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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拿什么兑现 I care a lot 的老年时光


 


乔长龄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如果一个阳光明媚的早上,你放上音乐,在自己家雅致的圆桌边,品着清香红茶伴着甜美的点心,正读着报纸,准备享受一份安逸的时光,突然门铃响了,进门的陌生人说,他已经是你的监护人,不由分说地收掉你的手机、拿走你的钥匙,把你连拉带推的带上车,离开家去到一个风景优美但周围没有相识人的疗养院——你会怎么想,又会如何应对呢......


这就是电影《 I care a lot 》(译为《完美监护人》或《诈骗女王》)的开始。



故事是这样的:玛拉经营着一家监护人机构,她专门寻找身体情况欠佳同时又无依无靠的老年人下手,通过表面合法但私底下阴暗交易的手段令自己成为他们的监护人,将他们送进疗养院,之后便可接手并变卖他们的财产,除去少数用在老人的生活费,其他都据为己有。



一位名叫珍妮弗的老太太被玛拉盯上,经调查,珍妮弗没有任何的亲人,同时又拥有着价值不菲的房子和不错的生活,简直就是最佳“肥羊”。在一番操作之后,珍妮弗被没收手机关进了疗养院。但玛拉和她的恋人兼合伙人弗兰并不知道的是,珍妮弗是一个不该惹的人,她的儿子是个黑帮毒枭,与母亲有见面的约定日期,因为见不到母亲,黑帮毒枭与珍妮弗展开一段惊险刺激且充满角色斗智斗力的劫盗故事,而结局是惯常的反派黑帮与披着合法外衣却冷血的彪悍玛拉达成合作,打造“一个老人照护的王国”,真是令人意想不到。



影片带着一股紧张情节又让人感到有趣的黑色幽默,制造了诸多剧情翻转,也巧妙地以跟我们一般思考逻辑不同的故事发展冲淡了是非的矛盾。但是我在第一次看的时候,只是凭着天然的善良本性,强烈关注老太太珍妮弗是否得到解救,以致在她多次逃脱失败后,我竟然不想看完电影了。


老龄社会的养老问题


影片片名《I Care a Lot》,除了有着以“Care”的双重意思“照顾”、“在乎”,对比主角玛拉行为的讽刺意味之外,也藉由电影这部“老人照护”的题材,提醒我们日常生活中应该要在意什么事情。


完整看了影片后,出于法律人的职业思维,理性终于回归。这是一个有着秩序井然、机构完善的福利体制社会,孤寡老人有专业的看护机构提供环境优雅、医疗到位的服务,如果有异议的,还有法庭审查机制予以监督。然而它仍然存在漏洞,有些老人一辈子奉公守法,最后却因疾病老迈而无法自己发声,成为贪婪人眼中任人宰割的肥羊。


而老人之所以被嗜血,除别有用心之人利用了体制漏洞外,老年人本人没有设立呈现意志的监护安排、财产管理方案,也都是让人有可乘之机的另一重要原因。


其实关于老龄社会养老的问题,在我国也是受到关注的话题,也是倍受法律关注且纳入法条予以调整的内容,这里,我们还是先列一下相关的规定。


●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关于监护的法律规定,由《民法典》总则的第二章自然人的第二节监护章节予以规范,其主要目的,是保障不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生命、财产、社会基本权益的正当表达和实施,实现权力和尊严的两重保障。


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意定监护的设置,这个我之前也多次撰文提到。这里要特别提出的是,意定监护,不仅仅是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监护人、监护机构等对象问题,还可以对自己是去养老院还是在家养老、医疗看护等细节做事务性预嘱,以及一切个人意愿中的生命生活安置。


当然,单一制度都是不足够提供全面保障的,除了监护制度,还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信托等。还是先看看《民法典》继承编关于这方面的法规内容吧。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那么,监护和遗赠扶养协议有什么不同呢,当然有的。


监护

监护主要站在被监护人的角度,在必要的时候表达被监护人自己的意志意愿,涉及的事项均是被监护人的生命和财产处置等根本权益,如果收取费用,也是监护事务的常规管理性费用。


遗赠扶养协议人

主要是按协议内容对被抚养人尽孝尽赡养义务,使得被扶养人的生活质量有所保障或提升,不能处置被扶养人的财产和医疗看护方案,并在履行了生老病死的丧葬事务之后,按照协议获得相应遗产。


以防范利益驱使的侵害风险为原则,一般建议监护人和遗赠扶养协议同时设置,并且选择不同的人或者机构。这样的架构,能基本形成不同角度的制约性,客观上实现保障老人生命尊严和生活质量的效果。


对于那些有较多的财产数额和品类、还有继承人的安排考虑的老人,还可以设置遗嘱信托、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等,这些都是侧重于财产处分的合理途径,能够借助第三方的专业能力,更多层面、更广范围的实现个人意愿的优良法律工具,配合达成老年生活时光的安稳无忧。


上面这些通过法律能够实现的,均是在于保障个人意识自治的保障架构。就是说,在社会提供有充分的养老福利服务的同时,最终实现个人养老福利时光的,并不能依靠机构存在的本身,还是要靠有具体的人(包括机构)代表或者帮助来实现各种福利所给予的价值的。


我国对于养老问题也多方面予以重视和建立了多重服务体系,比如更多的养老机构设立、养老产业的完善,社会社区养老系统的推进,保险机制的根进,还有《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和保障,也是为老人能居家养老提供法律支持。这些,都是提供更多的平台和机遇,以供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而且众多的机构中,也难免会碰到玛拉那样有着合法外衣的屠宰人,想方设法侵吞老人的财产。所以,最终能够真正落实在个人身上、精准满意地陪伴漫长养老时光的,还是自己通过法律工具设计且能够把控的事项吧。


每一个精彩的故事都带来触动和感想,尤其是家事律师,总是不免对生命的感慨,同时,也职业化地产生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规划。今年我们家事部参加市律协法律服务产品大赛,就设计了针对养老项目的“爱晚意”的法律服务产品。I care a lot,生命其实也值得在乎很多,对自己、对亲人也值得照顾很多。如果能用现成的、简单的法律工具兑现老年时光的种种care,也不乏是一种睿智和幸运。


生命都是相同的趋势,年老就必然体力下降多病多忧、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这是每一个人都不能回避的现实。就像是在所有棋类游戏中,就算是最高阶层的棋子,依然存在着弱点与能够被击败的规则,每个人应该怎么活、怎么让晚年过出夕阳红的模样,似乎也没有唯一的答案,I care a lot,这其中有多少能够兑现,不仅仅值得思量,更应该行动起来。


嘿,身边有一个熟知专业、通情达理、富有远见的律师朋友,很重要。


供稿 | 乔长龄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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