洪峰来临”,就得追求“细水长流”。简单地说,让企业发展有后劲。
在企业未来的社会费用缴纳已经面临强征收的新时代之际,若集中催逼企业多年来的欠费,扣划其账户资金或查封资产,则姑且不论其本身的正义性,至少在后果上可能导致中小企业的现金流断裂、生产经营陷入困顿,不仅过去的欠费无法补缴,将来的交费也没了着落,这反过来会损害社保费用欠缴本来的受害者,即广大职工。而对职工特别是中老年体力工人而言,换个“好好交社保费”的新雇主并非易事。“因小失大”的风险不可不察。
因此,在征收欠缴的社保费用时,建议遵循如下规则:
为企业设定必要的过渡期,而非集中一次性征收多年性的历史欠费;
区分不同企业。对大企业加大征收力度,对小企业谨慎对待,避免破坏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区分不同情形。对恶意欠缴、受到职工投诉的企业加大征收力度,能证明自身与员工有过特别协议的(如多付工资代替社保费用),予以实事求是的认定;
区分不同职工,对已经离职的员工的欠缴费用优先余对尚在“同舟共济”的在职员工补齐,对已发生退休、重大疾病等有用款需求的职工的欠缴费用优先补齐。
从长期来看,社保费用归属于民众,是民间财富的一种。但从短期看,社保费用由国家代管,个人不能随意自行提取使用,而必须等待退休或失业等法定情形发生,所以可以算是国库收入的一部分。税务机关统一征收,更凸显了这一性质。
故而征收机关在运作时需要把握行政权力的力度和节奏,避免给人造成“与民争利”的错觉。在贸易战等带来的国民经济整体压力加剧、减税呼声渐强之际,谨防社保历史性欠费成为压垮中小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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