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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信用卡纠纷案件诉讼中常见的抗辩解析


信用卡纠纷案件通常来说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标的额也不大。但笔者在经办信用卡纠纷案件时,还是会遇到欠款人(被告)提出大量抗辩理由,这些抗辩理由能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呢?笔者现在列举一些庭审中常见抗辩理由做简要的法律分析,以供大家在实务中学习和探讨。



郭丽华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陈煜科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一、以被告居住地不在诉讼法院所在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分析:信用卡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被告往往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来提出管辖权异议,乍一看挺有道理。但民诉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了“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被告在向银行申请信用卡时,需要签署信用卡申请表并同意信用卡领用合约以及信用卡章程的各项约定,信用卡领用合约以及信用卡章程通常约定了双方的纠纷是由银行(发卡机构)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此,银行(发卡机构)向自己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时,被告以自己居住地不在诉讼法院所在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通常是得不到诉讼法院的支持的。


二、信用卡是给亲戚或朋友使用,应该找他们还钱。


分析:在信用卡纠纷诉讼中,有部分被告会提出自己办理的信用卡是给亲戚或朋友使用,应该找他们还钱,自己没有欠钱。是否如此呢?首先,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信用卡必须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其次,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各大银行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信用卡章程几乎都会约定“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转借、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持卡人需承担由此产生的债务及损失”相关的条款,而且银行也规定凡是凭信用卡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此,即使信用卡不是自己本人在使用,被告一样需要承担债务。


三、信用卡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等太高,应该不得超过年利率24%(现在为LPR的4倍)。


分析:在信用卡纠纷案件中,被告提出最多的抗辩,是认为信用卡信用卡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等太高,应该不得超过年利率24%(现在为LPR的4倍)。这类抗辩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在实际审判中仍有探讨的空间。不过,从目前法院的判决来看,大多数的法院并不支持。理由如下:不得超过年利率24%(现在为LPR的4倍)的规定适用于民间借贷,银行作为持牌金融机构应不适用于此标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就规定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而且,信用卡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也在《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之内。


四、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中关于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的约定是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分析:近年来,被告在庭上提出格式条款应属无效的抗辩越来越少了,一方面是银行的条款和程序越来越完备,另一方面被告也知道此类抗辩得到支持的概率很小。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格式条款都当然无效,格式条款只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或银行在上述格式条款中免除其责任、加重被告责任、排除被告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才归于无效。而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中关于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的约定往往是加粗黑体形式显现的,不属于上述各种无效的情形,故此类抗辩基本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五、承认办卡但未开卡,自己未消费,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一般情况下只要申请人在信用卡领用合约签名确认处签字确认,即视为对有效开卡的确认,另外行方可就开卡申请是通过申请人留存的有效电话开卡的提供证明,即使经过录音辨认实际开卡人不是申请人本人,但由于实际开卡人确实使用了申请人指定确认的电话开卡,这实际造成了足以使发卡行相信其就是申请人本人所为或者实际开卡人有代理权的表象,根据表见代理的相关理论,开卡的法律后果应由申请人承担。


综上所述,信用卡案件法律关系虽然较为简单,很多持卡人欠款后往往也不以为然,但信用卡纠纷与普通民事纠纷不一样的一个地方是,信用卡欠款是有可能涉刑的,如恶意透支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因此,千万不要轻视信用卡欠款的法律后果。此文的目的,除了供大家学习探讨之外,还希望通过对持卡人的抗辩能否得到法庭支持的分析,从而警示信用卡持卡人平时要养成良好的用卡习惯,避免逾期引发相关法律后果。


供稿 | 郭丽华 陈煜科

编辑 | 小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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