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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罪认罚制度(二)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陈璞刑律视角 Author 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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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从刑期的角度来看,法院的判决无非是三种类型。第一种是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在幅度内量刑;第二种是高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量刑;第三种是低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量刑。如果是第二、三种,检察院依据法律提出抗诉无可非议。问题是,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即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无论被告人是否上诉,检察院能否提出抗诉呢?这一问题涉及到上诉不加刑原则,与被告的上诉权是否能得到有效保障关系极大,笔者认为有必要加以分析,并寻求破解之法。



陈璞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 无奈一



由于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行,对于被告人、辩护人认为的无罪案件,尽管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刑期过高,但也只能采取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独立发表无罪辩护意见的策略。以期出现法院会采纳辩护人意见作出无罪的判决的可能性,即使不采纳,也把被告人的风险降到最低。这是刑事律师无奈的选择。


● 无奈二



然而幸运之神往往不会眷顾弱势一方。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幅度量刑建议最低限。就这样认命,认栽?还是继续抗争?


继续抗争无非就是上诉,本来上诉是不加刑的,可是检察院对于认罪认罚的上诉案件会抗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抗诉案件不受抗诉不加刑的限制),尽管笔者认为检察院此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抗诉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抗诉指引)均对刑事抗诉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更是从刑事抗诉的启动、情形、程序、机制等各方面加以详细规定。无论《刑诉法》和《抗诉指引》都规定只有在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时候(《抗诉指引》对各种错误情形进行了列举,并不包含认罪认罚上诉案件),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


那么试问,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且没有其他错误情形的情况下,检察院抗诉的法律依据何在?检察院给出的解释是,被告人违反了诉讼诚信原则,认罪认罚的条件已经不存在。猛一听,似乎是这个道理。然而仔细一想不对,于法无据啊,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滥用啊!如果可以,刑事诉讼法存在的意义何在?


关于认罪认罚案件的抗诉权问题,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骆锦勇在《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和抗诉问题》一文中的阐述:“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判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能否提出抗诉的问题应当视情而论。比如,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均采纳了人民检察院意见的案件,无论被告人以何种理由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都不能以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这是因为,一审判决是基于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之间达成的合意作出,即该合意已得到了一审判决的司法确认。在此情形下,如果再容许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就容易使公众对司法公权力的“出尔反尔”产生怀疑。也就是说,诉讼诚信原则不能用于制约私权利,但应该用于管束公权力,否则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就无从谈起。


当然,授予人民检察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相对抗诉权,只取决于人民检察院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是否为一审判决所支持和采纳,目的是保证我国刑法的正确实施,保证及时有效惩治犯罪,而不因为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在认罪和认罚上是否构成反悔。也即,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制度设计上看,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不应用于抗衡被告人的上诉权,抗诉与上诉之间不是也不应当是“矛”与“盾”的关系。”


对同一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认为:“第一,应当明确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可剥夺。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虽然被告人上诉使认罪认罚制度的效率价值大为减损,但保障上诉权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是结果公正的救济途径,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持续发展和良好运行的保证。只有保有被告人对于认罪认罚反悔上诉的权利,才能使其拥有对审判程序和诉讼结果的自由选择权,进而对最终的裁判结果不产生抵触情绪,坚定其选择认罪认罚程序的决心,增强其对认罪认罚结果的接受度。第二,检察机关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稳妥把握认罪认罚案件的抗诉问题。特别是现阶段对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的,原则上抗诉。因为这一行为违背了具结书的内容,而具结书是有法律效力的。对检察机关提出幅度量刑建议,法院在幅度中线或者上线量刑后,被告人上诉的,则不宜抗诉。”


笔者同意骆锦勇法官的观点,苗生明厅长的观点于法无据,其“第二”与“第一”完全矛盾,难以自圆其说。乍一听,骆法官的意见似乎有点欺负“人”,被告人可以反悔,检察院为什么不能反悔?不好意思因为你是强大的公权力机关,应当受到诉讼诚信原则的制约。


实践中,对于辩护人认为无罪,但基于无奈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一审法院采纳了检察院量刑建议,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检察院就任性的抗诉了,增加了被告人刑期增加的风险,如何破解呢?


一句话,二审被告人继续认罪认罚,辩护人继续做无罪辩护!《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明确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二审也是审判阶段,当然适用。


这样看,似乎是当事人出尔反尔,一审认罪认罚,又上诉,上诉后又认罪认罚,耍着玩吗?可是面对强大的公权力,当事人也只能采取此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极端的做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又是无奈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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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转自: 陈璞刑律视角


◆ 本文系作者观点,不代表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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