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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伤医,严惩不贷——特殊时期对医护人员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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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下

知识理性与制度理性系列推送专题五


新冠病毒的肆虐,让我们闻之色变,各地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封城封村。当有人选择逃离的时候,出现一批最美逆行者,他们就是我们可敬可爱的白衣天使,他们用大爱向我们诠释什么叫不计报酬、无论生死!


在与这场病毒的抗击战中,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尽管如此,伤医事件时有发生。有感染者者往医务人员身上吐唾沫,有人颐指气使使唤医务人员打扫厕所,如此等等。为此国家不断出台了一系列严惩伤医案件的规定。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两高两部在2020年2月6日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但是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可能仍存在以下问题值得思考:



(1)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


在刑法中,犯罪成立应当严格具备法定要件。其中应满足的一个基本要件即为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也即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具体到前述伤医行为中,如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那么客观上必须证明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与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状病毒具有因果关系。


而现实中,医务人员大量都在治疗新冠状病毒的一线当中,长时间与新冠状病毒患者紧密接触,甚至现实中较多医务人员本身因治疗行为被感染病毒,并且病毒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并不能立即检测出病毒感染结果。


而在此情形下,如何排除医务人员不是因其他诊疗感染,而是因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伤医行为感染的新冠状病毒?为此在以故意伤害罪定罪的情形下,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2)量刑幅度适用的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对故意伤害罪的适用时,均统一认为故意伤害罪均以“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为立案追诉标准,即达到轻伤以上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轻伤在损伤程度中又可以分为轻伤二级和轻伤一级。新冠状病毒对人体的危害并不具有严重伤害的唯一性,有的人感染后经治疗,身体恢复如初,严重会产生死亡的后果。


那么感染新冠状病毒认定损伤程度,存在两个难题:


第一,是否仅根据感染新冠状病毒这一客观事实评判为轻伤或以上,如果认定为轻伤,那么损伤程度如何认定,是轻伤一级还是轻伤二级,目前伤情鉴定中并没有将新冠状病毒等类似传染性疾病列入构成伤情的鉴定范畴,侦察机关无法对此作出损害程度鉴定。


第二,对于感染后又治愈的情形如何考量损伤程度的,新冠肺炎治愈对人体的危害可以说是没有的或者说远远低于故意犯罪追责的标准的。也就是说量刑幅度如何考量在司法裁判实务中必然是个难题。


尽管上述分析表明,在认定故意伤害罪存在一定困难,但我们认为瑕不掩瑜。该规定的出台,表明了国家对特殊时期暴力伤医行为的打击态度。


二、暴力伤医不仅是对医护人员造成个人伤害,而且是对社会公共资源的破坏,应当考虑行为人承担恢复性赔偿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下,医疗资源仍为稀缺资源,尤其是优质的医疗资源。在此次抗击新冠病毒的战役中,无论是当地的一线战士,还是全国各地驰援的各路勇士,他们都是目前我国医疗战线的精兵强将,他们在抗击疫情的战场上冲锋陷阵,勇往直前,赴汤蹈火,在所不辞,他们是我国医疗资源中的宝贵财富。如果有人故意伤害他们,不仅造成了对医护人员个人的损害,而且对社会医疗公共资源也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因此,我们是否可以借鉴环境污染犯罪中施行的恢复赔偿的做法,对行为人暴力伤医的行为课以恢复性赔偿的惩罚,以经济的手段来实现一种对损害社会公共资源的平衡。


诚然,对于暴力伤医行为的预防及制裁,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尤其是预防,因为制裁只是一种时候补救措施。


目前出台的一系列保护医务人员的规定,几乎都是限定在新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是一种特殊时期下对医疗秩序的维护,也是对医务人员的一种特殊时期下的保护,但我们希望疫情过后,立法机构能够完善立法,化特别为一般,将保护医务人员的规定落实到有法可依。因为医务人员不仅仅是在新冠状病毒肺炎的治疗中容易受到故意传播病毒行为的侵害,在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诊治中必然面临同样的危险,同时,在一般的诊疗活动中,目前的执业环境也令医务人员不安,希望这种特殊的保护,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成为一种对医务人员的基本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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