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坚守良知—廖莘律师 | 律界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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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界人物
廖莘
金桥百信 高级合伙人
◆ 律所企业合规中心主任
◆ 律所经济刑辩中心名誉主任
◆ 律所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名誉主任
◆ 律所战略发展委员会暨刑事法律部顾问
◆ 中律联企业合规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 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
◆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 西南政法大学律师校友联谊会副会长
◆ 重庆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理事
◆ 浙江省法学会司法体制改革研究会顾问
◆ 广州市法学会人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廖莘律师,籍贯广东省兴宁市,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干部专修科、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自1979年起从事与政法相关法律工作达四十年,其中,公安、法学教育、大型企业高层法务管理等工作经验十五年以上;1995年5月执业至今,担任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已长达二十五年。
01 专 注 专 业
廖莘律师在公司法务、知识产权、重大疑难民商诉讼(仲裁)、行政与刑事案件代理特别是经济刑事辩护和企业合规法律服务领域,有诸多成功案例及独到的认识与见解,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技巧与经验。
廖律师曾在公安机关工作近十年,参与过1982年第一次全国性打击经济领域犯罪、1983-1986年严打严重刑事犯罪、1983年追捕“二王”逃犯等重大战役,尤为擅长经济刑事案件,办理的多起案件取得了取保候审、不起诉、撤消有罪判决发回重审、缓刑、无罪或者轻判等结果;
在民商诉讼、国际仲裁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曾代理数百宗货款、工程款、加工费、商标、专利等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国际仲裁案件,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上十亿元;曾先后担任数十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受到了客户的高度肯定。
【部分经典案例】
1、张某娜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经辩护人廖莘律师的有效辩护,历时三年多,经历了两次有罪判决、两次撤销原判,最终取得无罪的判决。
2、某集团公司涉嫌电信诈骗罪一案,经辩护人廖莘律师的有效辩护,该案改变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而非电信诈骗罪,对该案中该集团主要股东L某某以及300多名被刑事拘留的员工不予批准逮捕,无罪释放。
3、广东华某集团及其下属四个公司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贷款罪一案,经过廖莘律师团队的有效辩护,广东高院二审撤销原有罪判决、发回重审;在重审阶段,公诉机关追加起诉公司实际控制人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数千万元,在重审中各公司获改判为无罪,公司实控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同诈骗罪两项重罪不成立。
02 精 通 业 务
廖莘律师在业务上精益求精,注重规范执业,执业至今客户零投诉。在执业中善于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开拓法律服务新产品,并毫无保留及时传授交流给律师同行。
近五年来,廖律师不断总结律师业务技能与技巧,并通过研讨会、微信群等平台免费开展律师业务专题讲座数十次。其中部分讲座内容整理的《有效辩护的基本要求》律师实务论文,获得了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2017年度优秀论文奖。
2015年6月至今,廖律师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聘请担任第一、二届研究员;2017年,被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聘请担任第二届特邀研究员。
【部分活动展示】
(参加浙江省法学会司法体制改革研究会2019年年会)
(参加浙江省法学会司法体制改革研究会)
(2019年北大法学院高级刑辩研修班作专题演讲)
(开展全县政法系统刑事辩护业务交流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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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荣誉展示】
(中律联企业合规研究院副院长)
(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
(浙江省法学会司法体制改革研究会顾问)
(2018年度理论成果奖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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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热 心 公 益
廖莘律师长期热心公益,无私奉献。不仅定期组织、参加访贫问苦、义务献血、涉法涉诉义务值班等社会公益活动,还积极参与扶贫助困助学,曾先后通过狮子会、大学相关法律研究机构、校友基金、广东援藏工作组和金平法学教育基金、岭南基金等,提供经济资助上百万元。
近六年,廖律师每年无偿捐助款项超过十万元,每年资助十名贫困大学生就读西南政法大学,力所能及的践行了一名广州律师的社会责任。2014年至2018年,连续五年被广州市律师协会授予“公益爱心奖”。2017年8月,被重庆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聘请担任理事。
面对殊荣,廖莘律师淡淡的道:“公益是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我只是在尽自己的微薄之力而已”。
【部分荣誉展示】
(执业20年贡献奖)
(2014年-2018年,广州市律师协会“公益爱心奖”)
(2014年-2018年,广州市律师协会“公益爱心奖”)
(2014年-2018年,广州市律师协会“公益爱心奖”)
(2014年-2018年,广州市律师协会“公益爱心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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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证书)
毫无疑问,廖莘律师的成就是惊人的,但其并没有被现有的成就与荣誉所束缚,始终坚持做一个感恩且有良知的法律人!
◆ 文章转自:律媒社
◆ 本文系作者观点,不代表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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