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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不由己的法秩序:甲类传染病防治特殊规范

尚法 勤勉 精专 共赢



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下

知识理性与制度理性系列推送专题四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还在控制!


想自由出行,想自主生活,想自我决定…都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追法溯源,依据何在?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我国传染病防治采取的是分类管理的办法,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及丙类。甲类传染病的防治措施最为严格。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经国务院批准,采取了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


下面我们来看看针对甲类传染病到底有哪些防控措施?



1.特定区域人员的隔离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



2.疫区划定、交通工具卫生检疫及封锁


甲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



3.医学治疗与观察的强制隔离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请注意!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



4.尸体立即处理及尸解的告知而非同意制度


患甲类传染病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传染病防治法》第46条)



5.通关口岸的立即报告制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第32条)。


当然,如果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


传染病防控,匹夫有责!


我们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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