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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合同履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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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接受了采访,明确表示: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即使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相关条款也可适用,但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法官在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上有自由裁量权。本文参考“非典”期间的司法实践,立足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以及当前法律法规分析疫情当前合同履行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陈丽婵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陈永燕 律师助理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正常履行的,合同履行义务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要注意“不能预见”的时间节点是合同缔约之时,预见的标准是受损害一方缔约时的实际情况。就目前来看为控制疫情,政府采取了征收、征用、交通管制等措施,例如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宿舍被征用于安排疑似和发热病人隔离;武汉高速公路封闭,不允许运营。此情况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义务方可以此为由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时对于疫情的爆发以及政府的征用,交通管制等措施是不能预见的。



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合同一方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首先,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有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情况一: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即使履行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情况二: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给合同一方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当事人可请求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情况三: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不能如期履行的,应待疫情结束后继续履行,而不能直接以疫情为由解除合同。



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出现以上迟延履行或解除合同情形时,合同履行义务方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或合同无约定的合理时间内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同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履行义务方需尽到注意、说明、照顾、忠实、减损等义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首先,合同履行义务方需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或合同无约定的合理时间内将疫情导致的履约不能的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对方,保存相关证据,并尝试通过合意解除、变更履行、补充协议等方式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其次,不可抗力虽是法定免责事由,但在此情况下,合同履行义务方尚有及时止损义务,即当事人应当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扩大的损失由未采取措施的一方承担,不免除相应责任。最后,主张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一方有举证义务,所以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做好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工作。



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商业经营性房屋承租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减免租并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目前为止,国家尚未出台肺炎疫情期间能否减免租的文件,只有各个地方的发布的倡议书或部分国有企业发布减免租金的通知,但不具有普遍法律效力。基于此,笔者以“非典”期间的案例作为参考,作出以下分析:


(1)因肺炎疫情导致损失超过正常的商业风险的,承租方可请求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适当减免部分租赁费(参考案例案号:(2018)鲁06民终268号)。


(2)因肺炎疫情传染性极强,人员聚集性行业响应政府的号召停工停业,承租方可请求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减免租金(参考案例案号:(200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4号)。


(3)对于普通住宅租赁,疫情虽对承租人使用其所承租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带来不便,但并未影响到原租赁合同目的中的使用用途,且承租人的个人物品一直存放在房屋内,法院支持减免租金的可能性较小。



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借款合同借款人迟延履行还款义务的,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依据: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为了响应银保监会的号召,许多金融机构已经发布了优惠措施,降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但从银保监会发布的通知可以看出,对于企业而言,能否延期偿还银行贷款,还需要看贷款银行是否发布相应优惠措施;若无优惠措施,借款人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还款。对于自然人之间的普通借款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可协商延长借款期限或降低逾期利息,协商成功后借款人应按照新的借款协议履行义务;若协商不成,借款人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还款,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此次疫情影响大,范围广,相关部门尚未出台相应的法律文件,笔者以“非典”疫情期间的案例作为参考,立足于合同义务履行方作出了以上分析。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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