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一人逃“疫”,全线“阵亡”——公职人员该如何防控职业风险?

尚法 勤勉 精专 共赢



2月21日,武汉女子监狱刑满释放人员黄某英感染新冠肺炎离汉进京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千里赴京都,顶风大逃“疫”,黄某英的这一次操作,不禁让人们反复诘问,她是如何做到的?又是谁为她“放行”的?事情真相如何,我们在此不做探讨。此次事件被定性为因失职渎职导致的严重事件,这就意味着,涉及其中的公职人员都将面临被控失职渎职的风险。基于此,我们将结合此次事件谈一谈,公职人员该如何防控职业风险?



李扬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李聪 实习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黄某英事件发酵后,湖北省纪委监委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谭先振予以立案审查调查;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郝爱民予以免职并立案审查调查;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胡承浩,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张新华及刑罚执行处处长李欣予以免职并立案审查调查;对此前已被免职的武汉女子监狱原党委书记、监狱长周裕坤立案审查调查;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武汉女子监狱副监狱长郭秋文及负直接责任的刑罚执行科科长汤早容予以免职并立案审查调查;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尹志强予以免职并立案审查调查。其他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单位处理。


且不论最终调查结果如何,从事件的处理来看,波及范围不可谓不大。对于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公职人员而言,更是徘徊在失职渎职的悬崖边上。何谓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是失职渎职案件的主要表现特征。滥用职权很好理解,也是人们容忍度极低的失职渎职行为。对于滥用职权,滥用职权者本身是有着清晰的认知的,也就是大众通常所揣测的利益交换行为。而玩忽职守则相对模糊了许多。说其模糊,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其行为主体本身也往往意识不到,自己已经构成了玩忽职守。


我们可以试着想象,在排除滥用职权这一猜想的前提下,干警为什么会将黄某英放行?根据相关报道可知:监狱干警用警车将黄某英送到武汉北高速收费站口交给其女儿。当时,同车还有一名孝感籍刑满释放人员李某,也在该收费站交给其儿子接回孝感。在此执勤的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长青街派出所干警未按疫情防控规定要求对黄某英履行查控职责,将她们放行。黄某英乘坐其女儿及其女儿前夫驾乘的京牌私家车,于2月21日11:30离汉赴京。


也就是说,在这个过程中,执勤干警并未意识到要对黄某英进行查控。在公职人员履职的过程中,大量的行政事务往往会导致公职人员“不经意”的玩忽职守,这既源于行政事务的冗杂特性,也源于一种长期形成的工作惯性,当然也有对特殊时期敏感度不够而导致的疏忽因素。


权力之所在,责任之所在,风险之所在。作为公职人员,由于被赋予了特定权力,也就不可避免承担着相应责任与风险。如何在繁琐的行政事务中做好职业风险防控,避免“一不小心”构成玩忽职守罪,是很值得探讨的课题。


本律师团队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为公职人员防控职业风险提供以下建议:



1.提高敏感度,尤其在特殊时期


这里的特殊时期无法一一例举,仅以此次黄某英事件为例,疫情便是此次事件的特殊时期背景。在整个国家都处在高度重视疫情控制的背景下,作为公职人员更要提高自己的敏感度。比如此次的执勤干警,以往见到警车护送的人员,也许已经习惯了不问放行,这是源于公权力机关间的信任,也是行政效率之所在。但在疫情期间,这些依赖路径就需要重新去审视。即使是警车下来的人员,也应该毫无例外的进行检测才能放行,这才是对疫情工作的负责,也是对自己的负责。当我们不去讨论滥用职权这种因素时,这便是典型的玩忽职守行为。而这种自己因习惯而造成的疏忽,就是将公职人员推向失职渎职犯罪边缘的冲力。实在不可不警醒。



2.履职过程中,做好尽责留痕工作


涉嫌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除了主观故意与过失外,亦不排除“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的特殊情况。遇到这种情况时,如何及时有力地证明自己在履职过程中未有任何失职渎职行为,则取决于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的留痕习惯。留痕在不同岗位有不同体现,但可以概括理解为但凡所做,必留证据。不论是日常工作,还是完成上级交待的临时工作,都应该有意识做好留痕,以便于清晰界定自己在履职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



3.事发后尽早咨询专业人士意见


一旦意识到自己面临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风险,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如从事刑事风险防控的律师,律师纵没有扭转乾坤之力,但优秀的律师一定可以做到最大化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如告知当事人哪些行为、何种证据、什么事实是最有利的,哪些又是不利于当事人的,两者界线如何区分,身处困境,如何依法主动争取减轻、从轻情节,面对司法审查,如何保护好自己合法权益,则是律师多年实务经验和知识积累才可以作出准确的判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推荐阅读

保健食品命名和标注的合规性提示
公平正义,坚守良知—廖莘律师 | 律界人物
公司经营疑难问题答问(一)
关于认罪认罚制度(二)



新崛起

一站式法律服务平台

法律热线:020-83329088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总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楼


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怡路7号海创大厦26楼


广东金桥百信(肇庆)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新元北路5号城投汇金中心701


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319号保利中誉广场主楼311号


广东金桥百信(云浮)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翠石路2号云翠大厦3楼


广东金桥百信(长沙)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房时代城风尚南街204-205


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4号1606-1610号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沙岗天王路2号沙岗综合大楼三楼301-304卡


广东金桥百信(三亚)律师事务所

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中铁置业广场902、906、908、910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