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实用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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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薛源斌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一场疫情使得这个寒假异常漫长。而人民法院给我们管理人布置的寒假作业也异常丰满。去年年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印发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今年开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发《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监督办法》、《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的实施办法(试行)》三文,对管理人的程序性工作进行了详尽细致的指引及监督。我们对省院、中院的新规进行学习后,再结合我们作为管理人的日常工作经验,整理了以下的管理人具体工作流程,可供大家参考。
工作内容 | 期限 | |||
接 受 指 定 后 准 备 工 作 | 1 | 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 确定案件负责人和团队名单,报人民法院备案。在确定名单前,必须查询律所风控系统,若发现管理人或者团队成员存在回避情形或其他不宜担任案件管理人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并说明理由。 | 3个工作日 | |
2 | 到相关的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庭、相关网络查阅案件材料、涉诉情况,确定已知债权人。 | |||
3 | 收到人民法院刻制印章通知书或证明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刻制管理人印章,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 | 5个工作日 | ||
4 | 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要求刊登公告。 | 7个工作日 | ||
5 | 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 ,包括管理人工作规程、会议议事规则、财务制度、证照和印章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以上制度报人民法院备案。 | 10个工作日 | ||
6 | 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报人民法院备案。 | |||
程 序 性 工 作 |
接 管 | 7 | 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债务人公章、账册资料、财产的接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报告。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应书面向人民法院报告接管现状以及不能全面接管的原因。 | 一个月内接管,接管后3个工作日报告 |
8 |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或者有其他妨碍管理人依法履行职务行为的,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搜查、强制提取、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 |||
9 | 对接管的账册、财物进行清点,并制作交接清单和笔录,经交接方签字确认。接管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的全体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聘请债务人的原职工作为工作人员,签定劳务合同,劳务报酬从破产费用中支付。 | |||
10 | 如有必要,及时提请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
11 |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和仲裁。 | |||
尽 职 调 查 | 12 | 查询企业工商档案,了解企业基本情况。 | ||
13 | 查询、了解企业欠缴社保、公积金、纳税欠税情况。存在欠缴的,尽快通知相关部门申报。 | |||
14 | 查询、了解企业的土地、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情况。 | |||
15 | 查询、了解企业对外投资、成立分支机构情况。 | |||
备注 | 管理人可向破产法庭申请,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控制债务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 | |||
债 权 审 核 | 16 | 按照公开渠道查询到的已知债权人,通知其申报债权。 | ||
17 | 制作债权申报须知,申报模板,联系方式、地址、收款账号确认书等,指导债权人申报。 | |||
18 | 根据债权性质、清偿顺序对申报债权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和审核。 | |||
19 | 制订债权审查标准,及时审查债权并予以公示。 | |||
20 | 结合账册、劳动合同、人事资料、劳动仲裁裁决、判决等资料,同时召开职工会议,与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制作笔录等方法确定职工债权并予以公示。管理人制作职工债权表后,应当在债权申报地点、债务人住所地以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予以公示,并发送职工债权人。 | |||
21 |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完成债权审核,编制债权表;管理人认为必要时,提请人民法院给予债权人临时表决权。 | |||
22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一个月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无异议债权。债权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的,债权审核期可延长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3个月内。如仍无法完成的,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 一债后1个月内最迟不超过3个月,否则需申请 | ||
23 | 在债权表中应说明债权异议期(15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人意见5日内作出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不服的,管理人应及时告知其提起确认债权的诉讼或仲裁。 | 收到异议5日内回复 | ||
24 | 异议期后,及时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确认债权之诉的立案情况,向异议人核实其是否提起债权的诉讼或仲裁。 | |||
财 务 审 计 | 25 | 编制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和财产清册。涉及评估拍卖、审计、鉴定中介机构选任、操作规则等事项,由管理人提出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决定。债权人会议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参照执行程序有关拍卖、审计和评估的规定执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确有必要启动前述事项的,管理人可就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出方案,报请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管理人应当与中介机构事先约定完成评估、鉴定、审计工作的时限以及后果,督促中介机构完成工作出具结果。没有账册可供审计的应制作财产状况说明。中介机构完成工作的情况,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 ||
