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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lydone · 婚姻法 | 如何认定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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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婚姻双方当事人欲解除婚姻关系,通常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一种是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对财产处理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做合理适当的安排后,到民政局登记离婚。但往往,夫妻双方往往在财产的分配问题(争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争抚养权)上存在重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一方或者双方都不愿意在离婚协议上签名。那么此时,若一方或双方执意离婚,那就只能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且由法院对于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



李来东 实习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诉讼离婚的前提必须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军婚、妊娠等之外的一般情形下),如若并未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之条件,对于一方离婚的请求,法院也不会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举了重婚、非法同居、施暴虐待遗弃、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感情不合分居两年以上、宣告失踪对方离婚等夫妻感情破裂之情形,同时在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还规定了一条兜底条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意味着,法官据此对于夫妻感情破裂之情形享有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权。纵使不满足第三十二条列举的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但若存在其他可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亦可以据此判决准予婚姻双方离婚。


在对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的把握上,审判实践已经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不仅类型化了14种新的夫妻感情破裂之情形,还总结了对于新型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认定的方法和标准,对于各地法院把握”夫妻感情破裂“的尺度起到极大的引导作用。



一.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类型化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二.对于夫妻感情破裂认定标准的原则性把握


上述司法解释明确,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但司法解释没有对这四个标准要素进行细化说明,要明晰四大标准的内涵,才能把握好对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断,笔者在此尝试对此四大标准作分析:


所谓婚姻基础,对于夫妻双方婚姻缔结初期感情状况的综合判断。双方如何相识、恋爱,系以爱情为基础,还系以美貌、财富、地位为感情基础从而缔结婚姻;系家庭包办婚姻,还是自由恋爱、自主结婚;系闪婚,还是经过长期了解和磨合,慎重考虑后缔结的婚姻。婚姻基础是婚姻维持的重要原因,婚姻基础是否稳固,对于婚后夫妻双方的生活、感情的发展、离婚的原因产生重大影响。


所谓婚后感情,即对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之后,一起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的综合判断。婚后双方是协力经营好家庭,相互尊重和理解,还是没日没夜争吵不断,拳脚交加,恶语相向。夫妻双方的生活习惯、性格品德、家务分担、工作状况、经济状况、子女养育等情形都会对双方婚后的感情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此外,婚后感情是动态变化的状态,可能通过双方的努力越来越好,也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问题变得愈来愈糟,对婚后感情的判断,要溯源到婚姻缔结之处的情形、婚姻存续期间的情形,作动态的分析和比较。


所谓离婚原因,即要评估双方发生离婚争议的直接原因,其中包括使得夫妻感情发生重大变化的因素和事件。要评估这个或这些离婚原因,是不是致命的、程度深的、影响重的,无法挽回的。假如双方仅是偶尔因为一些小事(例如对于吃饭吃什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吵架吵得不可开交)导致一气之下离婚,那这种原因,不能认为能到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对于离婚原因的评估,要紧密结合其对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贡献,这对于是否双方能够具有重修于好的可能性的判断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所谓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在离婚纠纷发生前后双方共同生活的实际状态,以及从双方的主观状态和客观条件上进行判断,双方是否具有重修于好的可能性。我国法院对于判决离婚是极其谨慎的,存在一种“能调解就调解,能和好就不判离婚”的倾向性,甚至通过创立“二次起诉判决离婚”的实践规则来给予婚姻双方“冷静期”的做法。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前面说的婚后感情一样,都是动态变化的。在实践中,常常也会存在夫妻双方濒临决裂的时候,因为某种转机重修于好的情形,因此,对于夫妻关系的现状的考察,也必须是全面的、动态的,对于和好的可能性,无论多细微,也应当给足耐心予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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