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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对金融法律领域影响的对应指引 • 投资金融篇

尚法 勤勉 精专 共赢



投 资 金 融 篇



马丹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毕欣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问题一:在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外汇业务办理便利性方面,外汇管理部门有哪些新的措施?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银行特事特办,春节期间全国已完成多笔防疫物资进口的购汇及对外付汇业务。国家将继续采取措施,便利防疫物资进口和用汇需求。一是对于疫情所需的物资进口,简化购付汇业务流程。银行要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跨境捐赠等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理效率。二是简化外汇捐款入账结汇手续,银行可直接办理资金入账结汇。三是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向银行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四是对因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取消借用外债限额要求。五是保障个人正常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问题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答:保险合同宽限期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未按时交纳续期保费所给予的宽限时间,法定宽限期为60天。保险法规定在60天宽限期内,即使没有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要承担保险责任,但要从赔付金额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如若过了60天宽限期投保人仍未足额交纳续期保费,则保险合同将会中止。


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和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在续期保费交纳期限截止后60天内,即使未交纳续期保费,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也应该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问题三:疫情对企业的融资担保造成的影响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要求,应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问题四:疫情影响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向投资人做好信息披露?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履行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等信义义务,在疫情影响期间做好信息披露和与投资人的沟通工作。具体应根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等合同约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定期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等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人应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投资人披露因疫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情况。


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一般包括合伙人会议、邮件、挂号信和快递等方式,虽有疫情影响,但邮件及有限的快递方式应不存在履行障碍,管理人需穷尽可实现的沟通方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未约定或约定的方式存在履行障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过电子方式或在线沟通向各投资人说明疫情影响期间的信息披露期限和方式,做到勤勉尽责。



问题五:疫情是否会影响股权投资的退出?会影响哪些行业的股权投资退出?


答:疫情可能会影响部分股权投资的退出。由于疫情防控需要限制人口聚集、限制交通出行,因此,包括餐饮、旅游、影视等人口聚集性行业2020年春节创收可谓惨淡!后国家层面及各地政府延长春节假期,工人无法复工,对于中小企业的经济创收来说,更是“雪上加霜”。结合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物研发时间、天气温度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疫情持续时间,预测投资于餐饮、旅游、酒店、影视、交通运输、房地产以及教育培训等行业股权的,如果约定的退出时间为2020年上半年甚至2020年全年的,其按约退出可能会受疫情影响变得困难。



问题六:疫情对于投融资方有什么风险?投融资方如何应对?


答:股权投资难以退出的,投资方将不能按约收回投资款以及投资收益。如果存在多层投资结构的,可能会影响到其他投资者的按约退出。因此,投资方的风险包括投资目的(暂时)无法实现、对投资结构中其他缔约方的违约风险以及涉诉风险等。对融资方来说,其风险首先是因疫情影响间接导致的经营风险、破产风险,其次是对投资方的违约风险以及涉诉风险。


投融资方应理性应对疫情对股权投资所造成的影响。建议投融资方在衡量违约损失的基础上,通过商业安排达成合意以变更原协议,以争取交易双方以及多方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损失达到最小。此外对于前述行业的公司而言,如果其与投资方签署了对赌协议或发行债券,而疫情无法在短期内控制,可能造成对赌失败、债券违约。如为上市公司且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股票质押方式进行融资,近期股票有可能出现大幅下跌,一旦跌破合同中约定的平仓线,则面临被强制平仓风险。虽然证监会已经在2月2日《答记者问》中表示可以申请展期,湖北地区客户,可申请展期6个月,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展期事宜;如是其他地区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协商展期3至6个月。但是仍不排除会有一定风险。



问题七:因疫情影响,如股票市场跌幅重大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会成片“爆雷”?


答:2月3日开盘后,虽然逾3000只股票直接跌停,但仍有不少医药股涨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问题四所述餐饮、旅游、影视等行业、投资期限在2020年上半年届满的,且管理人未与投资人就疫情对基金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协商一致的,基金可能会出现“爆雷”的情况。总的来说,2019年因为多种因素影响,管理人压力重重,2020年开年又遇到疫情的影响,管理人的压力倍增。



问题八: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出现“爆雷”情况,基金管理人如何履行管理人责任?如造成投资损失,管理人可否减轻或免除责任?


答:管理人义务一般来自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以及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信息披露义务,勤勉尽责义务等。除了严格履行这些义务,在国家发生疫情的情况下,管理人基于保障投资人利益的考量,需要制定策略来减少投资人的损失,并与投资人协商一致。不建议管理人把疫情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完全归因于疫情而主张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也不建议管理人自行采取措施进行应对而不与投资者沟通协商一致。


因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非保本保收益产品,投资人也均是适格投资者。资管产品强调“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在管理人已经充分尽到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投资风险即由投资人承担。也即在不存在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因疫情间接影响所造成的投资人损失,投资人应自担风险。当然,如果管理人在基金“募、投、管、退”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或者违约行为,如承诺保底、未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调查、不当推介、投向错误等,投资人的损失就不完全是市场因素了,管理人应当就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九:如因疫情影响,在投资协议约定的“对赌”期限内无法完成约定业绩或完成上市目标,“对赌”双方如何应对?


答:对于疫情对“对赌”条件的实现所造成的影响,我们建议当事人及时研判疫情对当事人对赌条件按约实现的影响程度,在此基础之上协商变更对赌条件,以实现疫情对合同多方利益造成的损失最小。协商不成的,建议根据情势变更条款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变更对赌条件,使合同当事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达到平衡。在既无法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又无法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处理此类司法纠纷时,法院可能首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结合案件证据情况,详细审查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条件。在不具备解除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将进一步审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运用合同解释的各种方法,并结合疫情实际情况,妥当确定当事人的损失,合理分配风险。



问题十:疫情对债券发行的影响


答:对于已发行的债券而言,首先,疫情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等信息披露、交易结算等程序性事宜有影响。


近期发布的一系列政策表示,债券发行人可灵活调整2019年年报及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的披露安排;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可申请暂缓披露;付息日、兑付日、债券回售起始日等与债券交易相关日期可顺延。


其次,疫情对债券兑付的实质性权利义务会有影响。虽然目前市场上的债券多数以季付为偿还周期,短期内的经营情况波动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有限,但若疫情持续未得到有效缓解,导致企业自身经营受到长期影响,或者由于底层资产还款出现异常,导致以底层资产回款为偿付来源的资产支持证券类产品无法获得足额的现金流支持,企业将面临债券逾期兑付风险。


对于此类逾期兑付行为,发行人应承担何种责任,能采取哪些缓解措施是目前亟需明确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因受疫情影响严重且相关临时性的政策倾向直接导致其经营等活动受限的发行人来说,将疫情解释为不可抗力较为合理;但对于受疫情影响不大,其兑付资金的来源与疫情发生与否关联不大的发行人来说,不宜将此次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


对于债券发行人来说,发行人负有按照约定偿还本息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金钱给付义务,也是合同项下发行人应承担的最基本的法律责任。若发行人存在逾期兑付等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约定,还可能会产生对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即便特定情形下,此次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也不意味着发行人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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