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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再审程序中对原审适用法律的审查




叶日燕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引言


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生效裁判文书,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对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再审事由的审查可分为对原审证据问题、对原审适用法律问题、对原审诉讼程序问题以及其他法定再审事由的审查。关于如何对原审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础上通过了《民事诉讼法》,将“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列为再审事由。2008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认定条件。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

案件性质具体是指案件法律关系性质,法院审理案件需要先确定案涉法律关系,再在该法律关系基础上寻找实体法律规范,对案件进行审理。如果原审法院对案件法律关系识别错误,或者寻找并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与案件法律关系不符,就会导致原审裁判结果出现错误。


案例:(2017)甘11民申5号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运输合同的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明显所适用的法律与本案案件性质不符。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成立,再审请求应予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本案。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在进行再审调查时重点审查原审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认定责任主体、行为效力,是否违背有关归责原则、责任构成、免责事由、减责事由、诉讼时效、承担责任方式的法律规定及当事人之间有效的约定。

案例:(2018)陕民再96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名洲公司在围墙内场地上挖坑,在大坑周围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高某跌入深坑身体遭受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前知道围挡内的场地挖有深坑,但其在夜间骑车从场地内通行,缺少必要的谨慎注意,坠入深坑,自身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减轻名洲公司的侵权责任。原一、二审判决判令高某承担20%的责任与其主观过错不相符,名洲公司关于责任划分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

未施行的法律即未生效的法律,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在审理时适用。法律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三种,分别为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在该法律规定的具体生效时间生效、在该法律规定的具体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

法律失效,指法律效力的消灭、终止,一般分为明示的终止和默示的终止两类。明示的终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的终止,即在适用法律中,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

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法律一般以不溯既往为原则,但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可以具有溯及力或者一定溯及力。

如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一百一十三条关于虚假诉讼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在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人民法院对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处理的,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但下列情形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在进行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

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法律的适用规则一般包括: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强行性规范优于任意性规范等。违反前述适用规则的,为适用法律错误。

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

一方面,如果现行法律对某一具体事项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规定,适用原则性法律条文时则需要考量立法原意。另一方面,对于现有的具体法律规定,不仅要理解法律文本的意思,还要探究立法本意。

案例:(2019)黔民申4177号
2016年2月29日,李某与原六盘水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书》,艾百力公司系由原六盘水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更名而来。2017年2月,艾百力公司恢复生产后,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通知李某回单位上岗并按岗位向上诉人支付相应报酬。本案中,李某与艾百力公司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书》,不应认定为对原劳动合同进行了变更。原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却认定双方对协议进行变更,明显违背立法原意,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予纠正。

供稿 | 叶日燕
编辑 | 小 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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