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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9期【案例分析】互联网也有自己的“度量衡”

华政法援 华政法援 2024-02-20

撰稿:诉讼指导组  夏嘉培

排版:新媒体中心 李季可

审核:新媒体中心 匡嘉仪 陈乙烨


案情


 原告:赵甲;被告:杨某、吴某某、陈某某、金某、赵乙、胡某某。


2017年6月20日,杨某在A网站撰写并发表题为《教授被骗婚含悲英年早逝 八旬老母血泪控诉》(以下简称《杨文》)的文章。


同日,吴某某在B网站以“如何看待教授被骗婚含悲英年早逝 八旬老母血泪控诉?”为题发起主题讨论,并转载了前述《杨文》。


围绕吴某某发起的主题,同年6月23日,金某发表了评论性的言论,对《杨文》描述的内容进行了补充陈述,还将A网站中包含有赵甲个人信息的图片进行了转载。

此后,陈某某在B网站同一讨论主题下留言:“原贴被删了,还好早有准备”,并将其用手机截图的A网站《杨文》以图片形式进行转发。


2017年6月25日,一个由胡某某身份信息注册实际由蔡某某控制的微信公众号发表了题为《杭州保姆纵火与某大学教授被骗婚事件惊人相似之处》的文章,系蔡某某在阅读《杨文》后撰写。


2017年6月29日,赵乙在“19楼”网转发了《杨文》。截至2017年6月29日,《杨文》相关词条在网络上的传播速度较快,影响范围达到一定程度。


原告赵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不得再发布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信息;2.请求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刊登辟谣、道歉声明,澄清事实,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实际损失34500元;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

1、被告杨某、吴某某、陈某某、金某、赵乙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原告赵甲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删除各自发表的案涉文章、言论及图片(已实际删除)。


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浙江法制报显著位置刊登向原告赵甲赔礼道歉的文章(文稿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费用由五被告负担;如不履行前项判决内容,法院将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在浙江法制报予以刊登,费用由五被告负担。


2、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3、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甲实际损失26500元。


4、被告吴某某、陈某荣、金某、赵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赔偿原告赵甲实际损失各2000元。


5、驳回原告赵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一般认为,名誉权是一种由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获得和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人格权。


司法实践中,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要件,分别为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人具有过错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其中损害后果包括对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及间接带来的财产损失等。


①对杨某撰写《杨文》的行为认定

杨某虽未直接指名道姓,但是《杨文》中关于主人公的特定身份信息描述以及A网站在本地的影响力足以使在被告社交圈内的人确定主人公身份。


《杨文》标题中使用了“骗婚”一词,内容中描述的赵甲骗婚只为房产与离婚协议书中“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自愿离婚”的记载以及赵甲放弃两套房屋的所有权的事实矛盾,显而易见存在恶意贬低、诽谤的情节,文章在经过大量阅读、评论、转发,衍生诸多负面评论文章,导致赵甲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损。


②对吴某某、陈某某、赵乙转载《杨文》的行为认定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对于普通公众的私人事务,人们要尽到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公众人物以及公共事件,这是因为公众人物的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他们的很多信息是应当对社会公开的。


《杨文》的标题和内容显然对普通公众的私人事务进行了批判,倾向性非常强,观点单一且并非单纯地陈述事实,可信度并不高。


在转载时应对文章来源及文章内容尽注意义务,对其不准确性进行说明,但三位被告在转载时并未尽到此义务,陈某某还在原文被删除的情况下将自己截屏保存的《杨文》图片发布,导致传播范围进一步扩大。


③对金某评论《杨文》的行为认定

在审理互联网名誉侵权案件时,区分事实性评论和意见性评论是第一位的。


金某评论中,“现在最关心的是学术造假的事情,女方的博士学位论文,评上副教授的论文是否有造假情况,如果属实,这对其他人来说太不公平了,不配为人师表”中的“如果属实”一词提醒读者尽到合理义务,这种属于意见性评论,做到有度、公允、恰当,则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


然而,金某的评论中还包含赵甲婚姻关系细节的描述,与“骗婚”相对应,虽其备注“这些都是邮件短信中判断的,当然我们外人不好乱下结论”,但其为表明言论的可靠性又配文转载了网络流传的图片,这种并非属实的事实性评论就存在损害名誉权的过失。


总结

在如今网络发达的情况下,传播者基数较大、范围较广,具有专业素质、能够了解并使用传播规则的受众较少,因此传播不真实信息的情况非常多见。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传播不实消息的惩罚就会放松,正是要通过处理这种情况来使每个人都意识到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尤其涉及公民私人事务的信息不能够被随意传播。公民的名誉权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得到保护。


当然,法律不是用来恐吓、捂嘴网友的,对他人名誉权的保护并不与正常上网的权利冲突,网络是一个开放、便捷的空间,普通公众有权对网络信息浏览、评论或者转载。


但须以不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一旦脱离就事论事的范围,故意捏造或者极端夸张事实,这才会涉及侵权。


良好的互联网环境需要每一位身在其中的公民共同维护。

涉及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


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由法援同学自己撰写

  不足之处,望各位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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