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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越早取保,事情越小?
林子淇 律师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我认为并非如此。
在被立案侦查但被取保候审的案件中,案件有没有后续的两个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在当事人未被羁押的情况下,都是相对不确定的。是否会被移送审查起诉,有一个很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实际上,这个案件不构成或很可能不构成犯罪,证据方面也“只有这些”了,那么无论取保候审决定书上写的理由是什么,都是很可能不予移送审查起诉的。
至于明显构成犯罪,只是情节轻微(非显著轻微)或不具备社会危险性的,后期是很可能移送审查起诉的,至于为什么不呈捕或不批捕,可能的原因有很多。
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就是危险驾驶案,危险驾驶罪作为“全国第一大罪”,每年犯有这个罪名的人不计其数,但其中大部分都是初犯、偶犯,而且并没有很明显的社会危险性的。很明显,如果把很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当事人一律进行批捕,那么看守所都很可能不够用,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当事人,只要不是比较严重的可能被判处较长时间实刑的,一律取保。
这也说明了一件事,就是是否构成犯罪不是由是否呈捕来决定的,也不是由是否批捕来决定的。因为“是否可能构成犯罪”这个判断是决定是否呈捕和批捕的其中一个前置性判断而非结果。总体而言,二者与“是否构成犯罪”一事的关系很可能是平等的。
那么,为什么大家普遍会认为“越早取保,事情越小”呢?
一是因为取保,是当事人和家属最能够直接地看到“效果”的事情之一;二是因为一旦取保不成功,当事人要遭受到的痛苦是很大的,那么反之,越晚取保,事情好像就越大,只至少当事人及家属“心里会很沉重”,也没办法说服自己不把这件事情看得很严重;三是因为实践中,确实很多取保取得早的,案件后来的结果也很不错,要么终止刑事调查,要么不起诉,要么缓刑。
所以在“取保=事情不大”的认知下,群众很容易自发地将这条公式衍生出另一条公式“越早取保=事情越不大(越小)”。
但实际上,不呈捕取保案件和不批捕取保案件,总体而言,在后续的刑事责任上并没有明显的孰高孰低。因为此二者所分别代表的是两个不同机关的观点,不予呈捕的案件代表的是“公安认为没啥事或事情不大”,不予批捕的是“检察院认为没啥事或事情不大”。那么,是不是“公安认为没啥事或事情不大”,比“检察院认为没啥事或事情不大”更高贵冷艳呢?
不是。
因为一方面,刑事案件中每个办案机关在案件处于自己办理阶段的时候都拥有对案件走向的决定权,也即一个案件可能终止于公安,也可能终止于检察院;二是“公安认为没啥事或事情不大”的一件事和“检察院认为没啥事或事情不大”的一件事放在同一架天秤上,并不能直接得出前者或后者孰更轻、孰更重的结论;三是在都是取保的前提下,要判断一件事情的轻重,其实是看“没啥事”还是“事情不大”,而不是看给出判断的是公安还是检察院。
那么是不是构成犯罪,就一定是“事情不大”而不是“没啥事”呢?倒也未必。所以取保后案件的走向如何,当事人不能靠“猜”,还是要让专业律师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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