26 | 关注公司注册资金、对外投资、资金流向等相关情况, 发现债务人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通过制作虚假财务账册达到转移、隐匿财产或虚假破产情形的, 应及时报告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 | |||
27 | 及时追收债务人应收账款,对计提坏账处理、超过诉讼时效等无法追收的情形,及时报告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 | |||
财 产 管 理 | 28 | 制作财产管理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会议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
29 | 及时、准确判断债务人是否需要继续生产经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 |||
30 | 出现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报告(一债会前应人民法院许可),有债委会的,同时向债委会报告。 | 3个工作日 | ||
31 | 及时处理易损、易腐、易贬值、保管费用较高的财产,避免财产价值贬损。 | |||
32 | 对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及时、准确判断是否需要继续履行或解除。 | |||
33 | 及时向税务部门报税;依法纳税。 | |||
财 产 追 收 | 34 | 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 | ||
35 | 掌握相关财产线索,及时主动追收财产;需要停止追收财产或放弃权利的,及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报人民法院备案。 | |||
36 | 发现债务人存在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及时主张权利。 | |||
37 | 追讨股东不实出资和抽逃的出资以及追查转移和隐匿的财产。 | |||
38 | 及时清理债务人的对外投资(清算、注销分支企业)。 | |||
债 权 人 会 议 | 39 | 协助人民法院筹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筹备情况,并提交一债会有关文件。 | 一债会三日前 | |
40 | 视案件具体情况提请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及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 |||
41 | 通知应参会人员(提前1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核对与会人员身份,发放会议材料。 | |||
42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 会后三日内 | ||
43 | 债权人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将债权人的到会情况、表决情况和决议书面报告给人民法院。 | 会后三日 | ||
财 产 处 置 与 分 配 | 44 | 财产价值的确定,以评估为原则,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并报人民法院备案。 | ||
45 | 变价出售财产以拍卖方式为原则,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并报人民法院备案。 | |||
46 | 财产分配以货币分配为原则,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如内部竞价、协议转让,以物抵债等方式)的除外,其他方式分配财产的报人民法院备案。 | |||
47 | 对债务人财产应当及时评估与拍卖,需要提存的及时提存,使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 | |||
48 | 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
49 | 按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分配方案分配财产。 | |||
50 | 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制作每次的分配实施办法,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 |||
终 结 程 序 | 51 | 分配完毕后,对破产费用进行责任审计;如未进行财产分配的,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不进行责任审计的,报人民法院备案。 | ||
52 | 及时办理工商登记、管理人账户的注销手续,并向人民法院报告。 | |||
53 | 办理管理人印章注销手续,并向人民法院报告。 | |||
54 | 及时移交破产企业的账册、文书等材料。 | |||
归 档 工 作 | 55 | 管理人应当建立档案制度,及时将案件的各类材料分类整理、编制目录和归档保管,并依需要制作电子档案,保管期限参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 ||
报 告 制 度 |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 56 | 案件进展中出现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以及人民法院对案件提出具体要求等其他重大事项时,管理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报告。(总负责人、案件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 3个工作日内 |
定 期 报 告 | 57 | 每月25日前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当月的破产清算开展情况、推进障碍及解决方案、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工作情况(案件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管理人公章)。每年1月1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年度报告,包括管理人年度办案情况、办理效果、管理人规模和经验、专业队伍建设、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等内容(总负责人、案件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 ||
其 他 事 项 报 告 、 备 案 | 58 | 详见本规程。 | ||
处 理 突 发 重 大 事 件 的 应 急 预 案 | 59 | 突发事件发生时,管理人案件负责人和主要工作人员应尽快到达现场核实情况,采取一切必要的临时措施防止事态的严重发展。如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应耐心劝导现场群众,尽量稳定大局,严禁任何偏激或对立性的语言、动作和行为,并迅速向管理人总负责人汇报情况。 | ||
60 | 无法控制混乱局面,现场工作人员应及时向辖区派出所或110报警。报警时要叙述清楚事发地点、单位、事由、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 | |||
61 | 管理人非现场工作人员应积极做好应急准备,无应急任务的人员应在工作岗位待命,就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进度以及影响等事项及时向人民法院汇报,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或建议。应急预案启动期间,管理人应保证报警电话24小时畅通,保证工作人员之间联络通畅;根据需要组建应急专门队伍守候。 | |||
62 | 突发事件处理完毕,管理人应及时总结情况向人民法院汇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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